主题:【整理】矛盾在激化. -- jingshui
刑事诉讼法条文里,程序是一是一,二是二。比如“应当”和“可以”就不是一回事。所以如果原审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应当组成合议庭,这没有问题。
当然,我是指如果严格按照程序办事而言哦,现实中,有时候会有部分瑕疵。比如有些法院的上诉期限就不是控制的很严,即使一审判决书上明确告知有上诉期限,但上诉人即便超出一定的工作日,有时二审法院也是受理的:怕当事人有意见。
绝对需要清理,否则等着人民自己来清理吧
要杀一批关一批管一批
真的想暴粗口了. 不要指望所有的小民都会默默的忍受强奸!
那些找出种种理由来说明2审判决结果合理的人, 我祝愿你们家妇女小孩都遇到李昌奎这种恶人,然后你继续去网上法帖支持他免去死罪.
总结一下老兄的说法,就是要尊重程序正义,不能因民意舆论而杀人。推论到这个具体的案子,就是如果法院判决免死,只要保持程序正义,那么我们也应该尊重这个判决。
如果按照老兄的思路推理下来,确实也挺有道理的。
可惜啊,我不能同意。因为我有一件抵御专家学者的无上武器,这个武器叫常识。
我的常识告诉我,如果一个奸杀少女,杀死三岁儿童的歹徒都不能判死刑,还有什么样的罪行会被判死刑?还有什么天理?
任凭你舌绽莲花,说得天花乱坠让人意乱神迷,过不了我的常识这一关,我也不会接受。
读过这样一则故事:
狼说:“现在是白天。”但是谁也不相信他的话。因为大家看到四周分明是夜晚。“狼是对的。”狐狸说,“现在的的确确是白天,为什么黑呢?那是由于日食的缘故。”
狐狸更可怕。
公司组织关于法律的培训,专门找了一个所谓的大律师来讲解,哥们貌似以前还是干过刑侦的(自称),忘了名字,在洋洋洒洒讲完关于商业贿赂等主题后,结尾的时候放了一些图片,是80年代被枪毙犯人一些图片,然后说,死刑太残忍,应该废除死刑,巴拉巴拉(是这个意思),还说,我一般到其他地方讲课也都喜欢宣传我的废除死刑的观点……
说实话,我实在是不明白,这些律师们都是怎么想的?拿出一些枪毙的时候图片,来说残忍,来说人权,你怎么不拿出受害者的被残忍杀害的图片来对比一下呢?难道那些受害者就不是人,就没有人权,我k,真不明白现在的有些法律界人士是不是都吃错药了?
我不太明白,是否因为国外有些国家废除了死刑,我们也应该与国际接轨废除死刑呢?还以人权民主的名义?
真不明白现在的所谓的律师也好,还有很多富裕小众为狗狗的人权也能不把人当人啊,世界变化真快!
经济犯免死不问可知。
他提的案例也是刑事案件,但是是80年代的,你也知道那个时代有很多量刑过重的案件,不过我不认为这些是不能支持免除死刑的论据的。
我记得刚刚发布的有说对于经济犯罪要慎用死刑来着。
有贪污受贿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况,我想光光一个“前途到头了”还是不够的,要公正,就要让当事法官受到应有的惩罚。
要不就是和罪犯有超乎寻常的不可告人的匪夷所思的妙不可言的紧密的诡异的离奇的关系的人。
没错,这个法学砖家就是吵嚷着废除死刑的贺卫方。
人民法院名称去掉“人民”
建议:我国审判机关的名称由“人民法院”改为“法院”。
解读:贺卫方说,对这一改变有人会觉得不科学,似乎没有体现法院的人民性。
他解释说,我们建议做这一改变,是考虑到法院是一种专门化的裁判机构,法官是具有权威地位和知识精英素养的职业群体,司法是一种以专门知识和经验裁断涉及生命财富、国计民生纠纷的国家行为,因此不宜使这样的机构和行为给人过于平民化、大众化的印象,以免在国际交流和认知中,使国际社会误以为我们用一种不需要专业的、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处理严肃的法律问题。
最高法院:反对将“人民法院”去掉“人民”二字
最近有学者在媒体上发表言论,建议中国将“人民法院”改称“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7日对此明确表示反对。这位负责人说,绝不同意将“人民法院”去掉“人民”二字。这位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宪法规定,中国四级法院为“人民法院”,这不仅规定了中国法院的称谓,更重要的是规定了中国法院的基本性质。人民法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是由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
高院是名义上反对的,但是由一起又一起爆出的赛家鑫案来看,不觉得这些吵嚷着去掉“人民法院”里的“人民”二字的砖家叫兽已然部分成功了吗?
法院不是站在人民这一边,他们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说话,是站在普世光辉下,维护着自己屁股利益的一小撮精蝇。他们把人民天经地义的一些观念斥之为“阵旧观念”,要以他们的“先进理念”替代之,他们把人民的义愤斥之为“狂欢”,好像他们才是最理智最公道最主持正义的。
他们浑然不觉得羞耻!
人民法院
人民解放军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共和国
……
为什么要那么执著地把“人民”刻在其中?那些意图去掉“人民”二字或者造成既成事实者,都是反人民站在人民对立面的垃圾!而他们却自诩着“精蝇”呢!臭不要脸的。
在这个时刻,是不是又觉得文革的“砸烂公检法”不无道理?世事就是有够奇妙的了。这三十年来,还真是以客观事实一件件地叫人民认识文革的真理呢。
据贺卫方介绍,现行法院组织法的框架结构设计不完整,对独任制、合议庭等审判组织的运行规则没有详细规定,对法院内部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法院的经费和人事等都没有规定。
此次对法院的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重新设计了法院组织法的框架结构,从现有的三章扩展到六章。建议稿将“保障法院组织合理设置和有效运作,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作为立法宗旨,对法院设置、内部审判组织、管理制度、经费制度等重大问题进行了重新设计和改革,试图从制度安排上解决司法改革的几个焦点问题:保障法官和法院独立,切实改变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强化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
《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在去年年底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据悉,最高法院将在专家修改建议稿的基础上统稿形成修改稿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学界和业界认为,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将从制度层面确立司法改革理念,从而推动中国的司法改革进程。
■建议稿解读
近日,记者专访了法院组织法修改建议稿起草人之一贺卫方教授。他解读了该法修改的有关内容,并阐释了修法中所体现出的司法改革理念。
贺卫方简介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担任《中外法学》主编、北大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职。1960年7月生,山东省牟平县人,分别于1982年和1985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1985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1995年调至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任教。曾在美国密执安大学和哈佛大学做访问学者。研究范围包括比较法学、法律理论、法律史学以及司法制度。著作包括《走向权利的时代》(合著)、《司法的理念与制度》、《运送正义的方式》、《具体法治》、《法边馀墨》等。
补充一个,人民法院还叫人民法院,人民才有理直气壮地质问的权利,如果连法院都不是人民的,而只是一小群精蝇的自留地,那人民还能干什么?那法院不就是纯粹的阶级压迫工具?有句话叫“官逼民反”,再这样下去,法院就是那官逼的大杀器,神圣个屁啊。
如果还叫“人民法院”,这年头还有没有清理队伍这件事了?
转贴:警告田标杆之流的官员
1.历史是人民创造的,不是你创造的;
2.标杆是人民立的,不是自封的,是符合人民意愿的,不是与人民意愿背道而驰的;
3.只有职业素奍低下,服务意识淡薄的人才会不尊重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批评,才会把人民群众的悲愤与痛斥污蔑为狂欢,才会任意伤害人民群众朴素的感情;
4.“与国际接轨”不是时装,说穿就能穿,不是只要是西方的就一定值得你崇拜,小平同志早就警告过你了,“窗户打开了,难免会飞进苍蝇”;
5.只有心怀鬼胎的人才会刻意断章取意曲解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故意制造社会混乱,影响社会稳定大局;
6.人贵在自知之明,不配从事法官这个崇高而神圣职业的人应该主动辞职,求得人民群众原凉,起码群众会认为你也算是个知耻而后勇的男人。
确实,很多之前的困惑都被这几个月发生的事情慢慢验证了。
法官们的解释多么厉害,邻里亲戚之间的杀人案要轻判,要缓和矛盾。 这个理由您不觉得强悍吗。人家提亲不答应,就得有被杀的觉悟,连自家的孩子都得当心点。 这还是没什么关系的穷鬼,如果有关系的,法官又能给出什么司法理由呢。
不要忘了,人法官自己说了,这个案子要判成10几年后的标杆,这是要属典型啊,要和国际接轨啊。什么典型,您也说了,“与公众价值追求相悖”的典型。典型如果是对的,我们会称赞他“敢为天下先,当仁不让”。如果错了,“与公众价值追求相悖”,我说他一个“投机”,您认为过分吗?
PS:我国的实际情况,死缓最多几年就能捞出来?要加薪多冤啊,这个典型树晚了啊。
我认为如果一个法官,如果真能存有人类共有的良知,存有对法律的敬畏,有着大家看来可笑的“理想主义”,他必然是个好人——而是一个好人,然后才可能成为一个好法官。
不能把法官的道德都归到已经臭大街的“普世”,也不能把这些都狭隘的扭曲理解为民众与“权贵”的阶级斗争。我感觉这个帖子,大家已经有点逢西方必反的倾向,觉得所有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法机关,都是和人民对着干的。只要推翻这些暴力机器就能得解脱,但错误的另一面也不一定是正确的,思想上很可能走向另外一个极端,无秩序的“无政府主义”。
坦率讲,我第一次在西西河收到这么多的草。我以前以为只有思想极度偏激的人、或者是大牛才可能收到草的。——对于程序正义,我为什么这么强调,因为我觉得以我的生活阅历,中国现阶段程序不正义,即社会运行包括权力机关行使公权力如果不讲程序,对于法治的建设危害更大,甚至比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更大、更危险。你们知道《国家赔偿法》中对于错误拘留的人其赔偿标准么,是按照当地的日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如果某人有嫌疑的情况下,暴力机关想关一个人几乎是不费执法者任何成本的。中国是个大政府,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的权力边界相较于西方是大的多的,如何保障群众的利益,就必须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重要一条就是公权力按照程序行使,该讯问的讯问,该组织听证的听证。否则怎么能在长期保障广大群众的利益呢。而公权力一旦按照程序行使,就有一定的稳定性,拿德国行政法学的说法就是“信赖保护”,不能应以更替,必须通过另一个合法的程序才能改变。
按照原来的思路,下一步我应该举更多的例子,比如中国古代某些经验,改革开放初期的某些教训。但是我意识到,再多的个案事例堆砌,也无法说服别人,河里很多都是理工科的人,都是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俱备,且辩才无碍的人。大可以翻翻我前面的帖子,声嘶力竭,有一丝为权贵张目么。
法律不仅为了惩罚犯罪的,也来保障大多数人权利的。现在的法律不能说是恶法,存在的问题更多地在于法律运行层面。
另外,本案中他们投机是为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