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商榷】实在受不了河里的大旗派、体制派了,贴出宪法部分原 -- 卢比扬卡
在现框架里面解决?作为共产主义分子,他绝对是不会信这个的。只会做相反的事情。
具体名称可能会有不同,不过也肯定会有与第十一条相当的内容的。
日本各地方制定的公安条例,就是管这个的。
法治社会必须得在有宗教情怀的社会中才有效,否则法也不能责众不是。
以德治国算是个明白人,干了一辈子领导,才算有了点醒悟。但是跟以教治国的太祖,与以儒治国的历朝太祖比,就太小儿科了。
台湾的法律规定是这样的
主管机关的游行变更权行使的前提是天然灾变或重大事故,大陆并无此限制。
类似的地方还有不少,不同国家地区对同样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并不一定体现同样的立法目的。大陆这部法律制定的年份是1989,其立法目的自不待言。
其实就法律的运行就知道,这20多年,这部法律基本上就处于手纸状态,群体事件集会的群众不鸟它,执法者也少见落实这部法律的例子,偶见个别天真的人去申请合法游行集会,其结果大多是一鼻子灰结束。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现在却高高在上,公民无法藉由其维护权利。合着在你眼里还是正常现象,要这样,干脆把宪法里公民权利的条款删掉了事,反正放在那里是摆设。就讲讲国体政体,权力如何分配就完事了。
目前的中国司法系统依据宪法是没有宪法解释权的,这也是司法机关不能援引宪法判案的原因。但问题是,宪法解释权虽然归属与人大及常委会,但却没有相应的宪法审查制度进行保证,这就造成了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被侵害但在没有相关法律时,公民求告无门的情况。
对于宪法审查制度,美国有联邦最高法院,德国有宪法法院,其他各国也有相关机构和制度进行保证,当然,我国是先进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也许是不用和腐朽落后的资本主义国家学习的,但签署一份据说是法上之法的宪法,许诺一堆公民权利的同时又认为其和普通公民无关,恐怕有点大忽悠的嫌疑吧?
当然了,如果在人大框架下把宪法监督制度落到实处,则无疑扩大了人大的权力(虽然理论上人大应该掌握最高权力),如何与党的权力分配格局相容又成为一个问题,估计要想走到这一步,政治局里少不得一番鸡飞狗跳,更加上宪法里的有的内容不利和谐,所以说,中国建立起宪法审查制度,七路漫漫而修远兮。
该案高院依据宪法作出了司法解释,主导这件事情的人是高院副院长黄松有。惹出了一片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其实质是司法系统在争取宪法解释权--但问题是这又是违宪的。
后来呢,黄松有因贪腐被拿下,相关司法解释后来也被废止。宪法司法化也就没人再提了。
齐玉苓案引发的一系列事件的最结果,恰恰不是说明中国宪法能够司法化,而说明的是,这是个禁区。
查了一下美国宪法,其中并无“人人生而平等”的表述。在1787年宪法中主要篇幅是对于国家政治体制描述,其中甚至不包含具体的公民权利的表述,大部分公民权利都是在1791年后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逐渐加进去的。
从条款的内容看,其中很多内容都相当的务实和具有可操作性。对于政治理想的表述并不多见。
“人人生而平等”和美国立国的政治理想的表述是在《独立宣言》中,而这一宣言并非宪法的组成部分。
我觉得,至少在宪法严肃性方面,中国还是没办法和美国比的。你文中对美国宪法的描述,并不太准确。
另外说一场在英国亲身经历的游行。
08年闹藏独那会子,我所在的城市学联组织了一次支持北京奥运的游行。警察推三阻四,费了好大劲总算申请下来了。到了游行那天,到场的中国人总有两千多吧,把警察和路人都吓了一大跳。确实,以城市规模来讲,连组织者也没有想到会有这么多人参加——都是让BBC刺激的。我们走过市中心主要街道,举标语喊口号唱国歌,把多日来的愤懑都发泄出来。结果只走了申请路线的一半,就被警察引导到一个公园里,提前结束,就地解散,还对组织者口头警告,理由是唱国歌没有申请过。我的体会是,即使遵照集游法,当局也总能够以各种理由技术上阻挠对自己不利的游行,难度高低而已。
顺便提一下,不管是当地媒体还是全国媒体,都很有默契地不报道我们这场游行。只有一份很不重要的本地报纸,登了个豆腐块,说有300人游行云云。
总不能说现行宪法里面国体政体的内容也是愿景?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这才是关键,这一条没有,后面的都是扯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