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商榷】实在受不了河里的大旗派、体制派了,贴出宪法部分原 -- 卢比扬卡
把宪法比作公司愿景的是你哦。
这跟实体程序有一毛钱关系啊。
你自己法学学的一塌糊涂,就不要在这里胡说了,宪法是对国家政治现状的描述而不是应然状态的构想,任何对宪法的破坏都要受到制裁。居然好意思把宪法比作愿景,说你糊涂都是轻的,你这基本上就是叛国。
PS:哥们,你水平也太菜了吧。这样就屏蔽了?你行的,胆小如鼠的体制党,连宪法都害怕。塞住你的耳朵,发你的春秋大梦去吧。
援引宪法判案必然要对宪法中相应条款作出解释,也就是拥有了宪法解释权.
但中国不是三权分立国家,宪法中并没有赋予司法机关宪法解释权,因此司法机关援引宪法判案是一种违宪行为。
西方国家也有类似的情形,一般是用专门的宪法审查机关来解决这个问题,不过中国相应的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
但中国不是三权分立国家,宪法中并没有赋予司法机关宪法解释权,因此司法机关援引宪法判案是一种违宪行为。
我觉得西方没有建立宪法法院的时代,理论上也是可以援引宪法的。援引宪法和法律判案,只需要判词。就是涉及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权也不依赖于三权分立啊。
西方宪法法院建立之前,法院只是没有违宪审查权。原因不是没有宪法解释权,而是他的权威低于议会,无权判议会的法律无效,可没听说过不能援引宪法司法的说法啊。——当然,我不是法律专业的。
相关讨论的很多。宪法解释权是宪法司法化绕不开的问题。
本身也是学生,第一经验不足,第二没有时间和精力跟警方打这个官司。组织者我认识,拿了PHD忙着找工作,示威游行后很快就去了另外一个城市。打官司是件旷日持久的事情,他耗不起,学联的其他人也耗不起。
无独有偶,当时伦敦有中国学生申请到BBC总部抗议不公正报道,被警察用对付G20示威的手段(kettling)远远地堵在窄窄的人行道上,不让靠近。警察当时的理由是BBC总部及周边地方是私人领地,抗议学生无权进入。
结果两年之后,BBC请极右翼政党BNP的党魁Nick Griffin做节目,大批示威者跑去抗议,差点没上演火烧赵家楼,Griffin本人最后总算脱身。此事后来也上了新闻,有08年参加过BBC总部抗议的筒子眼尖,发现堵Griffin那帮子人根本没鸟什么“私人领地”,警察也没有任何作为。08年用来堵中国学生嘴巴的臭规矩,根本就是浮云。
经过08年抗议活动的种种波折,我有两个体会。首先,在集游法面前,普通人和警察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除非组织者有长期搞社运的经验。即便这样,警察也有很大的现场处置权,抗议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都需要担风险,并且事后未必说得清。
其次,强龙不压地头蛇是真理,中国学生在异国他乡搞抗议相当不容易。别的地方不清楚,在英国这嘎达,华人绝对是弱势群体。媒体不站在你这边,警察也不站在你这边。本分做人随时要提防小混混,遵纪守法英国政府还整天跟你耍流氓,为祖国冲冠一怒上回街,nnd还被同胞横挑鼻子竖挑眼说你是远程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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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磊.宪法的司法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2] 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判例与解释[M].黎建飞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但是同样地,也有这样的文章:
如果由法院解释宪法在中国不被准许。是否可以变通为,当法官或诉讼双方中的一方认为案件中涉及宪法问题时,可以由法庭向全国人大相关机构提请释宪?之后法庭再依据全国人大的释宪进行司法?
这个模式事实上就是欧陆通行的宪法法院模式,只不过这里由全国人大行使释宪权。
先口头支持一下您的民权行动。
其次说点个人看法:
东京都公安条例是这样规定的:
前两项的规定是指当局得可在附加某些条件后批准游行以及至少须在游行集会24小时前将写有附加条件的许可书送达给申请者。
这个第三项说的是当局为保持公共的安宁,在认为有紧急的必要时,可取消游行许可或者变更附加条件。
当局不需要以“天然灾变或重大事故”为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批复
宪法进入诉讼,还处在讨论阶段
宪法是一国的根基,任何掌握了宪法解释权的机关,其权力都必然会与最高立法机关成分鼎之势。可以想象,如果司法机关对宪法作出了一个与现行某部法律不同的解释,由于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宪法又居于一切法律之上,那么某部法律就被自然架空。如果司法机关掌握了宪法解释权,通过违宪审查的方式,其权力可以直达任何一个国家机关。
而从另一方面来说,按我国宪法规定,司法机关居于人大的下位,也不具有宪法解释权,因此司法机关援引宪法判案是违宪的行为。从这个角度上说,宪法目前不可诉是宪法本身的必然结果。
真正的问题在于人大宪法解释功能的缺位,理论上虽然有,但却没有形成一套制度,也没有相应机构。但如果设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怎么处理与人大的关系,公民能否通过一套合法的程序请求违宪审查又是个问题。
更近一步,中国的法制其实还相当不完善,即使上述制度建立,恐怕会出现一大堆法律被提起违宪审查执法机关无法可依,立法机关立法工作超负荷的情况。
如果稳妥一点的话,恐怕还是人大先以个案的方式依据宪法清理法律,然后成立委员会专门处理法律的违宪审查同时辅以宪法的修正,在法律体系理顺之后,才能开放公民权利的宪法诉讼。
这些事情如果认真去推动的话,只怕也难以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完成。当然了,如果党内某些人因为自己的某些特殊利益不去推动,反而阻碍这个过程的话,到真可以说是党的问题了。
用英美法系来探究大陆法系的宪法司法化其实很没有说服力。首先,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其地位并非其他国家的宪法一样至高无上;而且英美法系的法官和大陆法系法官的地位本来就不可同日而语;更进一步,2006年通过的英国宪法改革法案实际上已经承认了司法独立。至少在网站上标注的文章日期,“议会至上”原则在英国已经打了折扣。
至于你说的那个方案,可能是思路之一,问题在于,立法机关对宪法作出的解释,理论上与宪法有同等效力。司法机关使用立法机关对宪法的解释进行司法,实际上还是在行使宪法解释权。可能需要修改为,当高法认为案件中涉及宪法问题时,将案件移交给人大下属的宪法审查机关进行审理,不过,这其中涉及到的一系列制度和机构建设和权力斗争,恐怕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