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天津红桥区法院判的一个牛B案,比南京彭宇案还牛B -- 逐水而行
法院一审判决合法合理,判决书的措辞也比较谨慎,唯一有点让人诟病的是这个10万元是不是有点太多了?考虑到了通货膨胀?
ps媒体实在太会炒作了
一、民事案件只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原告提出的是撞人,法官判的是假设车惊吓了老太,这叫合法?
二、即使真的惊吓了,到底是人吓了车还是车吓了人?能算交通事故吗?假如是车主受惊撞到了护栏人没事,请问是否按照法官的意见也算车主全责?这叫合理?
更何况还有死亡的风险。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并没有明确定义必须是物理接触,那么惊吓说还是成立的
当然这需要有证据链能把车主和行人联系起来,否则就会产生站在东方明珠跳楼然后说是受路边汽车惊吓然后索赔的案件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对诉讼请求提出规定了期限。《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举证期限在开庭之前,诉讼请求的改变自然应是在开庭审理前提出,而不是在开庭审理中或开庭审理后提出了。举证期限届满后,是不允许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除非有该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的例外情形。
《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一点,原告告的是交通案件虽然她的陈述是碰撞产生伤亡,而法官依据判决书里列出的证据:交警队陈述及照片、医生鉴定、车辆鉴定等,也认为是交通案件,那么就是说:案件性质不变。这是可以不用驳回变更诉讼请求的。
第二点,我就不重复了。。。
反正是杀人。
网上有人发了鉴定书,谁能教我怎么把图片发上来
因为我发现鉴定的位置是发动机盖
所以想问下因为老太的陈述是“我还往后倒了几步,但没有躲过。我被撞后先向前仰,顺势趴在他的车上,之后又向后摔倒的。”
所以只鉴定这部位是吗?为什么不鉴定车子等高老太受伤位置附近部分呢?
中国交通法律也只是在汽车对行人造成严重后果之后才会偏向行人。如果撞了一下,啥事没有,也不会偏向行人啊。
我现在想,如果行人违规造成汽车里面的人翻车事故伤残什么的,是不是行人也会被严厉惩罚?如果真是这样的话,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交规就不是偏向行人,而是偏向弱者和受损失的人。
答案是,左车赔行人,右车赔左车。
我不仅会做这题,而且亲自遇到过,交警也是这么处理的。
我是左车,碰到的是自行车,人没事。
老太去菜场买菜,乌龟头从麻袋里伸出,吓了老太后退一步,被后面自行车碰到,问责任。
当时心说谁tmd编的这题,现在看生活是高于编写的。
证人只证明彭宇在扶老太太。
今天正好复习了一下彭宇案判决。
这个突然,定个疏于观察没有问题,这是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