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天津红桥区法院判的一个牛B案,比南京彭宇案还牛B -- 逐水而行
可是现在两边都没有证人
真是神奇得很。。。。。
关键是,是否能把与车有关的所有损害行为都归为交通事故,或者应该归为民事行为中的侵权行为。
我的看法就是,受惊不是交通事故。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如果人和车发生了碰撞,那么人肯定是处于弱势地位,人是肉的车是铁的。但如果仅从受惊角度来看,人受惊和车受惊那个受到损害的可能更大?人受惊很难构成重大损害(本次事例例外),而开车人受惊很可能就是车毁人亡。
如果本次事例换个角度,车主因为老太的行为撞上了护栏,导致出现了人生损害,难道也由车主负责????
也许会有她拍的照片,不过一直没看到。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这事件算是行人违章造成的意外且造成了人身伤亡。
如果这里车主发生人身伤亡法律承担各自责任。
只是作为司机,说个题外话:车主在交警队的陈述和现场照片都能说明这事并不像车主在媒体陈述的见义勇为,他可能没碰上但的确有可能吓到了。老太违章没错,但因为双方的过错(违章和没买交强险),为了10W块,对一个老太进行人身攻击,很卑鄙。
尤其是第二款,这不明摆着开车的吃亏么
事实上彭宇也未必没和徐老太发生碰撞。
但二起事件的相同点在于,彭和许都是无辜的。
作为一个社会人,不能因为莫名其妙的原因忽然就被判赔偿一大笔钱,要不然的话,任何人都有这个危险。
目前证据都是模棱两可,各说各话
这是个罗生门式的案件。
单方面攻击任一方都是不对的
行人过马路,左边有车开来,但正常情况下不会撞着,但这时,右边一辆车突然杀出来,行人吓了一跳,退后两步,导致被左边的车撞上。
这种情况,右边的车有责任吗?还是左边车的责任?
这里面的数据都是单方面的陈述,并没有证明。
德国是车辆让行人先走。从这个细节你就能看出来,谁是弱势,谁是强势。
现在开车的在中国当然算强势。等到中国什么时候汽车跟发达国家一样普及了的时候,或者全国的汽车数量超过全国人口数量一半的时候,才不算强势。就算按照你的算法,三口之家有一辆车,也不可能三个人一直都在车里,没有不开车出外的时候吗?不开车的时候不还是弱势吗?
中国为什么交规偏袒行人,就是因为各方面设施和规章制度都还不完善。现在的交规再偏袒行人,当你自己做行人的时候,你仍然会十分注意不要用自己的血肉之躯撞汽车,对不对?听没听过所罗门判断小孩归谁的案子?两个女人都说自己是孩子的亲妈,所罗门就让她俩当面一边一个拉着孩子的胳膊抢。当然孩子很痛就会哭,这个时候放手的是亲妈还是假妈?对孩子尚且如此,对自己的血肉之躯呢?看见汽车过来躲是本能啊。
真正的解决办法,就是在行人比较多的地方,要么修人行道,要么设置红绿灯,要么限制车速。在限制车速的地方,街道的设施也都注意配套。比如讲有些地方限速10公里每小时,地上就专门铺成凹凸的方砖,让你车想开快也快不了。而真正要快的地方,就用高架桥或者强隔离带,让行人根本进不去。这样才能有效防止交通事故。等到什么时候这些设施都配套了之后,才能修改交规。
对于这次事故的地方,我的建议是修人行过街天桥,或者在地上画人行道,两边装红绿灯。方便了自然就没人违反交规了。
行人站在中间的虚线上,有时候前后各有一列车相对而行。人家司机就是能够很从容地开过去,而行人也就是很淡定地站在中间的虚线上等汽车过去。很牛很牛啊。
这事儿我也干过。要不然在国内根本过不了马路了。车辆行人都太多。
就算旁边有天桥地下通道,仍有部分人且不是少数喜欢在马路上进行跨栏、50或100米跑等极限运动。而车辆对斑马线行人通道只要没有监控基本也是无视的(在此我忏悔,我也有此等恶习)。。。
其实我不反对中国现有法律略微倾向行人,从我自身及周边车主情况看毕竟车主们也好不到哪里去,但在对车主进行惩处的时候,像天津老太这样的由于她的违章造成车主担责的情况是否应该也对违章行人进行惩处。以保证公平公正呢?
虽然我不同意这个法规,但人和车相撞,肯定是人受到的伤害大.
而与惊吓为理由的话,明显可以看出谁会受到的伤害大?以交通法的保护弱者的思路,是不是要判行人的责任更多?更不要说完全是行人的责任了.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结果好了,碰的撞上了
真是异性相吸啊
可惜撞的不是美女
要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