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天津红桥区法院判的一个牛B案,比南京彭宇案还牛B -- 逐水而行
因为行人和骑自行车的相对开车的来讲,是弱势群体。一般谁没事吃饱了撑的,自己用血肉之躯去跟汽车的钢铁外壳相撞啊,那是鸡蛋碰石头的事情。所以中国的交通规则,如果撞车了,普遍是偏向行人和骑自行车的人,这也是中国的国情决定的,有历史年头了,呵呵。
我打车时遇到过一次:双向6车道,中间没护栏。一个年轻人从路中间过来(人行横道有时我也不走,看着点两边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那家伙在走过第二条车道时忽然想起来一定要系鞋带!!要知道当时他可是在马路中间呀,离路边只有一条车道,就在白虚线上安然地开始弯腰低头系鞋带!!
出租司机稍微打了下把把他让过去了,我在副驾上一直以为自己看错了:你过完了马路再系鞋带会死呀!这种人,只能说弱,但弱在了其他地方。
根据的。只要是产生交通意外就牵扯到交法七十六条机动车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行人违章。。。
其实如果车主买了交强险他根本不用自己掏多少钱,可惜他没买所以肉疼了,将案件演绎成“助人为乐,反被敲诈”,可这情节从头到尾都是他自己说的,网上反而个个认为他见义勇为,媒体功不可没啊,其实根本扯不到败坏社会风气上,和有证人的彭宇比他哪里算冤。。。
而违章老太也是为了赔偿也捏造了撞击的情节夸大了车主的责任。
但在两方面没有证人证据的基础上(车主提供的鉴定书,鉴定单位解释是:不确认碰撞也不排除碰撞。。。基本没用),法官的判罚只能说过于偏向行人但也不是毫无法理。
我个人觉得除了依据法律车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也应该也对行人的违章行为作出处罚的。
我很痛恨
现在开车的人这么多,怎么就强势群体了;北京有五百多万机动车,就算一家三口,五百多万中只有三分之二是私家车,那么有车的人口也占了一半了,怎么还能算“强势”。
而现实生活中,行人不守规则的时候太多太多了、大多数交通事故也是行人违章引起的,这个极其偏袒行人的规定是不是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这些事故、我看很有可能。
希望国家能重新考虑,至少在某些人口多的城市开展试点,究竟哪种规定对交通秩序更好。
那么到底是谁吓了谁?
是正常行驶的车吓了违法翻护栏的老太,还是违法的老太主动去受车的惊吓?
如果惊吓说成立,那么这就不是交通事故,而是侵权行为.不能说受到车的惊吓就是交通事故.既然是侵权行为,那么由于该行为是由老太的违章引起的,车主不负责任.
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只要老太不是故意碰瓷,机动车都得承担责任他只能减轻而不是无责。。。。
如果没有接触,只是惊吓.比如某人在路边的楼上因为受到车辆鸣笛受到惊吓而坠楼,能认定为交通事故吗?
你只要明确回答是不是交通事故就行了.
纷争吗?
我本来就是就事论事,你扯到坠楼,很抱歉我没研究过我也不能给你答案。
既然你想要个理想社会,那请你站在公正立场,我们只是在现有证据基础上根据法例分析讨论,不对请指出。
没有证人,
有个可能没有碰撞也不排除碰撞的车辆鉴定书,
有个医生无法判定成因但确认是外伤的鉴定,
交警队车主笔录:其在中间车道向左边并道因前方有货车没有发现老太发现时距离4、5米,而且看见她向前走了两步倒地,车主打左向刹车
交警拍的现场照片。。。
好像就这些吧。。。
那请问法官依据上面证据得出有交通事故的理论基础是不是比较合理?那根据交通事故判决请问有什么问题吗?
不错,老太违章但这不代表机动车能够免除责任,免责需要条件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我也认为处罚过重,而且也应该对行人违章行为作出惩戒。
附上判决书http://www.xcar.com.cn/bbs/viewthread.php?tid=15299422&extra=&showthread=&page=1
二审出来后,群众痛骂老太,连出租车司机也拒载她们。看结果如何吧
作为一个司机,我可以说,的确有惊吓的可能,而且根据照片,车主停车也是打斜的。
对,老太受惊,车主也受惊,但是在兲朝,行人和非机动车两方面不是对等的,行人是放在弱势地位。即使行人违章,但这不是机动车无责的条件,无责需要证明行人故意。
而交强险其实上就是为了解决像这类模糊的交通事故,本来保险出的钱可惜车主没交交强险,那搞得事件很难皆大欢喜
一、鉴定结论是偏向车主的。结论中“不能确定接触,不能排除没有接触”。二句话语义是一样的,不是废话,而是偏向于“不能确实有接触”这一个事实的。
二、医生的鉴定是自己摔伤的可能性较小,但并没有排除。
三、发现老太时相距4-5米,还要走二步才倒下。车速30公里时每秒车移动速度8米,人驾驶车辆(紧急刹车,百度数据)反应时间是0。2-0。4秒,再加上刹车距离,4-5米早撞上人了。所以实际上发现老太距离根本不能作数。
所以对法官来说,要么判撞上了,车主赔钱也是个说法。要么就是没撞上,老太受惊是因为自身违章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