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天津红桥区法院判的一个牛B案,比南京彭宇案还牛B -- 逐水而行
乔安山不是也碰到类似的事情吗?《离开雷锋的日子》里写的很清楚,记得这是真实事件。
九十年代前期的媒体还比较纯朴,抚顺这个小地方的事没弄到全国皆知的地步;这下好了,全国都知道了,简直就是崩坏不可救。不过楼上说的某位教授提的举证责任倒置倒是个好办法。
等额。
这“便宜”也只是相对受害者的损失而言,实际上对肇事者的打击也经常是倾家荡产,没有人愿意追求这样的“便宜”。
这也不仅仅是驾车者才有的“便宜”。如果驾驶者应该为此忍受碰瓷,那法官是不是也应该忍受诽谤?因为,如果他误判的话。。。医闹就更是弱者的权利?
绝大多数违章是故意的犯罪。
敲你一、两百块钱,不太多,多数人都怕麻烦选择私了不报案,警察也无从掌握这个情况,抓到一两次也没法证明是碰瓷。
北京有过开破车碰瓷的,因为有好几个人事后报了案,被警察抓了。证明很简单,为什么是你这辆车老是在这个地方老出事?一诈就招了。
首先,我认为这案子目前看一审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似有可议之处,但对责任的分配基本是合理的,二审的争议也许会在那十万元伤残赔偿的分配上改判,但整体责任认定不会大改。因为从一审公开的证据来看,双方都有一定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但又都不充分,所以判决的结果在责任认定上必然是和稀泥。这是现行法律制度决定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有限的。对于许来说,如果真如他所说见义勇为,那么即使再判他少赔他也会觉得冤枉,而对于老太太来说,如果真的是被撞了,那么一审判决的赔偿额对于他们是底线,再少人家也不干。
别提事实,因为事实的真相根本是说不清的,而且也有可能永远不会搞清楚了,但为了倡导见义勇为,必须把这事的责任找人承担起来,就法官来说,他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双方之间分配,所以怎么分配都会有人不满。所以这事情也不能太苛责法官。
媒体们不是高喊呼唤道德重建吗,我建议,由南方系媒体带头,成立一个基金,将来凡是这种事,不管法院怎么判,只要媒体们认为谁无辜,就由该基金替他承担责任,以保障他的权益并倡导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这样,各得其所求仁得仁岂不皆大欢喜社会和谐。
说实话,这楼里某些平日立场偏左的人的表现,让人寒心啊
真想说XX地人民V5,又怕被判地域歧视
不过此前也已经有类似事情了,不过是以好人好事收场的:
四川老人跌倒,众人也都犹豫,刚好派出所民警路过
也许以后就成为常态,也就上不了新闻了
一句过失推得太干净了。
运气不好撞倒初恋情人,或者她儿子呢?
re: 如果碰磁者坚持不是故意而为
对于互相矛盾的证据,法官有判决权,决定采用哪些证据。如果多个证人指证,碰磁者承认与否都没有关系。
一般情况下,只有一个证人,很难将碰磁者绳之以法。否则的话,就会天下大乱。比方说,奥迪宝马撞了人,然后说人家是碰瓷,造成权贵横行。
但是如果有两个或更多的不相干的人,都指证某人是碰瓷,法官完全可以将碰磁者绳之以法。
是违章翻越栏杆的老太惊吓正常行车的司机,还是反过来后者惊吓前者?
不知法庭是否重视了老太不遵守交通规则在前的事实。
许云鹤一案,我认为关键是法官认定车主负有责任的推理有问题。汽车正常行使,即使惊吓到试图翻栏杆的人,汽车也应当无责。这一点似乎应当由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范。
如果升级,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刑事责任了。
我一直认为南京彭羽案的判决问题不在让彭羽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上,而是那一句“从常理推断”,天津这个案子问题也不是让车主赔偿本身,而是在没有确定车主行为和人身伤害后果的联系前就草草论断就算没有接触也算交通事故上。这两个表述都违背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对碰瓷敲诈起到了极大的鼓励作用。
民法判决中是有很多地方要和稀泥,但法官水平不够,就会出现本案摆平了,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