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天津红桥区法院判的一个牛B案,比南京彭宇案还牛B -- 逐水而行
“本院无法确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也无法排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
法官其实并没有对是否接触做出判断,而是抛开这一切进行了推断,提出受惊吓说,确定本案是交通事故,然后才会有交强险陪十万的说法。这个判决实际上是偏向原告的。
而从目前表现的证据以及车主在二审中翻供的情况看。与车主完全无关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至于车主为什么反常的一审连律师都不请,我的观点是小孩们的逻辑有时候很费解,就像药家鑫为什么要扎张妙八刀一样费解。
所以我相信一审法官也是基于这种判断,即构成事故,但无法确定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的情况下,作出了上述判断,当然,基层法院的法官,不能奢望有太高的水平,所以论证方面只能说是差强人意。
但与事实,虽不中亦不远矣
也用不着在那里提出惊吓说来认定这就是一起交通事故
说实话,还不如就推断成他撞得呢。按照法官的推断,不管他撞没撞,这10万多的伤残赔偿他都跑不了,因为他没上交强险。如果上了交强险,哪怕他不负责任或者负更少的责任,对方都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交强险有无责任赔偿一说)。这部分对于他属于过错责任。所以要他承担。
你去看看胫骨平台骨折是个神马样的伤,那是隔着膝关节的半月板韧带什么的把骨头弄断了,那根本就不是个平地摔跤能摔出来的伤。
如果再找权威点的医学专家,就几乎可以把老太太被撞这个事实认定下来了。这样这个许云鹤想翻案也困难,现在搞成这样二审法院也难办。
还有,这个许云鹤一开始所发的文章,除了到底撞没撞到这个事现在还算待定以外,其他的事什么学雷锋,什么没工作基本都可以认定是他瞎编,他不但有工作,而且还是在天津电视台工作,当时正是去外出采访的路上,他二审法庭上对事实的描述也和一审不一样。这种情况下,不知道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人选择相信他,难道真的因为他长得帅?
这小P孩,在媒体干了几天,好毛病没学,说瞎话煽动群众的本事倒是学了八九不离十 这里有几个和王老太情况类似的车祸受害者,看看人家怎么说的
最后我再强调,民事案件中不存在疑罪从无的原则
这里举证责任倒置指得是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而不是对于交通事故是否发生的举证责任,按你的说法就热闹了,明天街上你随便拦一辆车说对方撞你对方就需要拿证据证明没有撞,大家谁都不用开车上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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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到底发生没有?发生了,才谈得上交强险赔付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才会出现10万的天价。没有发生,就和交强险一点关系都没有。
民事责任是不存在疑罪从无的原则,但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如果本案真按你所说原告方的证据那么充分,法官就应该大胆的推定发生了接触,而不至于在判决书中含糊其辞最后弄出一个惊吓说(原告从未主张过自己是受到惊吓),结果被被告方抓住把柄。
这个案子你也不要去怪记者,你法官在一个法理上说不过去的推断的基础上做出判决,被告不抓住这一点闹才怪。
要我说,这个法官就应该大胆点,要么接受原告方证据,推定接触发生过,要么认为原告方证据不充分,认定接触没有发生。怎么都比这种不尴不尬的判决要强。
就这水平,水平高的就都去当律师挣大钱了
1、原告是在诉讼期过后才起诉的,这点你视而不见,偏偏把被告不请律师的行为作恶意解读。
2、法官对是否撞了的判决(“本院无法确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也无法排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与检测结果(无法确定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也无法排除被告车辆与原告没发生接触”。)存在明显差异你也视而不见。
3、以惊吓作为交通事故的理由明显牵强。交通法规定行人与车辆发生事故的,车辆负主要责任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弱者。这点虽然违反公平原则,但大家也可接受。但如果说到惊吓就让车辆负主要责任,请问有什么依据?惊吓对人和车来说,明显是车受惊吓后可能受到的损害大,在该类事件中,弱者应该是车才对。
即使要说受到车的惊吓,那也是有先例的,有很多案例告车主鸣笛造成其他人或者物受到损害,请问法院是用交通法判的吗?这明显应该是民法的范畴。
就是撞了。推理过程从略。请自行上网搜索,现场照片和判决书都能找得到。另请去搜索胫骨平台骨折是个什么性质。
基于这个事实,我就看结果公平不公平,中间法官操作法律水平不在我关心之列。
我能容忍法官的水平问题。
我对不请律师做了神马恶意解读?不过是嘲笑一下他贪小便宜吃大亏罢了。我说的难道不是事实?
如果你能推理出就是没撞,那就不用说了。没有共识,就没有继续交流下去的必要了
这小子不愧在媒体干过,这一套玩的很娴熟,不过谎言无论如何抵不过事实,十万不是个小数目,但他应该也赔得起,给他个教训也是不错的外链出处
说别的没用,法院判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审比较出色的做到了这一点,一审的缺陷在于平时和稀泥心态作祟,在案件定性上不准确。
向维护法律尊严秉公执法的天津一中院致敬,我为他们骄傲!!!
明确认定他撞了人,这下他就无话可说了
交通伤害的诉讼有效期是从伤好后,定残之日起开始计算的,而不是从发生之日开始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