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天津红桥区法院判的一个牛B案,比南京彭宇案还牛B -- 逐水而行
医疗 护理 交通及残疾赔偿金 共107117.16 元由被告全额承担
剩下的 部分 被告承担40% 不知道这个40%是怎么确定的
关键在于 这个事情到底是不是交通事故
按照交通事故 被告必输
而 法院是按照交通事故来判的
因为人虽然是软的 但是衣服上可能存在 硬的 金属 纽扣 及饰物
而按照原告的说法 已经不是轻微碰撞了
原告的说法是 被撞后趴倒车上再被撞出去数米远
而原告的八级伤残也不是轻微碰撞所能导致的
所以专业部门给出的鉴定是无法证明发生了碰撞,也无法证明没有发生碰撞。
如果说“原告的八级伤残也不是轻微碰撞所能导致的”,那么自己摔倒不是更轻微。
这件事闹出这么大动静,关键原因是无法确定是否发生碰撞和许违法未投保交强险,这两个因素少了一个就没这么大事了。
这里我说一下我的观点,我不能肯定法院的判决是否完全正确,重点在受车辆惊吓(只限这次的情况,如果是路边的人受车辆惊吓就是另一回事了)受伤车主是否要负一部分责任,很可能此事最后要高院做个司法解释。不管怎么说,这次的判决书中的指论过程比彭宇案强得多了,这两件事不好等同。
即使是“正常行驶并没有违章”,只要认定是交通事故,你就要负无过错责任,这也是交强险的目的之一。
你的假设大下一样,如果是路边人行道上的人倒地,明显与你经过无关。但如果你装了个怪声喇叭,并且人家在你在跟前狂按这怪声喇叭时倒地,恐怕你逃脱不了责任。
关于天津的事,如果你在过马路,是否违章另说,你一抬头发现一辆车向你冲来到得近的地方才刹住,是不是会受到惊吓?如果你因此而受伤,你会不会忍声吞气算了?
按许的说法,他是看到原告翻过路栏。因翻路栏需要一定时间,那么看到原告翻的时候距离肯定不会只有四五米,而且他也会有充裕的时间停车,不需要向左打方向差点冲到路栏上。刹车同时又打方向,说明他是突然看到的,看到被告时已经很近了。
而且人去碰与车去碰责任不一样滴,交通事故中人是弱者,法官会有一定倾向。
对法律工作者而言。都他们说了算了。
印象中以前是前轮压到车主负全责,后轮压到被压者负责,那是还没交法的时候。
我在网上查过,有的自称是高清,不知怎么个高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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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吓是法官自己提出来的,这非常不合适,违背“司法被动性”原则,所谓“民不举官不究”嘛,司法权行使和司法程序启动所必须遵循的“不告不理”原则,审判机关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
现在原被告的焦点是“是否撞人”,你法官杀出个“惊吓”,什么意思?
原告受伤了,而且这种伤多数是由车祸造成。
从现场看,如果,我说是如果,如果原告的伤是由车祸造成,那么责任非被告莫属。
所以至少有一部分证明自己清白的责任就落在被告身上。
因为原告的伤也有可能不是车祸造成的,虽然这个可能要小点,造成举证责任不完全落在被告身上。
有点绕人是不是?这件事本来就有点绕人。就象当一个人被谋杀,近亲友是第一系列要侦查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