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天津红桥区法院判的一个牛B案,比南京彭宇案还牛B -- 逐水而行
许承认的是救助事宜的双方.而不是承认事故的双方.
不能说民事案件我拉着谁打官司,对方就一定要和我打.
比如说老太拉着你了,你正好开一辆没交交强险的车,难道也要赔钱?
车主没交交强险的过错和老太的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确实是他的责任,那由保险公司赔钱和他赔钱是一样的.如果确实没他的事,连保险公司都不应该赔钱,因为这根本不是二者之间的民事行为.
不能说我救助了你,就要对你以前受的损失负责.
南京彭宇案同样如此,除非能够证明彭碰到了人,否则的话,彭和车上下来的其他人有什么不一样?仅仅因为救助人就产生了对救助行为以前发生的事责任?这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老太只能提供不可靠的证据证明她自身的情况.那么相对人呢?即使是事故,如何确认事故相对人?总不能说你把车停在那就是事故相对人吧.
对老太来说,只要有撞击痕迹,那就是百分百胜诉.这个关键证据都没,如何证明是特定的车撞了她?
为什么不能是别的车撞了她?当然你可以说许的证词证明了没有别的车撞她,那么为什么又不采信他没撞人的辩词呢?
假设:我在一条路上好好地开车,突然第二天有人告我,说我经过时把他带倒并导致受伤,请问我如何证明我没有带倒他????
是车主自己承认的:他的车和这个老太太发生了关系。警察后面也来了,笔录了,你还能咋翻案。
他不承认,不代表没有
你没看我前面举出的证据吗?
现有证据虽然不能证明他撞了老太太
但也不能证明他完全没关
因为医生的证词对他不利,在这个案子中,证据不能排除他和事故的关系。
民事案件中不存在“疑点利益归被告”或是“疑罪从无”的原则
这里有个天津日报记者的微博评论,包括他咨询了法律专业人士的结果,以及对某些媒体哗众取宠的无奈。
你自己去看看吧,
千万要看完再回帖哦
你还是仔细看看判决书吧.如果说看到老太摔倒也能作为发生关系的话,那还是瞎子安全点.
第一句很好理解.不多说.
第二句我们一般人都会理解成"也不能排除HAK206号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有接触".如果真是这样,那么这二句话就是废话.
但是实际上鉴定中心说的是,不能排除没有接触.那么实际上还是第一句的意思.二句意思是一样的.他们根本不是和稀泥.是有明确指向的.
别提北上广,总不能为北上广单独制定一部法律不是,中国的法律要管全中国的,
这种过渡状态还要持续好一段时间呢。
这个案子里,明显被告也要比原告强势一些
你去看他的新浪微博认证
除了本案当事人以外
还有“天津单车苑实体店负责人一项”
去问问度娘这是个神马机构吧
他说的够清楚了.
他说的好像还没人能驳倒。
我说的是“发生关系”,没说车主撞人。
意思是,老太太指认的是车主的车,车主也认为他自己是这次诉讼的当事人。
反驳的是,老太太随意找车来指认的说法。
所以如果你装了行车记录仪,刹住车,让他撞。
如果你没装行车记录仪,停住下车,到路傍拉几个证明人。
如果路傍也没人,赶紧掉头,让他撞车尾,追尾的全责,你顶多被罚逆行。
如果是的,这样就有可能:
按照天津法官的逻辑,你照样得赔。
一边减速停车,一边盯着前面倒地的老太太,没有将注意力集中在停车这个动作本身上,导致车停歪了,我觉得很正常,如果是我我就有可能把车停歪。
虽然全国人大立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说粘贴
但是同时施行的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是说了粘贴的
各地还有地方法规(含罚款细则)
虽然真遇到交警要罚可以打嘴仗甚至打官司
但是为了减少麻烦,还是贴吧,就用那种静电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