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迟来的真相:南京彭宇案当事人松口 -- 爱吃苹果
陈二春老人的证词并不能证明相撞的可能性不存在:
不过我赞同你这个观点,事情的关键不在于双方是否相撞,只讨论相撞的责任这个事情就都被带沟里去了。彭宇案的关键在于,王浩的宣判词给出了这样的推论:“按常理就可以判决,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她?” 这是把救助行为当作罪证的直接恶果,也是社会舆论一片哗然的根本原因。
这个“本来应该”,指的是如果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的话,这个案子的可能走向。
至于我的理解是不是有偏差,之前回复您的帖子里后半部分已经说得很明白了链接出处,此处不再赘述。
一审判决把救助人的行为当成责任的依据,这是大家不可接受的.
而现在想翻案,则是做文字游戏,想把彭自证清白的"被撞"说法恶意替换成"碰撞".
陈大叔所说的话只能证明“彭宇扶起了徐老太”这个事实,既不能证明彭宇和徐老太发生碰撞,也不能证明彭宇和徐老太没有发生碰撞。和主帖里这一段相呼应:
但是,我不同意你对天秤座来客的同意
第一,你和我,我们俩在前面的讨论中,已经都认可了现在还讨论碰撞责任没有意义。由于被某些ID歪曲了意思,我还特地把我的这一观点又整理、澄清了一遍。所以,我认为所谓“被带沟里去了”是无的放矢。
第二,他后面还有一句
这恰好反驳了他自己刚刚说过的话“事情的关键不在于双方是否相撞”。同时,还印证了主帖里法院方面所说的
关于彭宇案为什么能成为现象级的大案,我理解有三重要素:
一是彭宇撒谎,使事实认定复杂化。
二是法官秀逗,判决中包含莫名其妙令人愤懑的推理。此处根据主帖转引相关原文如下
“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
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
三是媒体失序,选择性地过滤和放大庭审和判决信息。
当时法庭定案的关键证据一个是经当时做笔录的派出所警官确认的笔录照片和警官本人的证词,另一个是彭宇在庭上曾经承认过“被撞”后来又改口称“没撞”。也就是说,一审判决里让人忍不住骂娘的那部分奇特推理,即使全部删除也不会影响法庭认定彭宇和徐老太曾经发生碰撞的事实。救助并不是定案的唯一证据,甚至说不上是关键的证据。定案的证据被反复质疑或者干脆忽略,次要的推理却被一再强调。最终,公众形成的普遍印象就是:明明没碰撞,救人成罪证。
事情本不该如此。如果只具备前两重要素,我们依然可以骂这个法官对“日常情理”狗屁不通,但彭宇案会成为颠倒黑白的代名词吗?还会有那么多人在这里说“老人摔了不敢扶”吗?
即使在梳理了全程的主帖之下,这个楼里依然是一面倒的“没有证据”“不合法”“警官儿子”“徐老太人渣”等等评论。可见,媒体给人们的第一印象是何等深刻。
我前面已经说过,无论事实真相本来如何,“彭宇案”所代表的负面含义及其负面影响是无法再消除了。我在这里说这么多,既是为自己以前骂徐老太撒谎讹钱做个弥补,也是想提醒更多人,这依然是个正常的世界,尽管没有新闻联播说的那么美好,但也远没有良心媒体说的那么败坏。
如果以后遇到别人摔倒,我会帮她打电话并在旁看护。贸然移动伤者是不符合急救要求的
我已经举例那么明显了,一个人被砍了,如果双方都说是对方打了他,那就认定为斗殴.这是你的逻辑?
你认为是三重因素,并把
我认为是四重因素,按照重要程度排序是:
1.法官诛心的推理和荒谬的宣判词;
2.徐老太儿子以警察身份伪造证据和派出所的渎职造成政府公信力的降低;
3.彭宇撒谎,使事实真相复杂化;
4.媒体失序,选择性地过滤和放大庭审和判决信息。
(1)1和2的重要性远远大于3和4。如果不是1和2,彭宇案也就是一个普通的民事纠纷。
(2)对于第3点,只能说彭宇存在撒谎的可能性。由于第2点的影响,对第3点的认定存在争议。
(3)第4点也有争议。媒体的报道确实存在一边倒的现象,但是也存在其他声音。我特意查了当时的报道,其中腾讯的报道应该没有你所说的选择性地过滤和放大庭审和判决信息,见外链出处。彭宇案一边倒的原因在于1和2的存在,特别是1,这可以从该链接的“此案媒体评论标题一览”中得到旁证。因果关系不能颠倒。
是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啊!
第一重(chong二声)并不是最重要的意思呀!您念“三重因素”的时候第二个字发zhong(四声)音吗?
我根本就没有试图给这三个因素的重要性排序。即使一定要有个重要性排序的话,请您换个角度从篇幅来看,我认为最重要的怎么着也轮不到这个“第一重”啊!
至于您和其他人怎么排序,怎么一边接受彭宇曾经在法庭上承认“被撞”,一边认为徐老太说和彭宇发生过碰撞纯粹是撒谎,进而认为徐老太儿子串通派出所民警愚蠢到开了两次庭,彭宇都承认过“被撞”了才想起来要对笔录做手脚,并画蛇添足地先假装拍个照片再告诉大家笔录丢了,而不是直接在开庭之前就用伪造笔录偷梁换柱让彭宇死无对证......等等逻辑上彼此互斥的事件,都是诸位的自由。
事不过三。我在这个楼里已经两次系统表明自己的观点以及我本人今后会积极对待此类事件,希望看帖者能收到些正能量。但我并没有计划说服哪些人。因此,如果有人拿不出一套能够自洽的逻辑,而打算通过歪曲我的动机和文字,持续转换讨论口径,和气势汹汹的质问来说服我,最好也省省力气。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是分担不是均分
没有组织好运输秩序
实际上,法庭上彭宇没有主张徐老太撞彭宇,也没有举出相关证据
相反,采取的辩护策略是见义勇为,没有发生碰撞。因此法官不可能按你的思路进行判断,因为没有任何举证啊。
如果按你的辩护思路当然可以试着看看法官能否采信
但是你讲的每一点都是假设
司法不是一个头脑游戏,而是一个实践,由双方当事人和法官完成
很遗憾,现实是这个实践变成了群众和媒体的情绪发泄和各种脑补
事实上,从民法角度民法的目的主要是救济公民权利的被侵犯。
按你的假设角度难免又是一个绝对化的撞了白撞,而无视实践中
1,我们下车其实还是会观察道路是否受阻(也就是优先权不是绝对的)
2,徐老太作为老年人行走速度,判断能力都是较弱,因此属于相对弱势
司法实践里经常判决汽车撞自行车汽车全责,而无视自行车侵占汽车机动车道的情况(除非汽车停止不动),这就是典型的强弱不均等的民法调剂行为。
虽然你可以主张徐老太全部过错,或者大部分过错,但是我估计成立有困难
主张下车人通行权和老人站台行走的通行权对抗不是不可以,但是法官会认同吗?这要实践证明。
根据我了解的案例,成立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不如说法院一贯糟糕的公信力经不起公众情绪发泄的考验
这当然归咎于我们司法人员普遍的素质不合格,以及整个社会淡薄的法律意识
如果法律意识强的话,法官当然不会写那么差劲的判决书。要知道,英美判例法国家判决直接要被成千上万次学习观摩,俺们这判决书经得起时间考验吗?
再其次,如果法律意识强烈的话,社会早就应该重视见义勇为者被受害者污蔑这一经常发生的事实(我是在80年代就看过类似的报道)立法或者建立相应救济制度进行救济了。难道增加污蔑者违法成本和救济见义勇为者很难,需要很多社会成本吗?根本没人做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