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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芝加哥屈打成招含冤入狱23年的犯人今天获赔537万 -- 领班军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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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芝加哥屈打成招含冤入狱23年的犯人今天获赔537万

1986年芝加哥发生了一起奸杀案,这个Michael Tillman在警察的“耐心教育”下幡然悔悟,坦承了自己“犯罪过程”,并且老老实实在牢里待了23年。同时芝加哥市还要赔偿另一个位受害者David Fauntleroy 180万,因为他在1983年在芝加哥警察的“淳淳善诱”下“老实交代”了自己杀人的经过,然后吃了25年牢饭。

Council panel recommends $5.375 million settlement for former prisoner

Michael Tillman spent more than 23 years in prison for the 1986 murder and rape of a South Side woman. He said he confessed after Chicago police detectives under Burge's command punched him, hit him with a telephone book and put a plastic bag over his head, as well as other torture and coercion.

这是在芝加哥80年代的警察局长Burge当政期间屈打成招的一系列案子之一,不包括这两个案子,芝加哥市已经为在Burge警长教育以后“坦白从宽”的窦娥们赔了3300万美元了,不过其中1500万都进了律师口袋。

为什么在程序正义,司法独立公正的美国也有这种屈打成招的冤案呢?想不通啊。

家园 最赚的是律师了,呵呵

名利双收!

家园 主要咱们这边的大律师没过去
家园 打酱油路过,简单说两句。

看起来象是一个糟糕的辩诉交易留下的后遗症,警方、检控部门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警察局属于行政部门,一旦发生凶杀、强奸、枪击等重大案件,往往需要承受来自社会舆论和行政长官尽快破案的巨大压力。理论上,检控部门应该要求警方提供证明嫌疑人有罪的充分证据,但是实践中往往不能完全尽如人意,而且由于客观物证、技术手段等等方面的限制,警方锁定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给检控部门的证据未必确实、充分。

另一方面,出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的目的,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在美国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

如果被告不认罪,不能与检控方达成交易,就要面临陪审团审判,而且重刑犯往往经济条件较差,尽管法庭可以为其指定免费的辩护律师,但是担任法律援助的律师的辩护水平、敬业精神与按小时收费的顶尖律师不可同日而语,能不能过陪审团这一关还是未知数。所以有时候,选择认罪并获得检控方的轻刑建议就是一个比较有诱惑力的选择。

程序正义的思路和设计并没有错,它的价值取向更多的是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基于陪审团制度的法官对案件事实部分并没有决定权,更不能干涉检方与被告方之间的辩诉交易,如果在庭审前,被告人自愿放弃辩护权,那么法官是不可以干涉的。我猜此案大概就是被告人对说服陪审团自己无罪没有完全信心的情况下,在否认可能被重判和认罪获得轻判之间做出的一个无奈选择。

总的来说,警方负责对案件进行侦查并搜集证据,好比提供建筑材料,检控方负责刑事案件的起诉并对证据把关,好比搭建房屋,被告的辩护律师负责找出房子结构的破绽,相当于拆迁队,房子的质量怎么样,能不能建成,与基础材料的质量是否过硬有很大关系,但是明明水泥,钢筋都不合格,硬要搭房子,总有一天还是要塌的。

家园 辩诉交易就是司法毒瘤

检察官和律师为了业绩发明出来坑司法坑被告人坑被害人的东西

家园 不是这样的

缓刑制度和辨诉交易都是美国首创,被其他国家借鉴,对司法实践有很大帮助

波斯纳法官关于法律的经济学分析,系统性的把经济学的概念和方法引入法学研究与实践,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辨诉交易极大的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省了诉讼成本

但是没有一个制度是完美的,而且只要是人执行的,就会出现错误和失误,这个制度本身是有价值的,应当改进的是如何把人为因素造成的失误减到最小

家园 但是这套方法泛滥的结果是

大量的案子实质上没有经过法庭就判了,检察官一方等于扮演了起诉、审判两个角色。这好像不是很符合西方法学的精神吧?

而且其中很多是重罪。我感觉这个法子用在重罪上还是要慎重一点,小案子用用无妨。

家园 实际上这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差不多的意思。

检控方没有扮演审判者的角色,定罪、量刑权都还是属于法院。

检控方与被告人之间也不总是能达成交易,辩诉交易不是零和博弈,成功的案例只会在双赢的情况下才能产生,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获取程序违法等等)的前提下,双方都要首先掂量一下各自掌握的证据,计算一下胜率是多少,如果做无罪辩护胜率更大,被告人肯定会倾向于选择做无罪答辩。

一个著名的例子就是辛普森杀妻案,无论从社会舆论还是检控方的证据看,基本上都认定辛普森就是杀人凶手,但是辛普森并没有选择低头认罪以获得轻刑判决,而是选择无罪辩护,以至于审判期间万人空巷,最后克林顿不得不出来发表全国讲话以平息对司法制度的怀疑和质疑。

前两年真凶浮出水面,承认是受辛普森指使到其前妻家中偷回首饰,因被害人撞破而杀人,这才真相大白,说明整套司法制度设计以及运行还是合理的,有效的。

家园 难道西方法学的精神是独立于社会之外的么?

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在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下,有没有钱就基本决定了一切.

实际上,什么是重罪,什么是小案子,是很难划分的.

偷鸡摸狗,吸毒贩毒的太多了.而且,很多州都有三振出局法.

看看这个可怜的哥们,为了不到$230,被判了可提前假释的终身监禁.

Defendant William James Rummel had, prior to the offense in question, twice pled guilty to felony charges involving property:

In 1964, Rummel pled guilty to fraudulent use of a credit card to obtain $80 worth of goods or services. As the amount in question exceeded $50, under Texas law the offense was classified as a felony punishable by 2–10 years in the Texas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TDC). Rummel was sentenced to three years.

In 1969, Rummel pled guilty to passing a forged check in the amount of $28.36. The offense was classified as a felony by 2–5 years in the TDC. Rummel was sentenced to four years.

The third offense, in 1973, involved Rummel refusing to return $120.75 received as payment for repairs of an air conditioning unit that, depending on the source cited, were either performed unsatisfactorily or not at all. By itself, the crime was designated as "felony theft" and punishable by 2–10 years in the TDC. However, the prosecution sought to enhance the sentence under Texas' three strikes law, citing the 1964 and 1969 convictions as proof of Rummel being a repeat offender; the law required a mandatory sentence of life with the possibility of parole if the enhancement allegation were found to be true.

A jury found Rummel guilty of felony theft and also found as true the allegation that Rummel had been convicted of two prior felonies; the trial court imposed the mandatory senten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要不是佛罗里达的穷老黑们因为各种小案子(比如说持有大麻几十克)高比例的入狱,小布什根本就当不上总统.

通宝推:发了胖的罗密欧,shinji,
家园 辛普森的例子不合适

真相一点也没有大白.

老兄虽然也知道POSNER,但是对美国的了解还是不够.你所谓的真凶承认只不过是"真凶"他兄弟指认是"真凶"干的.可信程度不高,我在看到你的帖子之前都没听说过.看了你的贴子才赶紧补了一下课.

"真凶"他兄弟所说都是"HEARSAY"不能做为呈堂证供的.

不过,我同意"这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差不多的意思."

可惜实际上是可怜的穷人坦白的多,被专政的也多.有钱人坦白的少,被专政的凤毛鳞角.

通宝推:老老狐狸,
家园 有时候证据和真相并不总是统一。

很多时候,明明知道就是嫌疑人作案,但是搜集不到证明其有罪的证据,不能构成完整的逻辑链条,这是最遗憾的。

辛普森杀妻案已经终审判决无罪,但是在随后的民事诉讼中,辛普森被陪审团认定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证实辛普森杀害了他的前妻,但是并不意味着辛普森和他的前妻之死没有任何关系,恰恰相反,陪审团认为辛普森与其前妻之死有千丝万缕的因果关系。这个案子的刑事部分实际上是作为悬案结案的。

真凶的兄弟说的话和他本人以及辛普森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而且从逻辑上可以解释大量物证为何出现在辛普森家中,而且他说的一些细节性的东西,比如凶手的母亲曾经戴着从辛普森前妻家偷到的首饰旁听庭审,他如果只是想博眼球,完全没有必要编造一个可以被人从逻辑上识破的谎言,一个谎言需要五个谎言维系,五个谎言需要二十五个谎言维系,编造的细节越多就越可能露出马脚。所以我倾向于相信该案的真凶已经现身,仅凭真凶兄弟的话的确不能重启对凶杀案的侦查,但是总归让可能的事实真相浮出水面,可惜的是警方当初把全部精力都放在了辛普森身上,忽略了其他的可能。

现在打官司的核心是打证据,一般来说,有钱、雇得起顶级律师自然要比没钱、只能雇三流律师要有优势,但是也不尽然,最终的判决还是要看证据。而且警方在逮捕嫌疑人之前,总要复述米兰达规则,告知嫌疑人有沉默的权利,不必自证其罪,在沉默权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为贫穷或者富有有所差别,所以我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义也就是体现在这里。

家园 更NB的是所谓的“富贵病”判决,真让人大跌眼镜
家园 看了你的介绍,觉得

小罪适用,大罪不能用。

偶尔的小偷小摸,打架斗殴,用用这个无妨。反正在中国现实中也是这么办的。就是所谓私了。

大罪,比如杀人强奸和惯偷,不能按这个办。

反正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小案子。

家园 提醒一点,你说了半天,还是没有确证真凶。
家园 很多时候,真相是不可知的

薛定鄂的猫到底是死是活,谁知道?

很多时候,只有做案人自己才能知道到底是怎么回事.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保护了犯罪分子无须自认其罪.

你对辛普森杀妻民事诉讼的解读是不对的.在美国,刑事定罪的标准是"beyond a resonable doubt,"用我以前刑事诉讼课教授的话就是"至少99.999%"的确定.民事诉讼的标准是"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大于50%确定就行了)或"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相当于,以24K为标准,22K的不是金子;但是以20K为标准,22K当然是金子.

所以,在辛普森杀妻民事诉讼中,陪审团根据证据判定辛普森杀害了他的前妻.

"在沉默权面前人人平等"说说而已,哪能当真.警察也是人,他/她们也会对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地方区别对待.你以为美国警察就不打人?

推荐你读"Chasing Gideon: The Elusive Quest for Poor People’s Justice".读完了绝对对美国的司法系统有全新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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