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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2.
这似乎是你个人的定义.我不这么看的,德语里面撒谎者Lügner和骗子Betrüger也是两个词,区别也不在于是否被戳穿.
3. 无论是圣人古训,还是共产主义道德,都是说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你对撒谎的强烈抵触,似乎不应该拿来要求一般人.
至于把这种抵触延伸到了法律问题上----撒谎被戳穿,等于骗子,等于作伪证,等于全篇证词无效-----这个逻辑链,在司法实践上,很明显,没有被广泛接受.
4.
这个我真的不知道其中的区别,请指点,哪种情况下,伪证无罪.
在法律上,强奸处女还是非处女,好像没有区别.难道处女说被采信,就立案,不采信,就不立案?还是如果受害人是处女,李哥就会被多判一年?
对了,貌似失足行业,处女的第一次,价格明显高于日常交易.如果杨女士在卖李哥五人之前假称是处女,收费超过标准----那倒真是欺骗客户,你说她是骗子,我没有意见.
依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对于相关部门不作为,我很有意见.
另外,同样板上钉钉的的违法行为还有
1. 李哥无照驾驶,酒后驾驶
2. 大魏无照驾驶,酒后驾驶
3. 大魏用捡来的身份证开房,目的(最起码)是嫖娼
还有,我觉得应该追究责任的,是第一个把李哥信息透露给媒体的人,和大陆第一家公布消息的媒体(中国第一家在香港,一国两制,追究起来有难度,我能理解).至于后面跟风报道的媒体,违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那也确实追究不过来了.
1、由于被害人一直是主动出台卖淫,因此李某某等对所谓被害人实施暴力没有任何动因,未成年人等对所谓被害人实施暴力与生活逻辑明显不符。
(1)、证人李某证实,“在酒吧内李某某和某某某谈得挺好”,也许所谓被害人出台是为了李某某吧。既然你有情,我有意,那么李某某有何必要将所谓被害人打伤呢。
(2)、所有客观证据都否认了李某某等对所谓被害人实施了暴力。客观证据全都证明所谓被害人对这些未成年人穷追不舍,追了一夜到天明,必与这些人发生性关系。
既然女方如此主动,李某某等未成年人还有何必要对女方大打出手一番之后再与其发生关系呢。这不符合生活逻辑。
(3)、预审口供此供彼供,前供后供,明显不一,检察阶段口供基本上排除了对女方殴打或互相吵嘴打架,审判阶段不仅法官提审排除了殴打或打架,而最关键的是庭审中三名被告人表示均没看到李某某殴打,一名被告人虽然说李某某在车内有殴打或按压(被告方则认为女方在车内耍酒疯踹司机等影响了行驶安全)。但我质证该被告人开车时(他当时开车):是注意前方还是后边,该被告承认主要注意前方,对车后面情况只是通过反光镜偶然看一下,看得不是很清楚。大家知道,在聚精会神目视前方开车的情况下,偶然看一下反光镜是不会看清后面的
而且李某某的监护人当庭提出,该被告人对李某某的打人指证,是由于他的辩护律师与李某某监护人有私人恩怨,背后对被告人进行了唆使。
2、李某某的所谓实施暴力口供源于办案机关不公平的讯问
(1)、在审讯年仅15岁的魏某某时,预审人员当着其监护人父亲魏某某的面,喝斥魏某某:“别人都说李某某打了,李某某自己都承认打了,你为啥说他没打,你到底是想重判还是想轻判?”就这样,未成年人口供中一度出现了李某某等人暴力殴打所谓被害人的供述。
(2)、在审讯未成年人魏某某(大)时,办案人员也是当着其母亲郭某某的面,要求魏某某(大)承认李某某等对所谓被害人实施了暴力殴打。郭某某实在容忍不下去,同审讯人员当场吵嚷起来。
(3)、审讯人员对李某某半夜审讯,据监护人反映还有疲劳审讯的情况,不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的所谓实施暴力的有罪口供等是不应采信的。
(4)、预审人员还大量使用复杂问语以达到诱供的审讯目的,甚至进行全局性的误导
为获取未成年人有罪的自供和互供,使用很多复杂问语以进行诱供。以诱使嫌疑人的回答符合办案人员定罪的要求。
复杂问语是问语中已经包含着已有判断或已有结论,或包含着某种假设,暗示某种答案。审讯中应该是禁止使用的,尤其是对未成年人,应该严格禁止使用。仅举 2013年2月25日对魏某某(大)的部分审讯用语:问:“在湖北大厦你们怎么强奸某某某的?”(律师注:问话中已包含犯罪性质是“强奸”的肯定判断)。问:“进房间后谁打那女的了?”(律师注:问话中已包含有人打那女的了这个肯定判断)。问:“你们强奸某某某之前商量过怎么办吗?”(律师注:问话中既包含肯定犯罪性质是强奸,又包含嫌疑人‘商量过’这个肯定判断)。3月10日半夜审讯魏某某(大)。问:“强奸的地点?”(律师注:包含肯定犯罪性质‘强奸’)。
正确的询问应该是:你或者他人当时在什么地方?说过什么话?实施了什么行为?
仅看以上区区几句,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会毫无异议地确认这是用复杂问语进行诱供。
审讯时一句没问过未成年被告人,对方有没有引诱你们的言词或行为。这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在审讯中既要注重有罪和罪重的事实和情节,也要注重无罪和罪轻的事实和情节的要求。
(5)、 最严重的是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整体性、全局性诱导和误导,如对李某某的审讯中(同步录音录像),竟然告诫其:“你别听律师瞎说”。后来更为严重,竟说:“听我的对你才有好处,听律师的你肯定吃亏”。
对未成年人这种整体性的误导,必然会对审讯结果产生不良影响和不利作用,律师明明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在有些人口中竟然成了损害被告人权益的。被告人因未成年而心智不够成熟,独立确定问题的意志能力和独立辨别是非曲直的理智能力都较差,因此容易使未成年被告人产生是非不清的颠倒性认识,从而影响口供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我并非否认预审中形成的一切口供(我也援引和采信了很多能证明案件事实并且有价值的口供),而是坚持否认预审中被告人的一切有罪供述,否认所谓被害人的虚假编造之词,和否认酒吧污点瑕疵证人的所谓有罪证实,我认为这些主观言词证据都不应予以采信。
但是,我虽然认为审讯有瑕疵,要求对被告人有罪供述进行排除(法院未予采纳)。但我不认为这是非法审讯,也不认为这是非正常审讯。因为同步录音录像显示:
1、 是由适格的预审人员进行的审讯。
2、 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审讯场所进行的审讯。
3、 审讯中没有发现刑讯逼供。
4、 审讯后有被告人签名。
5、 监护人一直都在审讯现场并且审讯后也签了名。
有人可能以为:我会认为某分局对本案的工作作得很差,其实完全不是这样的。我无罪辩护的主要依据几乎均来源于侦察和预审的工作结果。我是表示感谢的。
关于几个交通违法行为,估计可能是当事人都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醉酒驾驶追究刑事责任缺乏证据,依无证驾驶追究行政责任已无实际意义,且不是交警部门直接查获,再去启动调查取证程序也不可能。这几个因素综合起来,就是现在的结果,这个我觉得尚可接受。
关于那个报料人,一言难尽,对比律协介入查处泄漏被害人姓名的律师,嗬嗬,笑笑吧。
关于撒谎和骗子的关系,我觉得结合海峰的发言,可以得出比较完整的解释。
关于伪证和伪证罪,是由于你在后帖中用“伪证罪”替换了前贴中的“伪证”。伪证是一种行为,虚假作证行为不必然引起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当虚假作证行为严重到足以干扰审判,危害司法公正时,才会构成伪证罪,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正人一般性的虚假作证行为,多半不会被追究责任。至于这个衡量的尺度,我只能说很微妙,非一般人可以理解。而我是一般人。嘿嘿。
另外,不真实的证词也不必然是证人在作伪证。只有正人试图通过故意发表虚假证言意图左右审判结果,才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伪证”。
我认为与你的争论只是意见不同而已,没有把你当作什么反对者。如果你自认为是反对者,反对谁呢?我理解你自然是将我设在你的对立面,即所谓的支持者?我或许理解你的意思有差异吧,但可以明确告诉你,我不支持任何一方,只对此案中律师的策略感兴趣。
周翠丽是一个在法庭上撒泼耍赖的痞子律师,被驱逐出法庭后公开法庭要求不能公开的案件相关资料。最不能容忍的是公开受害人妇科检查的相关照片。
而这样一个人在你眼里是:
这样的律师是值得尊敬的。
所谓职业规范,是一种死的制度,并不一定代表真的善,真的真。
这个世界上所有的革命者都是不服从当时的规范--各种法律法规的。
再看看对唐吉诃德的描述:
泼皮无赖周律师在你眼里是受攻击的革命者,需要您教主无私的支持。
塞万提斯在五百年前认为唐吉诃德理性已尽失。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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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可以说只有口供(连梦鸽也承认他们喝多了,而且开车了),就先不说吧!
这个无照驾驶,这哥俩开车是有录像监控到的,调查取证不难吧!
而且有实际意义.无照驾驶,对将来有照驾驶是有影响的.
不清楚天朝具体规定如何,但是未成年人无照驾驶肯定留纪录,几次之后要终身禁驾,想考驾照都不行了.
另外有个事问一下,在你眼中,杨女士是骗子,李哥是小兔崽子.那么这个案子不应该定性为狗咬狗吗?狗咬狗,就是咬得越精彩越好啊!谁输谁赢重要吗?不重要的话,你发帖的时候,怎么有那么强烈的情绪在里面呢?
把我的意见归结为“没由头发泄”的是不是你?
对不同意见,不是找出理据反驳,而是去追问别人的动机、品格之类,是不是你?
说我是什么“文革划派”,是不是你?
你我见解不同,对某些问题看法甚至绝然相反,这最基本的事实也不敢承认也要掩饰吗?我说我是你的反对者,就是在划派吗?
你让有关部门如何作为、捕风捉影?
总得有人报案,然后按规定程序确定是否能够立案,有关部门才能行动。
你我对一些基本事实与案件相关的重要性的认识不同。说你“没由头发泄”是因为你讨论中大部分是负面指责与你观点不同的,缺少详细介绍你的观点,更没有建设性的意见。
另外,不真实的证词也不必然是证人在作伪证。只有正人试图通过故意发表虚假证言意图左右审判结果,才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伪证”。
第一等级: 证言和事实不符,但是证人不是故意撒谎(记不清,看花眼等等),这当然不是骗子,不是伪证-----我们双方都同意.
第二等级: 证言和事实不符,证人是故意撒谎,但是对案件定性无(重大?)影响,比如说,杨女士说自己是处女-------在你看来是骗子,伪证,法官因此应该全面排除她的证词,但是(可以)不追究她的伪证罪;
在我看来是撒谎而已,法官不应该全面排除她的证词.
第三等级: 证言和事实不符,证人是故意撒谎,对案件定性有重大影响,比如说,杨女士伪造脸上的伤痕----在你看来是伪证罪;
在我看来是伪证(罪),对我来说,两个概念是一回事.
是这样的吗?
李家名声太差,安他一个罪名不算冤
这种事水深,很多时候小范围就处理了。这次不知怎么就被广为流传了,推上风口浪尖,总要有人担着,才好结案,满足各方的需求。
李享受那么多好处,自己把名声搞差了,连带着文艺团体,军队,再加上体制都蒙羞,事到临头就是你了。不过要承担强奸的名,实刑10年和缓刑的距离,这是将军一家比较不服气的地方。因为他们一家比普通人看到更多的黑,还洗得特别白。他们把自己排在大黑,小黑的后面,也想洗一洗什么的,吃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