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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捋一捋陕西千亿矿权案 -- 从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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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讨论】捋一捋陕西千亿矿权案

这两天一直在关注小崔怼最高法的事件。

今天把基本情况捋清楚了,简单说一下,供大家讨论。

其实这件案子非常简单。

相关三方:一、政府;二、西勘院;三、赵

在相关报道中还有牵扯到一个刘,但是,对这件案件来说,刘完全是干扰因素,如果弄清这起案件,刘的眼花缭乱的资本运作故事,无非是另一个相关事件罢了。

案情很简单。

西勘院找到一个矿,寻找合作对象。

政府出台行政法规,说,今后的矿都要经过政府。

赵找到西勘院说,自己有关系,这样咱们签个合同,用倒填日期的方法绕过行政法规。

赵在2003年12月成立一个公司,运作此项目,政府的行政法规是在2003年10月。

政府当然不愿意。至于政府要拿这个矿如何资金运作,和本案无关。

现在的问题就是:合同履行正面碰上行政法规。

赵就起诉西勘院,政府的手段是很多的,比如很老辣的用虚报资本罪整治一把赵。

但是官司最终还是打到最高院。

而且赵赢了。西勘院付给赵违约金。

那么,现在在闹什么呢?

赵的目的不是违约金,而是千亿矿权,千万和千亿谁多谁少,一目了然。

这里要引一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条就是说,西勘院按照行政法规对矿是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但是他和赵签的合同是有效的。

现在的情况就是西勘院没法履行合同。

打个比方,赵和我签个合同,让我想个办法把中南海弄出来搞房屋开发,我试了一下,觉得包子不会同意,就和赵说,这合同我履行不了。

虽然我对中南海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但是我和赵的合同是有效的。现在履行不了。赵去法院打官司,根据合同,肯定能胜诉,胜诉之后,可以要求违约金,也可以要求我继续履行。如果要求我继续履行,法院没法执行,总不能去中南海把包子赶走吧?

案子走到现在,和契约精神,司法独立什么的都没有关系。

就是赵得陇望蜀,想这千亿矿权的大肥肉,但又根本绕不过去政府。

通宝推:桥上,
家园 “倒填日期”有证据吗?

“赵找到西勘院说,自己有关系,这样咱们签个合同,用倒填日期的方法绕过行政法规。”

家园 国有没意见。
家园 两则信息

第一则是《财经》杂志2013年7月28日的专题报道:

陕西千亿矿权之争:资产估值存疑点 涉及两家大型国企

其中提到赵合同的瑕疵:

2004年1月,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凯奇莱公司)法人代表赵发琦找到西勘院,声称其与主管领导关系熟,可以申请到开发项目。赵发琦向西勘院负责人表示,只要给他一个合同,就能将项目跑下来。

据陕西省方面事后调查认定,在签订合同之时,已是21次会议纪要出台的半年以后,双方都清楚,这与省政府文件“无下游转化项目,不得转让探矿权”的精神相悖,于是达成默契,将合同日期倒签至纪要出台前的2003年8月25日。

此外,这份合同属于孤本合同,仅用于报省国土厅备案,除此以外,双方均无合同原件。

这份合同在规范性上存在的两处瑕疵,为合同纠纷预埋了伏笔。在日后的庭审质证和协调善后中,西勘院与陕西省政府均据此认为,这仅仅是一份让赵发琦跑项目的虚假合同,而非合作勘查的正式合同。但凯奇莱公司对此认定持有异议。

第二条信息:赵的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

两则信息相互印证,可知合同日期为倒填。

当然,具体的第一手证据我是没有的,只有这些公开报道。

家园 西勘院上诉有一重要理由

勘探费用全是西勘院自筹。

也就是在探明千亿元储量的前期投资与赵无任何关系。

这是小崔报料所没揭示的关键点。

赵和刘一样,只是又一个吃白食的。大鱼吃小鱼,吃的都是国有资产。

家园 一切按证据来

第一步,法院认定西勘院和赵的合同是有效的。

第二步,西勘院无法履行此合同。

第三步,法院判西勘院败诉,西勘院按合同赔付赵的先期付款和违约金。

清清楚楚。

赵现在的诉求就是,违约金我先收下,合同还要继续履行。法院你得想办法给我执行。

政府说:呵呵。

家园 问题是凯奇莱成立于2003年12月

2003年12月成立的公司,怎么能在2003年8月和西勘院签合同的呢?

家园 关于倒签合同,最高法的认定

合同加盖公章的日期是2004年2月19日

最高院还查明,陕西省国土厅《关于协调解决“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争议情况”的报告》载明,西勘院与凯奇莱签订合同的日期为2003年8月25日;西勘院提交的有关《合作勘查合同书》签订时间为2004年2月19日的证人证言,证人未到庭接受庭审质证。

该案终审判决书显示,最高院认为,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双方是否倒签合同,只涉及合同成立生效的起始点,不涉及合同有效无效,与双方争议焦点并无关联。

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最高院认为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因缔约时凯奇莱公司尚未设立而无效。而且,即使是按照西勘院的主张,在2014年2月19日,双方当事人才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也只能证明西勘院在凯奇莱公司依法成立后,通过补正合同缺陷的行为再一次与凯奇莱公司确认了合同的效力。

据上,最高院认为,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书》有效。

2017年12月16日,就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合作勘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为,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书》有效,双方继续履行;西勘院在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向凯奇莱公司支付违约金1365万元。

家园 你的理解是不对头的,针对你提出的三条

我的看法是:

1,最高法这次判决是有失公允。起码在相关证据认证、采用上是有问题的。

就好似你所举例的合同,标的物所有权都不明晰,这个合同在法律上就是个无效合同,即使签订,也是不受相关法律保护。

2西勘院完全有能力履行合同,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比如同刘娟的“合法合规“)。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和苦主不愿执行是两个概念。而此次高法不管如何判决己造成对公权力的伤害(高法判赵赢,只是为遮掩那个刘娟的吃相难看,不然判赵输,就必须承认刘娟们的“正义“,这是此次矿权案最尴尬的地方(高法糊涂判案,出神奇事件都是此原因)。

3西勘院是公,赵是私。如果此次探矿是私对私,赵根本就不会进入。当今世界,谁会去想天下掉馅饼一夜暴富的事?

只有权力的加持,一切才皆有可能。

家园 2003年8月西勘院和山东鲁地的合同还在呢

2003年10月,省府21号会议纪要下来后,山东鲁地才退出。

家园 相关法律解释,主贴已经引用了

第一点:你所说的:

标的物所有权都不明晰,这个合同在法律上就是个无效合同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是说,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和合同是否有效是没有关系的。

我打了个比方,我和你签合同,我要把中南海卖给你,只要你在没有受到强迫和欺骗的前提下,自愿和我签,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至于我能不能履行是另外一回事。

第二点,西勘院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这一点不用多说了吧,按现在的制度,能够履行此合同,需要报请国务院批准。

家园 最高法也是这个意思

据赵发琦透露,2018年初西勘院把1365万违约金推给凯奇莱以后,拒绝再转让探矿权。赵发琦去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立案,省高院责怪办事人员根本就不该立案。最高法也向省高法发了话,称这个案子不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违约金赔付了,合同终止了就完了。这就是赵发琦和小崔为什么要怼最高法的原因。

家园 现在看这个案子真的非常简单

就是个合同纠纷。

合同有效,但是客观上无法履行。法院也没法执行,赔个违约金,判合同终止就完事了。

这种案子中国每天没一千也有八百,只是背后的利益惊人,才弄出这么多幺蛾子。

靠发动舆论真的能把千亿矿权拿到手??不敢想象。

或者就是剑指周?

家园 估计赵只是想把刘的好事搞黄

凭什么他先下筷子的,瓜分国有资产都不成功,刘却可以成功?

由于眼红,赵的最低目标是把刘的好事搞黄,当然,如果能把这千亿资产重新收回囊中,那就更好了.

这事情压根儿就是狗咬狗一嘴毛,不过对老百姓来说,也可以说是好事.起码就可以看看热闹,而且狗咬狗,就没有这么多精力咬人了.

我希望赵和刘以及他们的幕后势力斗得越厉害越好,人头斗出狗头来才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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