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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世界金融中心必须使用普通法系吗? -- 夜如何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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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世界金融中心必须使用普通法系吗?

受近期动乱的影响,香港的金融中心地位动摇。

我注意到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

其一,即使是出于客气,认为新加坡无法完全替代香港,但还是露出来内地短期内建不成世界金融中心的意思。

其二,似乎国内学者也同意,只有英美普通法系管辖区,才可能建立世界金融中心。这点除去举出纽约伦敦香港为例外,国内改革也有设立法律特区试验的想法。

其三,中国公司在新加坡发债,似乎诉讼约定也是英国法律。英国人胳膊有那么长吗?不怕剁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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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我是外行。

对于法律,我个人观点倾向于国内的传统定义。在西西河,学到就是骗子强盗论。

算是个糊涂蛋。

什么程序正义啊,事实正义啊,有罪推定,无罪推定啊,我都觉得有胡扯的成分。

有时看律政剧,觉得挺有意思,深感两点:

律师不是好东西,

法官就是摆设。

总而言之,不怀恶意:法律人也认为法律是神圣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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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这么多,没啥意思,回到主题。

世界金融中心为什么要用普通法系?

对或不对的理由是什么?

家园 只不过现在的金融霸主用的是海洋法系

规则当然由庄家定。

不知道巴黎和法兰克福关于这方便是不是在金融这方面按美英的法律模式。

家园 【原创】英美法系更有利于操纵判决

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历年判例也有很多可以利用为已方谋利的,非本国人很难了解。大陆法系再黑,起码法条在那,可动手脚的地方不多。而且,英美法系改大陆法系的话,起码得砸三分之二律师的饭碗,因为大陆法系条款清楚,普通人也有机会学,不那么好糊弄。即使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很多法律界人士也希望和英美法系看齐,毕竟收入地位和发展空间大不一样。

对有钱有势的西方金融大佬来说,选在哪打官司不是很容易选择的吗?英美

法系比较容易收买法官不说,大陆法系你就算收买了法官,判决也未必如你意,毕竟法官不敢明目张胆违反法律,但英美法系法官随时有上百判例为自己的颠倒黑白辩护,尽管以上判例多半也是黑法官判的。

关键词(Tags): #英美法系 法律 黑法官通宝推:Ace,
家园 本末倒置。强大国家带来强大金融、法律、科技...各方面!
家园 苏联也很强大,军事科技都很强大。但是,

金融,法律也被公认为很强大嘛?

我个人觉得,与法律起源有关,大陆性管理,存在着雁过拔毛的特点。

封建分割,对商人而言,进城税,过桥税,过路费,提高了交易费用。

相对而言,海洋较难封锁,这种情况下形成法律,政府约束力小,行商成本低,有利于强势的商人。

至于打劫的,海盗往往还兼任商人。

在陆地上无可回避的交通要道,俺们山东响马,是专业强盗,管杀不管埋。封建领主更厉害,就是官办强盗团伙。

家园 当年是一群落后国家学习参考榜样。计划经济调拨模式,金融本

就一家(产品简单),没有商品经济N多家的金融产品多、花样多,显得热闹。东方集团本身地盘就小,比不上西方集团地盘大资金厚(2战使美国GDP过半、 流入黄金过半),处于相对劣势。苏联光恢复2战损失就需要很长时间,单就人口到苏联解体前刚恢复到2战前差不多水平。2强争霸,美苏起点差远了,家底差更远了。斯大林没建接班制度,没对计划经济战时特质进行改进,转到冷战时代平战结合特质导致军工联合体过渡膨胀;斯大林太自信,没有在有生之年改进为准备2战打造临战经济体制弊端,真打牢固长治久安运转机制,苏联必定活到现在,那家底积累就不同了,美苏势力对比变了。

所以,不看起点,比较金融、法律这类服务经济的制度太简单化了。苏联为啥成大家学习对象,包括罗斯福新政、日本40经济体制(岸信介)、后来相当不少落后国家:中国、朝鲜、印度、古巴、叙利亚....等等。现在还在影响不少国家,苏联这套东西发展速度、积累速度真是快呀。

家园 不是什么金融中心非得用普通法系。。。

问题一:

今天的地球上,哪几个国家,哪几个民族,哪几个家族,拥有最多的,经济实力与资源?

问题二,这些实力与资源是在哪里流通,交换,变现,增值的?

然后,不就回答你的问题了吗?

香港的金融中心地位 别看得太重。说白了,是我们自己实力不够强的时候被看花眼的误解。

香港的金融地位和它所拥有的金融人才,远不足以支撑它的什么伦纽港之说。

家园 民科来简单解释一下

首先,下面这句话,应该出自于砖家

似乎国内学者也同意,只有英美普通法系管辖区,才可能建立世界金融中心。

我这个民科,水平和砖家正好是半斤八两,所以,我大概能猜的出来他们想表达的是什么意思。

现代金融的基础是信托。

这就有一个大问题,假设铁手委托一个亿给我去理财,受益人是他。那么铁手和我,究竟谁是这一个亿的所有人----这个大问题,会带出一系列小问题。

在英美法系里,有双重所有权----我有普通法意义上的所有权,铁手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

细节有点复杂,简单的说,就是英美法系的双重所有权,源远流长,而且到目前为止,还行之有效。

而传统大陆法系呢,无论用债权法,物权法,还是合同法来解释信托制度,都有点不完美。

砖家想说的,大概是这个。

不过,现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信托制度发展也很快,并不存在一定没法开展的问题。

在社会主义法系的天朝,信托制度也是蒸蒸日上。

貌似王健林给王思聪,在太平洋保险买个10亿的理财。即使王健林将来被公检法吊打,没收全部财产,王思聪作为这十个亿的受益人,并不会受到影响。

所以,砖家们说的,没什么道理。

家园 现在西西河里没老虎,本猴子我来回答你吧

当然不是一定要用海洋法。但是,(万事都有一个“但是”),世界上大多数投资行为都发生在所谓英语国家,而所有英语国家的惯例法都出自一个源头:英国。比如无论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的伤害赔偿的原始案例都是英国的Donoghue vs Stevenson。这就形成了“国际惯例”,对国际商务行为来说是有好处的。

通宝推:夜如何其,
家园 巴黎19世纪也是世界金融中心

不知道法律上跟英国有什么差别,但结果和英国完全不同,英国金融资本多投资于私人实业,并且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快速扩张,法国金融资本多投资于政府债券,看上去毫无风险躺着赚钱,最后来了一个大bug,一战后各国政府纷纷倒台和或者破产,政府债券都成了废纸,说起来李嘉诚现在的投资风格就跟当年的法国有点象。。。

家园 这得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缺点

大陆法系的缺点就是法条明明白白在那里,选择了什么罪名,就没法变动。法条上面没有操作性,那就只有动归类部分,就是这个罪行应该归类到什么法条里面,于是呼王朝后期瞎整的时候就容易出现死罪直接判3年还可以缓刑这种情况,因为操作成功就是归类变动,要么就去死,要么就判3年缓3年,没有中间选项

如果再直接捅到中国。中国是党指挥枪,枪这种暴力机器党都能指挥,就别说什么法院检察院了。所以金融中心如果出现在中国,那就肯定是官僚资本主义,官僚凌驾于资本之上,官爸爸这个的确不好管,最好的办法,可能就是以德治国,大家摸着良心办事,当然也可以靠人民监督,不过提出来的人现在都是三七开,暂时别报什么希望

英美法系人家是赤裸裸的资本主义,资本说了算,对钱钱是要比中国尊重这么一点,具体缺点的就要在海外的朋友来说了,我都只是书本上见过,做不得数。

通宝推:独草,
家园 英美法的主要问题

英美法的主要问题是:与欧陆法系的传统相比,司法官(或者更扩大范围说,所谓“法律人”)不仅仅是执行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说是“专业文官/官僚”),而更倾向于社会意识形态的生产者,为整个社会输出意识形态,类似于资产阶级革命以前教士阶级的地位。所以英美法中,法律人直接参与政治统治,是确定的统治阶级的成员;而欧陆法的“法律人”则更倾向于执行政策的“工具”(官僚),更像是统治阶级的狗。

至于说到信托法理论优越的话题;根据我的学习研究经历(以及国内继受英美法的学术的现状),个人感觉信托法的法学技术非常原始。凡是在英美法教义学框架下解释不了,或者不融贯的话题,最后都会引向信托。信托法简直成了某种“口袋”法,一如79刑法中的流氓罪和投机倒把罪。信托法的问题在于其预设的“所有权”(或者说,对财产的控制)结构是从原始的封建土地分权结构继受下来的,只有一个笼统的所谓“信义义务”在其中描述各方应履行的义务,根本没有规范层面的分析,没办法进行细致的司法官僚控制。这也和英国合同法上没有“诚信原则”(当然这个理由可能有点牵强),无法细致地发展出合同规范义务群的分析方法有关。所以英美法的私法,最后基础问题都导向财产法——而欧陆法系的民商法,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债法(流转法、交易法)。我一直都认为,英美法学中因为混杂了太多的政策学、政治学、意识形态学的内容,是一个不精细的“朴素”资产阶级神学;而中国的实际则因为国家治理层面有稳固的政党组织保障,所以不需要这些劳什子。

通宝推:审度,本嘉明,
家园 法律是神庙里的 “圣女”

对于普通人,确实是神圣,对于神庙里的祭司,那就是妓女,随便玩,还不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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