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世界金融中心必须使用普通法系吗? -- 夜如何其
法官似乎具有特殊的地位,有点象中世纪的宗教裁判官。我感觉是英美文明的基础部分,不容质疑和动摇。
比如英美很少拿法官开玩笑,各种讽刺或者漫画里,各种人都有,几乎就没有法官。美国的那个女法官,年纪太大,开会经常睡着,还不主动退休,美国人竟然似乎也习以为常,并没有什么怨言,在中国估计都要被骂出翔来。有关法官的丑闻,似乎媒体也尽量压制。香港的这次事件,法官的判决也没有多大的反弹,似乎香港人也很能容忍。那么这些法官是几乎不受监督和质疑的?
这个前提认识,就是法律只不过是工具。应该用什么工具取决于想达成什么目标,以及路径选择等等。敲钉子非要用螺丝刀,拧螺丝非要用羊角锤,那自然是事倍功半的。
现在的问题是在金融生态这方面,中国是不是应该另立中央,自成体系,再和现存体系竞争,再来摸着石头过河。还是应该用别人的锅,做自己的饭,走现成的桥过河。
眼下大水肆虐,摸着石头过河很有可能被冲走。现成的桥都是别人设了路卡的,没有向导,你交费也不让你过。
我认为应该有了这个认识,达成这个语境,才来讨论用什么工具,选什么路径。
另一个问题是,现在不简单的是我们要走出去,更重要的是也要让人家敢走进来。
就一行三会那样的管理水平,整个一违建危房,就算他好酒好菜摆上一地,诚心诚意要摆酒,给你发钢盔,你敢去吗?
国内很多法律界人士口中的依法治国,就是你说的那种英美意义上的——法律人直接参与政治统治,是确定的统治阶级的成员。他们不满于成为执行政策的“工具”(官僚)。
法律界人士习了此业,并不代表他们就一定是伟大光荣正确的,他们的人性、道德和其他人也毫无分别。追求的同样是名、利、权。但他们可以把自己自私的追求,统统美化为“强化法治”。
与此相似的就是媒体人,把追求自身的利益,美化为追求“第四公权”。
数学和逻辑不属于科学,但是数学和逻辑却是所有科学的基础和本源。律师要把白的说成黑的, 先抛开结论, 其过程本是是必须要遵循逻辑的。 如果出现荒谬结论, 那只能说明逻辑有缺陷, 也就是系统有缺陷。
所有人造的系统都是有缺陷的, 所以需要工程师, 工程师的责任就是在当前的认识上尽量设计最科学有效的系统, 知道有更科学更有效的系统可以取而代之。
而律师的职责就是不断测试这个系统, 有点像软件公司的QA。 不同的是这个QA是个合同工, 只能用自己找到的bug混饭吃, 直到这个bug被修好, 那就继续找别的bug。 这是这个系统的工作机制。这个机制的纠错方式依靠全民的价值判断(陪审团制度),毕竟相信“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是执政者必需的基本素养。由此, “人民的意志”在制度中有了最有效的反馈和执行, 增加了系统的稳定性。
在这个系统里,律师不是敌人, 而是相互依靠的伙伴。
在海洋法系统中这个特点尤其突出, 但在大陆法系统中, 由于没有陪审团制度, “人民的意志”要从整个立法程序开始重新走一遍, 反馈路径长了很多,时效性大幅度降低, 成系统不稳定的风险大幅增高, 尤其是在社会结构经历大幅变迁的时代。
中国正在经历这样一个时代。
我不是指的钻空子、找漏洞,法庭上唇枪舌剑,那都是小可。关键在于,现实生活中的词语,是没有明确定义的,有足够的空间阐述。一个正面的例子,就是人大释法,一个普普通通的条文,人大阐述,就能逼得香港反对派走投无路。
如果这个条文,让香港反对派来解释,肯定也能把闹独立的行为合法化,这个没有任何难度。
法律就是古代神庙里的 “圣女”,对普通人来说高不可攀,对庙里的神棍来说,就是女表子,想怎么玩就怎么玩,还不要钱。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好歹法条公之于众,大家心里有个谱(哪怕不靠谱)。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再加上 “司法独立”,法律完全是法官的玩物,随心所欲。这个就是典型的人治,没有任何法治可言。英美法系的唯一意义,在于复制梵蒂冈教廷的神权,保持教会-国王-领主的三权分立,以免行政权力集中。
从历史上看,英美法系是中世纪神权政治的余孽,野蛮落后,适合海盗国家。为什么国际金融中心都是英美法系? 正是因为落后,就像赌场妓院,都是在城市的阴暗角落,灯红酒绿,见光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