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我经历的一次公司大规模裁员 -- 风会
华为这方面做的还是很优秀的,主动离职也给补偿。
- 待认可未通过。偏要看
- 待认可未通过。偏要看
现在这个社会就是这样,撸点羊毛就行了别撸太狠会把自己玩进去。总的来说华为从薪水和福利待遇比民企强甚至超过大部分国企。我们这有个国企十多年没给工人交社保和医保,到时有一个员工退休就补交一个。最奇葩的是工人工资表每个月都提现自己交的那部分扣款,现在企业改制工人维权,去劳动仲裁法院不受理,去北京上访被抓了十多人,最可恨的是工人去别的地方打工都交不了社保。政府给工人说法是三年内解决,你想想练社保都不给交还会有N+1的补偿吗?
一码归一码。
2N这个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下双方协商离职,劳动者在劳动法规范内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买劳动法就是为了协商离职的时候多要点,结果合同到期不续签给N把我打发了。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劳动法原文: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年公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使劳动者4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法公布后,华为等珠三角企业为了规避劳动法每8年买断工龄,重新签合同。广东省打上了针对性补丁。
在李某有无固定期限合同情况下,华为希望李某离职,要么强制开除给2N(劳动法规定)。要么和李某协商具体补偿金额,一般在N+1HE 2N之间。
14年,由于某些现在看来微不足道的原因(那段时间火气有点大),不愿在原来的公司干了,就跳槽到一家看起来非常光鲜的公司,结果跳沟里去了。
14年8月5号开始上班(工资从8月1号开始发),逐渐出现几个问题:1、公司管理比较混乱,于光鲜的外表不符;2、我的一个助手是老板的心腹,不停地跟我别苗头。这种为了往上爬时刻想表现的人,经常会制造出一些噪音来,而且有时会越权然后我给他擦屁股,为了保证项目的平稳进行,也因为那段时间火气有点大,我对他不留情面,并且找老板谈了几次。3、老板给我感觉比较阴。此前伺候的老板,虽然各种性格的都有,但是磨合一段时间后基本能摸透路子,但是这位我一直没摸透他的路子,总的感觉是阴阴的。
出于以上原因,我在15年8月项目做得差不多了以后开始做二手打算。然而这个时候来了个好消息:焦头烂额的CEO(美国CEO)在纽约面对投资者的责难,用我的项目证明:我们还是可以的(We can deliver what we promise)。这个消息让我觉得警报解除。燃鹅,15年10月7日上午,老板的老板来(大老板)到我办公室,告诉我,他们要忍痛割爱了(头一天我老板还在煞有介事地跟我讨论我下一步的工作安排,真孙子)。事情到了这一步,无可挽回。唯一的就是Package还不错:7个月+2星期。
到年尾了,工作市场上没有什么像样的好职位,我又有点面子上下不了,不愿低就,就去美国又干了一年(其实那个职位也不算好,不过是强撑面子罢了)。
反抗的办法有的是,表面罢工是最没用的
但教这个社会会失控
同时也规定在连续两个固定完成以后,如果劳方提出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资方有义务同意并签署。注意这里只规定了连续两个合同,而没有规定期限。也就是说如果连续两个一年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只要提出要求,单位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所以签短期固定期限合同对单位是不利的。
而且风会老兄还贴出来广东省对执行劳动法的指导意见,华为的操作实际上并不能规避应承担的补偿。如果双方都公事公办劳动仲裁就可以很好地解决。
但这事儿闹这么大,没有公事公办走劳资纠纷的路子,显然不是简单的劳资纠纷问题。可以说有的是地命海心,有的是吃人血馒头,但绝大多数还是不了解全部事实的吃瓜群众。这件事可能会成为劳资博弈的重要案例,也可能是国内外各阶级利用起来为实现各自其他目的而掀起的一场盛宴。
还有人看不见或者不愿意看
但并不意味着不能批评华为的错误。
这两者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