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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河南女法官王佳佳被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党志军死刑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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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连你也不分是非了

看来这社会是真的到改变的时间。

当下社会舆论事件,为什么有那么多翻车的,就是因为真相,他这个事为啥到现在还有同情,就是因为他受伤了,他想多要一点钱,就像我们现在的电视剧里演的,当年抗日战争时期,伪军也有做好事的,是不是我们就同情伪军?我以为不能。这是近年来我跟朋友们越来越远的起因,我认为一个社会应该有是非观,因为如果没有是非观,就成了前年跟几个朋友出去,一个领导说:如果不是有国民党412大屠杀,党的队伍会不更不纯洁,进而说不定革命就不可能成功。我说那的意思是国民党412大屠杀是正确的?他一下子感觉好像说出来的话有点不那么正确了。我说国民党认为412做的正确,你现在也认为是正确,那么谁做错了?是不是那些被杀掉的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们?他又狡辩说这是按照毛主席一分为二看问题。我说毛从来没有这样解释过这样的一分为二。我们不能因为当年伪军做了999件坏事,也做了一个件好事,就说伪军做好事救了多少同志,所以一分为二地看,伪军也不全都是坏人,这是不正确的思维方式,是混淆了是非,是不是,非是非,不能混淆,任何事都不可能100%纯,所以才有老祖宗给我们留下的阴阳图,阴中有阳阳中有阴,那个阴阳图过圆心画一直径,两个半圆里的黑白面积永远不相等,很有哲理,也反映了我们老祖宗的世界观是非观。即使现实中的应用,也是很明确的天理国法人情,首先要讲,接下来依法,最后才是人情。

我们现在的社会有很大的误区,即每个公民认为自己都可以是正义的化身,都有行使正义的权力,对任何自己认为不是正义的举动天然可以反抗或者是拒绝执行,更不用说认为自己质疑的权力无限。而真正的社会,警察或者执法者,他们是被政府赋于了执法权的,这个不因为公民的质疑怀疑认为不正义就被剥夺,即使警察或者是执法者越权、滥权,也只能是由管理警察或者是执法者的机构去纠正,而个人是没有这个纠正权力的。

具体到他这个案件,基本上现在的处理习惯是:不论非机动车在事故中是不是全责,只要非机动车人员有伤,先治伤,再处理。到了交警那,先看机动车保险是不是足够,一般交强险足够了。如果各种险都买的很足很全,那协商时警方、非机动车方、保险公司都倾向于机动车划个主责,机动车车主落个省事都交给保险公司处理。如果车主认真,那交警就拖他一段时间,而且会不厌其烦地说:嗯,你买这一两万的保险干啥,不就是有事时让保险公司花钱的吗?你这么叫真,人家伤者是个小孩,骑电动车不注意伤成这样,又没有保险,要是论真,小孩都没有到骑电动车的年龄,再检测一下电动车也 不合格,让人家承担全责,你图啥呢?一顿苦口婆心劝下来,又不花你的钱,保险你也买了,你再较劲争出来个子丑寅卯显得是如此格格不入,因为大部分时间,保险公司的人也等着通过这个事弄点好处呢,进了医院多住几天,其实没有住那么多天,但是只要伤者和保险公司的人商量好,在大家都满意的情况下一切OK。漯河这个事属于是操作失败。但是杀人者不值得同情,该杀,应该快杀!

家园 争论这个你就输了

关于这方面的赔偿,法院有相关的条款,一清二楚的。即使你现在去找专业的法官去再审一遍,我相信,也不敢给你18000元。精神损失赔偿也是有法可依的,也有相应的标准,如果你不能证明自己精神方面受到了损失,怎么赔你?如果你受到损失了,那么鉴定的结果是啥?损失到了什么程度,依法应该赔多少?啥都没有,上来就说18000元就是合理。即使说合理,但是合法不?如果不合法,还是赔不了你。因为已经走到司法流程,需要按照法律来。

家园 签合作的战略协议是典型的单位行为

单位(法院)绝不会公开认错的。

倒是《那个如春风一般的女法官走了》一文表达了法院对这种合作的真实态度。

匿名 说精神赔偿

或者说倾向弱者,是希望法官裁决有一定的自由度,当然不是毫无限度的,比如9千变9万, 但9千变1.1万对弱势方也是一个慰藉,而实际操作中不少也如此,比如骑电动车,逆行,闯红灯,被撞了怎么算,一律全责吗,是不要考虑双方实际情况,9.18的海口事故,电动车逆行算主责,汽车驾驶员穿拖鞋,所以算次责,穿拖鞋是否是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不好说,但如果是汽车驾驶员只是没系安全带呢,是只按违反交规处罚?是否要按事故次要责任处理呢?

如果真如那几位河友说的,党某交通事故案谁来判都一样,还要这么多人做法官吗?以后都直接用AI判就可以了。

家园 女性在公务员考试应试表现强于男性,导致女法官比例越来越大

甚至在某些省份地区女性法官数量已经超过男性,公检法被戏称为“母检法”。

这些校门-机关门-家门路径的干部(不分男女)被称为“三门干部”,没有体验过社会疾苦,缺乏社会经验,思路狭窄机械,办案水平不高。

《那个如春风一般的女法官走了》一文更是活灵活现的描绘出了一个“小仙女”式的精致女法官。

《现代快报》原文“王佳佳法官2023年审结428件案件,今年至遇害前已审结271件案件,参加工作以来勤勉敬业、公正司法,荣立“个人三等功”,获得“郾城区先进政法干警”“先进个人”“十佳办案能手”等荣誉。”

叠加离异,带娃,爱好众多,结案数量又多,一般人对这个女法官会产生什么印象?

家园 南京王浩法官会说——还有肇事方、保险公司,为什么偏偏就杀你?

以上是模仿彭宇案法官的口吻,当个笑话看。

如果为了讹钱,还可以死缠烂打甚至耍流氓逼肇事方赔钱“私了”,也可以到保险公司闹事,杀法官是以讹钱为目的的经济收益最差的选择,甚至可以说没有经济收益还要搭上他自己的命。

再模仿央视名嘴白岩松的口气说:是什么原因让这个五十多岁的老汉拿起了刀?

难不成这个杀人犯的情绪管理能力和@寄意寒星一个水平😁?

家园 是的,都商品化了,法律系和建工系的文凭哪个更高尚呢
家园 三门干部这个问题

与从应届生中选拔公务员相对照的是社会招聘过来的人,综合差很多。

选调生是需要基层锻炼两年的,那也是走过场的两年。

我看解决思路是加大换岗流动,让她们多经点事,不知道公检法系统的流动机制如何。

家园 看来你没考过国内驾照

我之前也在河里说过的,非机动车/行人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纠纷,机动车方是正常要承担一定的承任,除非能证明非机动车/行人主观故意。印象中是不低于10%。我的评判是这样规定很应该。

顺便请教一下大家,我之前提了证据的审核问题,其实还有个问题目前没有人提过,也许大家认为不是问题。党的杀人动机是什么?事由大家都认为是判案问题,那么,党因何杀人?诱因是什么?动机是什么?想达成什么目的?就是泛泛而谈的对判决的金额不满么?这个问题估计就是是没答案的,我提出来,就是捣个乱。

匿名 好歹查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你说的是至少10%赔偿责任,我有异议的是在9.18海口汽车驾驶员违反交规的情形是否需要承担次要责任?官方判定穿拖鞋需要担次要责任,驾驶员的保险公司如果也和党某案的保险公司一样较真的话,起码要验证穿拖鞋是否和事故有直接关系吧?如果和事故没关系也就只是违反交规,还需要负次要责任吗?我提出另一个假设,如果只是没有系安全带,会不会判负次要责任?

家园 穿拖鞋不需要验证

穿拖鞋口违规驾驶,违规驾驶,本身就要负交通事故责任。按照规定没系安全带,当然也要负。

有一个问题我判断你是不知道或者忽略了:交通事故的损失额,是双方合计的。

家园 在法官眼中交通肇事是法律保护的犯罪
家园 那你说说,战略协议都是哪些内容?

闭口不提战略协议的内容,却张口说人脑子坏了。仗着匿名身份,也不能这样啊,实名投囧。

通宝推:纳米小洞儿,
家园 你混淆了事故发生责任跟损失赔偿责任两个概念

9.18海口汽车驾驶员不是你所说的简单违反交规,而是穿拖鞋属于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的行为,跟开车中打电话、喝酒、疲劳驾驶一样,对行车安全有影响。事故发生时车辆转弯,必然要踩制动减速慢行,穿拖鞋无法以脚跟为支点控制刹车、加油力度,属于对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所以这个事故中判驾驶员负次要责任没问题。

点看全图

而如果驾驶员是正常直线行驶,路边直接冲出一个人横穿马路,那驾驶员是无责任的。现实中也有很多这样的交通肇事案例。交警只会对驾驶员的违章行为罚款扣分。

驾驶员不系安全带,一般不会对车辆安全有影响,出现事故一般是不会承担事故责任的。

而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跟上面说的事故发生责任是两回事。比如车辆驾驶员无责任,行人负全责,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车辆驾驶员也是要承担的,这个数额是不超过10%,而不是审度说的至少10%。

所以这里的赔偿责任就跟系安全带有关系了。比如一起交通事故,出租车跟一辆车相撞,出租车辆驾驶员无责任,但因为车上乘客因为没系安全带受伤了,那人身伤害的损失未系安全带的乘客是要自己担负一部分赔付责任的,因为人员的伤害跟不系安全带可以产生因果关系。如果出租车驾驶员提醒了,而乘客未听,那么这部分费用乘客全负担,如果驾驶员未提醒,则双方共同承担。

搞清楚了这些,你的那几个问题都很容易判断了。

匿名 赞这种心平气和的科普文!

我和审河友都不专业,大概处理交通事故也是自身经历的有限几个。

还有两个疑问:

1.对损害赔偿责任,道路安全法定义也是个范围,在实际案例如做到准确,比如51%还是52%?

2.在很多事故判例中有一句“未尽到观察义务”,这个如何定义和评判,怎么影响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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