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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河南女法官王佳佳被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党志军死刑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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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当然要继续死

“同理心”,我记成“共情”,唐河友如果觉得两者差别较大,我误会你了,我仔你道歉: @唐家山河友,对不起,我搞错了。

不知有几个人还记得昆山龙哥案?

我觉得我上贴己经说得很明白的了。 “改开”后的法律人,有唐河友你希望的那个“同理心”的人,没死绝也是濒危保护物种了。大力参与抢提留,抓计生,牵牛倒谷拆房子,强征强拆,这样的公检法人员,你要他们有“同理心”?你要他们有同理心,大约就等于置人于危景。

大家尽可以装疯卖傻,把一切问题归到中共头上,一切归于习近平头上。当然也是可以的。

唐河友,你想不死就不死的吗?那里反抗,就哪里有压迫;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很简单的。

不劳而获?不存在,自古就不存在,谁也不可持续的不劳而获。奴隶主还得要镇压奴隶呢。

家园 公知横行的胡温时代怎么样不知道,个人只知道教员时代的结果

一定是法官站人民立场;而错判的法官人民会批评教育,仅此而已。

官民矛盾,阶级矛盾搞到如此不可调和,恍如隔世。

家园 伞兵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还应当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https://www.nhsa.gov.cn/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不是肆意攫取的“唐僧肉”。隐瞒或虚假陈述外伤原因,可能您觉得只是“撒了个小谎”,但实际“犯了个大错”,轻则构成行政处罚,重则处以刑罚。

家园 蠢狗,只会看自己想看的,不知道看全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家园 没有想杠的意思

就是感慨一下为了这点钱搭上两条命。

过去很多宣传马路上碰瓷。想着碰一下咋不讹个十万八万的,结果第一次5000,第二次两万。还是挺有分寸的嘛。

我对法官没意见。挺同情的。一个基层人员,30多岁,就算有点小仙女的毛病又是多大的事。那么多老仙女,甚至老巫婆还活的好好的。我猜她是基本上按照法条来的。说呀不懂民间疾苦,这个懂了对她也没啥加分啊。

弄出这个结果肯定是大家都输的。我昨天又被推了一条反动视频。一个女的在法院冲着法务人员大喊:你们家在哪里,老人在哪里,孩子在哪里我都知道。你们不给我活路,大家都别活。现在都以献忠作为威胁了

家园 这事若发生在胡温时代,被杀的早就不止一个法官了

例1:报复性杀法官,一次杀三官:

2010年6月1日:湖南永州朱X为报复法院在裁决与妻子的离婚案时他所认为的判决不公,对法院产生怨恨,冲进法院持枪扫射,导致三名法官当场死亡,三名受伤,嫌凶当场自杀

例2: 报复性杀法官一家四口

2006年12月11日,临夏回族自治州发生一起“灭门惨案”——该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陈某在家中被杀,同时遇害的还有他的妻子和7岁的孙子及小保姆。

例3:报复性砍杀女法官,女法官轻伤,嫌犯被判无期徒刑

2005年无锡:

当事人邓文林认为法院对财产分配不公,对承办案件的法官怀恨在心,拿着菜刀走向惠山区法院,对徐某头面部等处连续砍击。后邓文林被闻讯而来的法院工作人员制服而未得逞。经法医鉴定,徐某身上有七处刀伤,最长的达14厘米,最重一刀导致左胫骨骨折,骨头外露,构成轻伤。

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轰动锡城的被告人邓文林刺杀女法官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邓文林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不完全统计,仅2003年至2005年7年,全国先后发生17起此类案件。

家园 问题的核心是:改开的官员,改没了“群众观念”

首先批评一下 陈王有点失忆了:要说不详,改开以来早就不详了多少年了,既不是一个女法官死亡,更不是这十年八年的问题。抄一段吧,一起回忆

2008年,杨佳袭警致6死5伤;2010年,湖南永州枪杀法官案致3死3伤;2015年,湖北十堰法官被刺事件,法律人频繁遭遇的种种不测事件已经愈发的不罕见,甚至令人从开始的心寒到了如今麻木的状态。再看看自媒体时代赋予每个人发声平台之下,针对这些暴力事件网友们的评论:2008年的杨佳赢得网络上“义士”、“大侠”之美誉;2010年湖南永州枪杀法官案致3死3伤更是引来网民一片“杀得好”之声;就连去年的十堰法官被刺时,网友评论里竟是一片冷漠甚至幸灾乐祸的言语表达。

陈王自称毛右,得尊重一点毛史观,失忆的、割裂的看待孤立事件,从来不是毛史观。什么是毛毛史观:

“我们必须尊重自己的历史,决不能割断历史”

改开以来,从司法到道德,从社会到经济,从走社到走资,各类问题积弊如山,有啥子好奇怪呢。

这起交通事故,如果是出自毛时代的干部,会如何处理?记得去年有一篇匿名贴《对底层百姓不知敬畏,对手中权力不懂节制》,提到“群众观念“,里面举了一例:

记得方平曾写过其父一件事,也是交通事故。大意是一辆载客赶路的出租车,撞了其父的座驾,事发时,围满了看热闹的群众。方平说自己当年年轻气盛,认为既然是对方全责,预与出租司机理论,被其父厉声呵止:“不要动。你不想想现在的老百姓,对共产党干部是个什么心态?再说我这是公车,有保险。对方为生活奔波,耽误一天,就得影响生计”。其父下车后,给出租车司机写了个条子,上面写了赔付金额,让他到一个地址去取款。

出租车司机将信将疑,拿着那个铅笔写的条子,到地方一看,居然是某省公安厅车管所。工作人员规规矩矩的按条子所写,全额陪付

习时代对改开以来的问题,有没有一点纠偏?多少还是有一点吧,譬如那个曾深刻影响中国司法乃至社会伦理道德的“扶不扶”的彭宇案,发生在哪一年?2005年

又是在哪一年拨乱反正的?2017年:《不要再拿“彭宇案”当见危不救的挡箭牌》

中国的走向,无论走资还是走社,从来不是一个领导人一手能推动的哪怕是毛主席复生。说到底还是取决于天下大势,人心向背 ---- 老百姓非要走资,毛主席拦的住?事实证明他老人家生前考虑了那么久做了那么多安排包括文革,也根本拦不住(用江青的话说就是“主席尸骨未寒”)。

这也就是人民史观:“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既包括好的历史,也包括坏的历史。

人民也不能光吃肉,不挨揍罢。挨揍也不是纯坏事嘛,不挨揍,能涨记性?

通宝推:白马河东,
家园 外宾又来洗地歪楼了

讨论这个案子不是为了让你来宣传对政法系统暴力的,对政法体系的暴力事件不是新鲜事,就像医闹也不是新鲜事一样。

这个案件引发的关注,在于1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还是为利益团体服务,2为了数额不大的钱就如此极端是不是社会出了什么问题。

这两个问题,如果没有讨论、没有释放,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是深远的,甚至会改变一部分人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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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人为了洗地歪楼,找这些内容,费了不少心思吧?

可惜你这外宾不懂,对于这种话题,如果要黑前任,也应该找“彭宇案”这种。

家园 钱数其次,中国人主要是活得憋屈

吃糠咽菜的日子也过得,人人平等的时候,割完麦子喝口凉水也有甜味。说实话,虽然不干净,但是光比吃肉蛋奶,现在比过去好很多。为啥社会戾气那么重,就是因为大家活得憋屈。贵贱vs贫富是两个维度,当然不完全独立。现在的贵贱差异太让人窒息。这种普遍的憋屈,是改开以后国家治理模式的刚需。老板半夜发微信给你个任务,你为啥会干?因为失去这份工作你会过得非常非常得憋屈,会和这个姓党的一样。男女对立的根源也在这里。都跟西北欧人一样,上不上班无非是加勒比度假还是北海度假的差别,当然大家不会为这个给老板做骡子。男人想泡妞都去健身练肌肉,或者歪门邪道增大增粗,除了个别科学家,谁还去奔所谓的事业?正是这个没钱没地位就无比憋屈的存在,才像鞭子一样抽着所有人玩命去卷。宁可亡国,也不能严格执行劳动法,就是这个道理。

家园 胡时代为50元杀了六警察,比9000元杀一法官“深远”多了

胡温的2008年,上海。当事警员六死五伤,就为了一辆自行车,区区50元。

你这节奏,无非是妥妥的黑胡时代

这个案件引发的关注,在于1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还是为利益团体服务,2为了数额不大的钱就如此极端是不是社会出了什么问题。

对“为了数额不大的钱就如此极端”的杨佳案,法院怎么判的:

2008年7月1日事件发生

2008年9月1日法院一审

2008年9月12日法院二审

2008年10月20日法院终审

2008年11月21日最高法复核

2008年11月26日对杨佳执行死刑

从严从快,快审快杀。

"是不是社会出了什么问题",不是你假装眼瞎的进行时“是不是”的问题,而是之前早就埋下了祸根,没错 ,跟你说的彭宇案一样,发生在胡时代。

家园 讨论问题还是要讲究先来后到的

这是网络上的基本礼节。

现在争论的核心是你认为“案发之初的传言不真”。我已经把传言分成了三段,方便进一步确认。第三段已无异议,后续我就不再确认了。

自然语言肯定不如形式语言那样精确。第一段的表述,我在上一贴已经精确化了一些,“(1)党某无辜被撞(对方全责),党某在起诉书里向保险公司索赔18000元”。如果你还想再精确一些,可以在表述里加上肇事方。

先确认一下,这样的表述你没有异议吧。或者你认为我的这个新的表述 跟 最初版本 有明确差别,那也算是有异议。那请你把明确差别之处说出来,我可以再解释。

你现在明确否定的是第二段。我是想搞清楚,你否定的理由是

“保险公司收到票据后,从来都没有给出一个建议性的赔偿金额”

还是

“保险公司收到票据后,给出了一个建议性的赔偿金额,但是这个数值不是12000元”。

这是两个在本质上不同的论述。

或者两者都不是,你还有别的理由。

或者你认为传言的第二段中保险公司愿意赔12000元为真,只是反对我的个人脑补,说超出部分的赔偿需要法院来判?

我觉得确认了这件事后,我们的讨论应该就能出结果了。

家园 所以我不开车,太复杂太麻烦了

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又各不同吧?条款说“可以”,法官要“主动”啊,不然咱怎么知道“可以”。

最讨厌与法律系统打交道,打电话去检察院投诉法官,让我去找法院检查科,打一圈无人倾诉😂😂

家园 一尊粉一定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

我上一段文字,引用的是“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的文章,一个字都没有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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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骂:蠢狗,骂的可是“国家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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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狗,一嘴毛。

一尊粉与体制的官网互喷。

家园 幼儿园任务失败的典型案例

简单来说有2个问题:

1,把民事裁决习惯用到了小型案件。

2,放弃了法官的中立性。

民事赔偿偏少是一个已存在的问题。明明是受害方,但是得到的补偿很少,不成比例。但是有一定的原则。对于小型案件,几百上千的,基本上满足受害方赔偿。再大一些基本上只赔付具体伤害,但是不支持精神损失等。特别是极刑,连具体伤害都赔付的少。

所以在利益对等的基础上,小型案件,赔付满意,双方谅解。其他案件,只要你不惜命,基本上是向着更严重方向走。但是只要有点后路的基本上也是惜命的。所以报复案件你看的比较少。所以这个法官在小型案件上使用了只补偿具体伤害的判罚是不合适的。

还有中立性,甲要赔偿5000,乙说只能拿3000,双方给理由,法官只是判断那些理由法律支持,那些不支持。而不是自己当个仲裁者,引火上身。即使甲感到不满,也是记恨乙,而不是恨法官。

所以啊。法官这个,完全可以AI化。法律条文是限定的,场景也是限定的。只是双方提供证据,然后AI判断那些证据有效。反正也没有精神赔偿,根据实际情况,完全可以精确得出赔偿数额。

家园 本来妥妥一个简单的人民内部矛盾,居然就搞成这样

我个人的亲身经历告诉我,官员们,都不需要高级别的官员,根本不在意他们的作为可能给百姓带来多大的麻烦和伤害。当然,也可能是不知道,或者是不屑于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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