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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也来谈谈岳飞之死 -- 烤面包的胖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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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首先是逻辑问题

两条史料,一条是你前引的原始史料,另一条是《宋史·岳飞传》里的“岁暮,狱不成,桧手书小纸付狱,即报飞死。"

这两条史料相互抵牾,不可能同时为真。

宋史云:狱不成。原始史料表明,有完整的判决文书,狱已成。

宋史云:桧手书小纸付狱。原始史料表明,这个议罪程序完整,并且有赵构旨意。

所以,可任选两条史料中的一条为依据,但同时选用的话,需要补充的环节就太多了。

第二:“中书吏行遣制勘文字”这并不能作为秦桧矫诏的证明,制勘院本来就是临时机构,类似今天的专案组,人员都是抽调的。这最多说明秦桧对这件事很上心而已。

抽了自己的心腹去办案,怎么也不能说明秦桧矫诏吧?

第三:关于前引判决书的另一条史料:

戊申,御史中丞万俟卨、大理卿周三畏同班入对,以鞫岳飞狱毕故也。尚书省乞以飞狱案令刑部镂板,遍牒诸路。

这天是正月十四,扣去假期,还有其它人犯的处理,时间上应该差不多。而且,也说明处死岳飞是不可能瞒着赵构的。

第四,政治能量还是必须的,矫诏杀岳飞,不是一张纸的事。环节众多,惊动的人也很多,按秦桧当时的势力,还做不到一手遮天。

第五,杨沂中的问题,根据判决书,他负责监斩和布置警戒。

这里把逻辑顺一下。

如果秦桧是矫诏,肯定指挥不动杨沂中。

如果杨沂中执行判决书中的任务,那么就肯定不是矫诏。

只要我们采信你前引的判决书,那么基本可以确定无矫诏一事。

关于杨沂中赐名的事,嗯,算是找到二手资料吧,白寿彝主编的《中国通史》里有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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