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反思农业公共政策——历史的经验(一):概述 -- CHS1
4.2.2 改善销售和加工的措施
使用更好的投入来生产更多的农产品原料是重要的。但农民最终的收入如何,则严重依赖于生产出来的农产品是如何加工处理,以及在何处以何种方式销售。
对农产品销售进行公共干预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监管分销链中的寡头行为。这会使农民们获得更好的价格。公共干预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提供和/或补贴某些公共产品。这些公共产品对在收入更高的地区销售农产品必不可少。它 们包括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例如公路、港口、以及日益重要的机场)、销售信息(例如市场需求量、目标市场的流行口味)、以及根据种类或出产国做品牌包装(前 者如“蓝山咖啡”,后者如“哥伦比亚咖啡”)。当然,这些投入也可以被生产商协会或者农民合作社所提供,而政府只通过对这些组织提供法律和金融帮助,进行间接干预。
在销售上还有一些投入,虽然不是公共产品,但费用高昂(例如仓库、冷藏设施、食品卫生安全性的测试设施等)。政府要帮助小农户们获取这些投入,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提供更容易的信贷,或者如今天的富裕国家们在历史上所做的那样,推动农业合作社以集中资源团购。
除了更好的营销,对农产品更好的加工处理也对提高农村收入非常重要。对农产品原料进行相对简单的加工处理,可以显著地增加价值,从而推动工业化和整体经济发展。黄油和奶酪为牛奶生产者带来更高的价值。出口活家畜不如出口生肉利润高,出口生肉不如出口处理过的肉(如培根肉)利润高。处理过的棕榈油售价远高于未处理过的棕榈油。诸如此类,林林总总,不一而足。
加工处理不但增加价值,也减少浪费。蔬菜瓜果如不罐装、干燥、或冷冻,则在不能及时销售的情况下只能腐败丢弃。例如据估计在加纳,20%-40%的农产品因未经处理而被损失掉(加纳的案例研究);而在印度,据估计约40%的蔬菜瓜果在丰收后损失掉了 (World Bank, 2008, p. 126)。 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也对创造利润更高的农村非农业工作很重要。对于没有或者只有很少土地、主要靠打工维持生计的人来说,这尤其有帮助。
出于这些原因,二战后早期的许多发展中国家都试图对农产品销售进行干预,并推动农产品加工业。有些干预措施没有产生良好结果,例如加纳的国有农产品加工企 业。“新传统智慧”过去常常强调这些干预的失败,并建议发展中国家放弃国家营销委员会,并把国有的农产品加工业私有化。但贸易自由化,尤其是工业品关税的削减,迫使很多发展中国家初生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倒闭了。
与此同时,私有化和放松管制并没导致从国家手中接管了销售和加工功能、充满活力的私营公司的出现。这是因为这种私营公司也需要公共的支持。这些支持包括更好的基础设施(对销售公司而言)和保护性的关税(对农产品加工公司而言)。
幸运的是,看起来“新传统智慧”的支持者们也意识到,要使发展中国家的农民们,尤其是小农们,能够把他们的产品卖得更好,并增加更多的价值,光有市场力量的自由发挥是远远不够的。例如《世界发展报告2008》(第5章)清醒地认识到,市场并不会在国家干预被移开后自动地萌发出来。不但如此,它还对销售方面的公共干预和公私伙伴关系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但它对农产品加工业的类似干涉则不那么积极明确,这可能是因为它不愿意支持保护性的工业政策。
销售渠道的现代化
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糟糕的交通隔断了农业市场,使得各地的商人们具备了垄断或者寡头地位,能够从农民身上榨取更多。在佃户比例很高的国家里,地主常常也充当农产品商人。这使得他们对小农户的议价能力更强。对此问题的一个显然解决方案,是改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并整合全国市场,以使各地的买主们失去大部分议价能力。
但通过提供道路和其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来整合市场,是一个缓慢的过程。所以政府可以刻意地向市场引入替代买家以削弱现存的垄断势力。象在丹麦、日本和南朝鲜这样的国家里,合作社扮演了这个替代买家的角色,尽管在这些国家里,国家通过主粮的强制性政府采购(东亚)或者国家出口销售局(丹 麦)对农业进行了深入的干涉(见图表 11)。令人惊讶的是,即使在理论上奉行自由市场的智利,其国家销售机构也保护小麦小农户们免受占据寡头地位的面粉厂的欺负。大型私营企业,包括来自富裕国家的外国公司(如超市),也能够制衡在当地占据垄断地位的、传统的高成本商人。
不但如此,如果替代买家规模较大,能够直接(或至少不需要太多的中间渠道就)接触到消费者,农民们的收入就会因交易成本的下降而增加:交易的数目会减少,单位交易成本也会降低。
当然,一项“非传统的”销售安排对小农们的净利益取决于替代买家的类型。如 果买家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农业合作社,小农们就有可能获益。而国营销售机构在这方面的记录则好坏掺杂——它们常被用来从农民身上挤走盈余。如果代替传统商人 的买家是大型私营公司,(尤其是全国性乃至国际性的连锁超市),它们或许会通过其更低的单位销售成本和更好的质量管理技术而使小农户们受益。但这些益处有多大,依赖于相关各方的相对议价能力。一方面,这些大型公司们比当地的商人们具有更多的垄断能力,这使得它们具备更大的压榨小农户的潜力。另一方面,如果小农户们被组织成合作社,他们就能比各自为战时获得更好的买卖。
产品质量管理
产品质量管理即使对如小麦这样简单的产品也是一件麻烦事;这就是加拿大在一战期间建立了小麦销售局的原因 (Turner, 1949, p. 595)。加拿大随后通过1939年的《农产品合作销售法案》,把所有农产品都覆盖于这项计划之下(第595页)。
加工处理过的农产品与未经加工过的农产品相比,需要更多的产品质量控制,尤其是对于出口产品而言。进口农产品、尤其是进口加工处理过的农产品的国家,通常更富裕,其产品质量和卫生标准也更高。满足这些标准所需要的实验和检测超过了小农们的能力范围。但不能满足这些条件将意味着出口农产品的国家要么不能出口, 要么其出口产品会因为质量不稳定,而以比它们的平均质量所应得的价格更低的价格出口。
今天的富裕国家们在历史上解决农产品质量管理的问题,是通过农业销售合作社或国家出口销售局 ——或者本质上由二者合二为一的产物(例 如在20世纪30年代至50年代之间的丹麦)。丹麦政府与黄油出口合作协会一起,对黄油规定了质量标准 (Murphy, 1957, p. 364)。政府对培根肉采取了更间接的手段——它通过政府支持的培根肉质量竞赛来激励质量的提高 (Murphy, 1957, p. 364)。在1932年和1933年,丹麦为 以下产品设立了出口局:牛、肉类、黄油、奶酪、鸡蛋、家禽、马、稻草、和土豆 (Murphy, 1957, pp. 367-368)。
部分是为了应对来自丹麦的竞争,荷兰政府在1889年引入了黄油质量控制 (Knibbe, 1993, pp. 164-165)。最初,警察被授权采集黄油样品并检查其质量。法律随后被修改以惩罚违反标准者(1902年和1908年);到1903年,一个专门的黄油研究站被建立起来,职业的检查员也开始上班了。政 府还补贴了弗里斯兰省农业协会检查黄油制作过程的一项计划;该计划到1912年覆盖了90%的黄油产量。1900年,为了应对美国的一项新规定,荷兰政府建立了植物病理学研究所。1902年,一个专业的肉类质量控制研究所被建立起来了 (Knibbe, 1993, pp. 165-166)。
瑞典出口黄油的质量,主要由瑞典全国奶制品协会负责维护。该协会垄断了奶制品的出口,并受国家农业局严密监督 (Ytterborn, 1938, p. 191)。在美国的纽约州,奶制品和屠宰业的质量由州政府负责监管 (Colman, 1965, pp. 43, 49)。
一种最常见的形式是“提供资源的合同”,也即由加工或者销售公司向农民们提供生产过程中需要用到的资源。合同发放机构向生产者提供投入,生产者则用产品来偿付。
另一类合同是“管理和收入保证合同”。该类合同通过“远期合同”以一定的价格和质量供应某种产品。农民们不需在丰收后自行寻找买主。
棉花工业提供了一个特别有意思而又重要的例子。一家棉花公司向一个企业家提供生产所需的各种投入;该企业家在当地挑选一些农民,并把这些投入转交给这些农民;这些农民则按照合同生产一定数量的棉花。农民必须把棉花供应给该名企业家,而该名企业家又必须按合同把棉花交给提供给他生产投入的棉花公司。这种安排运作良好,其成本还原率很高(在某些年份可超过95%)。这一情况一直持续到2005年。在该年,由于赞比亚货币升值,轧棉厂不得不降低了它们的收购价, 这导致了农民的反抗。
来源:赞比亚的案例研究
今天,发展中国家资金不足的政府们,常常难以向农产品(尤其是出口用的)提供足够的质量控制服务,尤其是卫生和植物病理学上的测试。例如在赞比亚,难以满足卫生和植物病理学标准是阻碍其农产品出口的一个主要因素;而赞比亚农业部却不能提供令人满意的测试服务,即使在农业部与赞比亚出口种植者协会携手合作的情 况下(赞比亚的案例分析)。
今天,随着所谓的“合同农业”或“外包种植计划”的兴起,出口产品质量控制获得了新的渠道。大 型私有公司,通常是跨国公司,保证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从而减少了小农们的销售成本,并替他们保证了一个最低收入。这些公司还常常向农民们提供贷款以购买各种投入(例如种子和化肥)。它们在帮助农民提高产品质量时,确立了更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从而使产品容易出口到质量标准和售价更高的富裕国家市场。合同农业在赞比亚的棉花和出口蔬菜上,被认为相当成功(赞比亚的案例研究)。
加工处理
虽然农产品加工可以增加产品价值并创造额外就业,小农户们却不常投身于此,即便其价值显而易见(如把牛奶加工成黄油)—— 这是因为农产品加工需要超过小农经济能力的资本投资。对出口产品的资本要求也许更高,因为需要满足更工业化、更富裕国家的更高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今天的富裕国家中,丹麦也许是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最成功的例子了。在19世纪后期,丹麦的农村合作社集体建设牛奶和猪肉加工设施,由此很成功地发展了以出口为导向的黄油和培根肉工业。合作性质的奶制品厂于1882年出现,合作性质的培根肉厂则开始于1887年。
瑞典的肉类包装协会在1899年出现,并以丹麦的类似协会为榜样。大约在20世纪开始之时,荷兰的合作社成功地发展了牛奶、土豆淀粉和糖的加工业 (Knibbe, 1993, p. 150)。日本也在20世纪20年代通过合作社推动农村的农产品加工工业(如牛奶加工)。
智利自从1990年的民主过渡以来,国家农业发展研究所作为小农户们的机构,为集体的农产品加工和销售提供了包括投资基金在内的特别帮助。一项有意思的计划是通过类似于“合同农业”的方案,把小农户们和农用工业联系起来。在这项计划中,国家农业发展研究所通过合作的农用工业发放技术支持和贷款。这使得农民们在播种时就获得了安全的合同、公平的价格、和技术支持(智利的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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