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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近对各国政治领导力的一点感想 -- 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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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的主要逻辑错误是:将常识上不同的东西放在一起比较

首先,我非常尊重你认真、下功夫的态度和付出的努力。即使我完全不同意你的观点,也会尊重你的努力。之前如果有冒犯,也请多多包涵。

你查找了两个例子,做为证据说明你的观点:

比如上面两个网友(隐含)提出的标准是,受美国国防部资助的生物研究就是生物武器项目;我上面用两个本月发表的科研项目,事实举证这个标准不对。他们明确受美国国防部资助,但是显然不是生物武器项目。

其中,你使用的假设(所谓隐含的标准)是美国国防部资助公开发表的研究项目和在乌克兰生物实验室项目都是研究极度危险微生物一样的;如果公开发表的研究项目与生物武器项目无关,那么乌克兰生物实验室项目也与生物武器项目无关。

可是这两类项目是有重大区别的,不能放在一起类比。公开发表的研究项目需要公开宣示研究资金的来源,乌克兰生物实验室项目完全是秘密行动项目,如果不是俄罗斯在战场上缴获或者通过秘密情报收集的获得,公众可能无法知道。对可以用来做为生物武器的危险微生物,公开的研究是合法的,秘密研究是非法的,这就是区别。

我认为你的假设是站不住脚的,使用一些常识就可以推翻假设,否定你的结论。

我所说的常识是:对于可以用来做为生物武器的危险微生物,有一类研究的目标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的,是正常的研究。比如开展快速准确检测方法的研究,和开展鉴别诊断的研究等。由于涉及生物武器危险微生物,这类研究必需是能够被公众监督的,严格受到国家法律和国际法限制监督的,在公开的有严密安全措施保护的实验室开展。以防止研究中因意外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泄露,危及公共安全。

另一个常识是:研发生物武器的行动是反人类的罪行。如果一个组织/国家违反公理冒天下之大不韪研究开发生物武器,是不可告人的,肯定是秘密的,与公开发表的研究是不同的。最大的不同是资金来源是秘密的,研究人员的行动是秘密的。

还有一个常识是:美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拒绝签署《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国家。

最后一个常识:合法的研究项目是不需要秘密进行的,如果被发现了公开说明澄清合法性也是应该的而且也是法律强制要求的。

现在明确知道的是,美国国防部秘密使用大量资金,在乌克兰长期秘密资助并且参与开展了对可以用来做为生物武器危险微生物的研究。

综合以上几个常识,是不可能用美国国防部资助公开发表的合法研究项目,来推翻其秘密非法资助乌克兰生物实验室项目与生物武器研究无关。

目前的情况是美国国防部的秘密项目被俄罗斯缴获发现了,并按照《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条款 VI:“必要时寻求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协助,以追究违反生物武器公约,并认同其后续决定。”要求联合国调查,美国有义务配合调查。

美国拒绝配合,不仅不能洗脱质疑,反而更加欲盖弥彰。

总之,任何涉及可以用来做为生物武器危险微生物的研究,从立项之初就必需公开的,全程应受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众的监督。按照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包括美国自己的相关法律规定,任何秘密研究此类危险微生物的行动本身就都是非法的。美国国防部跑到其他国家进行秘密研究,就是规避美国国内法律限制,又因为拒签《禁止生物武器公约》,逃脱国际法的追究。最后多说一句,按照美国国内法律,美国国防部秘密资助此类研究就是非法的,而公开资助发表的研究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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