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图析林某”猥亵“很可能是冤案--仅指“猥亵” -- laska
我跟你的想法完全一样。
不过当河里的好文章越来越少时,我才发现,原来是作者越来越少,原来,我在这里,也曾经推波助澜。
这,仅仅是网络,而已。
我热爱那片土地,因为,我的亲人们在那里,我们共同的祖先几千年前就在那里,看着亲人们也许不富,但是辛苦的赚钱,为儿子买个玩具,为女儿买条裙子,知道自己只要努力,就能够安稳的看到子女长大,平安,他们不过是普普通通的人,不是什么GWY,也不是什么利益集团;但是他们的日子,安静,平稳,有盼头。
我无法想象,如果有对社会充满丑恨的人,发动了革命,他们的生活会怎么样?以及,我的呢?
所以,我说你,善良,呵呵,善良,对我来说,也是一种至高的荣誉,只是,我清楚的知道,对善良最大的亵渎,就是过分的宽容,伤及到善良人的宽容。
你会在毫无根据,只凭道听途说的情况下,妄下定论。
我觉得这是一种非常非常强大的思维方式,所以,也希望你体验一下哦。
某些人这会儿搞对公务员的职业歧视,赶明儿难保不会对其他职业或者社会身份产生歧视。
说不定哪天我问: 您家有当老师的吗?
某些人会答:你说我家有人当老师是对我的侮辱;
我又问:您家有人是留学生吗?
某些人会答:你说我家有人是留学生是对我的侮辱。
得,对于这种人,只能残念得一塌糊涂喽~~~
同样没有立场预判林有罪。而且我特指的是记者,即使外地的记者不愿去考证,深圳本地或者广州的记者总有能力做到像楼主在本贴所做的,提供更多的客观资料供读者自行判断当晚的情况吧。这次事件中显然没有媒体乐意这样做,反而在立案前已经判定了林猥亵罪。那么即使警方没有足够证据支持这一结论,反倒成了为林开脱罪名背书。更别提事后又把此归咎于中国特色问题的各种社论。
亲近(好意的)一下,小女孩误解。
但加上吵架记录,这个就比较难说了,
还出钱私了。。。
我想你指的是两方面的问题:
1、双方发生了争吵;
2、林某在吵架中“承认”并愿意赔钱。
是不是?如果我没有理解错,应该就是这两条。
首先,发生吵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将心比心地讲,如果你是林某,姑且假设你根本就没有想过什么“猥亵”,一泡尿撒完跑出来,就看见一群陌生人围着自己大骂(小姑娘和林某算是有一面之交,但小姑娘的其他家人对于林某可是陌生的,对不?)。你会不会觉得“莫名其妙”?
漫漫地,你听出意思来了,对方在骂你对意图对一个小姑娘行为不轨? 我想,这会任何人来说,都是挂不住的指控。都是会试图分辨的。 但是,不要忘记了,林某可是喝了八两白酒,而对方至少是两个成人,林某在口舌上讨不到便宜是可以想见的。尤其是酒醉之人情绪难控,眼看越吵越响,围观者越来越多,由此争吵的局面就更是难以控制了。
其次,吵架记录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事实上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吵架记录”,这点你不能否认吧?因为当时的摄像头只能录像,不能同期录音,所以,我个人一直是对林某的所谓“语录”存疑的,不排除其中被添油加醋的可能。
第二个问题,我理解你说的“吵架记录”是不是那段录音的文字版? 我必须承认,如果这份录音是真实的,那么确实对林某会产生不利。但是,据此却无法得出你所希望认定的结论来。
同样一个“你干没干过?”“我干了”,光从字面上讲根本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同样一个字,在双方的理解来说,是完全不同的。
可能对于小姑娘的家人来说,“干”=“企图猥亵”;
而对林某来说,“干”只不过是承认确实双手搭放在小姑娘的肩膀上。
但是,“手搭放在肩膀上”和“其他猥亵”,在没有任何其他旁证的情况下,是无论如何划不上等号的。除非,你能证明林某的生理构造特殊,通过手解除小姑娘肩部就能获得快感。
我假设一个情形:
正如你信步走进一家已经打烊但你并未留意的商店,顺手拿起一件货物端详,却突然有个店员指认你企图盗窃,你自然要为自己辩白。如果我是那个店员--
我大概会说:“你有没有拿过”;
你会说:“我是拿过,可是我。。。”
我逼问:“不要可是,我只问你有没有拿过”
你急了,说“我就是拿了,了不起我买了”
得,现在我可以指控你了--
1、你已经承认你拿了;
2、你愿意花钱了结。
so,--你的盗窃罪名成立。
这样的判决(无论是法律判决,还是道德判决)你会欣然接受吗?
我想你不会,因为这里面有前因后果。店员所认识的“拿”,和你所认识的“拿”的涵义是完全不同的。
“出钱私了”的问题,呵呵,我只能说林某确实糊涂了。但我个人表示理解--从一般人的认识上来讲,林是有相当身份地位的人,酒醒之后,不愿意把事情闹大,这种事情,好说不好听,还说不清,“公事公办”(其实是私事公办,因为林当时正在业余时间,这件事情到此时为止,纯属私人间的纠纷)的话,可能旷日持久,对自己的声誉也会有不利影响,所以,既然承认自己确实碰过小姑娘,而看上去也确实是吓着了小姑娘,选择通过赔偿来了解纠纷并不是什么很意外的选择。
主要特征:
1、墙壁上的开关和墙边的碗柜,开关上方还有一个貌似火警铃的东西;
2、碗柜左斜侧是一张四人小桌(有人坐的这张),而在这张四人小桌的左侧前方,是一张八人大桌。
3、左侧远处,都有一丛植物,在第一张图里很模糊;
4、左侧最前方都能现实有一排深色的貌似柜子的墙
至于你说天花板上的凹槽,我在看图的时候注意到了,这个我没法解释,我没有实地看过,这张照片是网上据说有网友实地考证拍摄的,有可能是拍摄角度问题,也有可能是当时这块天花板正好被掀开了一条缝。
但是,主要特征都是相符的,所以我采信了。
社会积聚的情绪需要一个发泄,这个事情真相如何其实根本不在很多人关注之中。而且我觉着也很难会有一个令人信服的真相浮现出来,除非那些坚持“别和我要证据”的同学。
大家都在偏执但真心且公正地审判自己心里的那个犯人而已。
如果每年通过这种网络公审形式审判并处决插有“贪污腐化、欺压百姓、官官相护”标签的林某某类人物100个,整个社会也会心态平和很多啦。
我认为主要有几个标识:
1、吧台背后是一张八人大桌,两张图在这个位置都有一张八人大桌。为什么说是八人大桌呢--因为他外侧摆了两把椅子,面对拍摄者的方向也摆了两把一起,而四人桌的椅子你可以注意一下,都是两两相对的。
2、窗上方都有窗帘的半圆形的装饰,透过过道中间左侧的那个粉色衣服女性的背后,窗边差不多相通位置,有一张桌子。
3、第二张画面中间黑色喇叭后明显是一个过道,那个位置又正好有服务员似乎在作业,这与前一张图是可以印证的。
4、过道宽度近似。
所以,我认为,这两张图应该是同一个地方
图一方框近处没有黑条,墙颜色一致。
图二似乎是图一更往里走照的,另一个方框。
我在看图的时候也注意到了这一点。
这两张照片显然不是在同一时间去照的,因为图一只有桌架,没有桌面,而图二不但有桌面,还有塑料椅子。
我是从这几个方面去判断的。
1、你说的黑条应该是窗,图二之所以最近处的黑条明显窄,是因为这里有一个墙楞。结合图一的墙面宽幅,我认为这里可能原来是用于张挂招贴的“宣传栏”,原来有两个,后来拆掉了一个。但比较容易分辨的是,两个黄色框的材质,颜色非常接近。
2、天花板上的圆弧都是双层的。
3、两张照片对比,可以发现圆桌或者桌架的数量是基本相符的。
而且,这里我认为需要修正一下,图一的左侧,图二的右侧的圆桌,应该是六张,因为图二可能是还往里走了几步拍的。
4、图一和图二两张蓝色厕所指路牌方向应该是相符的。
图一很明显有一个蓝色上翘的肩头指向前方--我额理解是前行-拐弯;
图二很模糊,但也能看到有一个蓝色上翘的箭头,应该也是表示前行-拐弯。
这样的话,和我画的草图应该是基本吻合的。
但在这个分析中,我认为你做得非常好,这个非常好不仅是缘于你认真的分析,更在于真正将被分析的对象放在一个客观中立的位置上,不因为他是官员就为他曲笔、也不因为他是官员就判他原罪。
可能会有人出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无法认同或者接受你这样的还原现场和推理分析,但是,无论如何,请您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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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鲜花已经成功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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凹槽(天花板提高一块)那么大特征不应该
照不到。注意柱子很多,每个上面都可能有
开关,碗柜也是可能多个或可移动。
很可能在‘L’型的交点处向两边照的。
根据你引用的。
:)
一个平行墙壁,一个面对拍照方向,
很可能另一个‘L’型地点向着‘交点’
出拍照的两个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