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我经历的一次公司大规模裁员 -- 风会
扣梦,制裁,抹黑……目的只有一个:让任就范,也的确成功了,向加麻大转移就是妥协了。 俺看不懂这后面或许还有啥大棋,但从民族主义立场出发,是宁愿跟川普合作都不会根基佬合作。当然川总势力也没啥合作精神,只顾眼前利益。出卖民族利益是买办阶级的标志,但历史证明,给人当🐶难免是一定鸟尽弓藏的。结局摆在那里,非要飞蛾扑火,那是客观规律,或曰挡人财路如杀人父母 ,那也等同于一个人要自杀 是挡也挡不住的 。非要否极才能泰来。
应该赔2N。
实在要赶人,也得先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然后用一些合法不合理的手段比如难以取证的小鞋啥的或者岗位调整把人恶心走或者是不能胜任什么的。
但是2N的N怎么算还有模糊空间。风会贴的只是广东省的指导意见,其他地方可能要有不同的解读。
单位经营困难,岗位都没有了,应该可以正当地裁员吧。无非按照劳动法补偿N月工资啊。为什么要节外生枝呢?
作为国家基础设施之一,首先承担的是国计民生的重大责任与功能。
在中国如此复杂的地理条件,如此不平衡的经济现状下,能支撑一个国家的工业体系和民用需求到如今的水平,已经说明了国电的能力。
并且国电在对外上也一样有建树,是“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执行者。
从2012年运行3条特高压工程到2017年9月投运“八交八直”16条特高压工程,无论是输送容量还是输送距离,国家电网不断刷新着世界纪录。列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四交四直”特高压工程,除±800千伏上海庙—山东特高压直流工程在建外,其余7条工程已全部投运。而在建的昌吉—古泉±11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是目前世界上电压等级最高、输送容量最大、输送距离最远、技术水平最先进的特高压输电工程。随着越来越多特高压工程的建成投运,电网优化能源资源配置的能力越来越强。截至2016年年底,特高压累计送电超过6150亿千瓦时。
近五年公司境外投资项目情况
●2012年5月,收购葡萄牙国家能源网公司(REN)25%股权,实现中国电力企业首次入股欧洲国家级电网公司。
●2012年12月和2013年4月,通过收购和增持获得澳大利亚南澳输电公司46.56%股权,首次成功投资澳大利亚。
●2014年1月,收购新加坡淡马锡集团下属的澳洲资产公司60%和澳网公司19.9%股权,公司在澳洲资产规模显著提升。
●2014年1月开始,累计收购香港港灯电力投资有限公司21%股权。
●2014年2月,公司与巴西电力公司联合中标巴西美丽山水电特高压直流送出一期项目,公司占股比51%,实现公司特高压技术成功走出去。
●2014年11月,收购意大利存贷款能源网公司35%股权,为当时中国企业在意大利最大投资。
●2015年7月,独立中标巴西美丽山水电特高压直流送出二期项目,首次独立实现特高压投资、建设、装备一体化走出去。
●2017年1月23日,公司成功收购巴西最大配电和新能源公司——CPFL公司54.64%股权,投资额43.08亿美元。
●2017年6月,完成收购希腊电网公司24%股权。
协商一致就无所谓N不N的,billion都可以,还N呢!
- 待认可未通过。偏要看
这个需要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批真实性,好好的企业申请的话不会被通过的。
多了去了。思科撤资,劳动部门说啥了?摩托诺基亚破产保护,劳动部门说啥了?经济性裁员多了去了。韩国人连破产都不破产,就全跑了,劳动部门说啥了?
说劳动部门不批准经济性裁员就是个笑话,劳动部门来给企业员工发工资?还是帮着企业挣钱盈利了好支持劳工啊?
人家来投资办厂,你不批准还能说的过去,毕竟人家要在你的地盘上。人家要真撤资不干了,或者某个部门就是裁撤了,你还就真的妥妥没办法。当然你可以让他下次,别来投资了。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按目前的劳动法行使这个条款还是比较麻烦的,破产的这么干没毛病,还在正常经营的公司想这么玩还是有点困难的。
251这档子事没有触发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的条款,所以一直没有讨论这些。
无固定期限合同协商不一致的话除了公司强行解除还可以选择不解除。
原合同继续执行,员工每天依照公司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公司按月支付合同工资和缴纳社保。
这样可以一直拖到有一方拖不下去为止。
劳动法尽管落地执行时有很多不尽之处,但编写法条的人逻辑水平还是没问题的,不会出现这么明显的漏洞。
如果要200N的话,那就真反常了。
我不反对某个要200N并达成的员工进去,这个太反常理了。
但我支持员工在被裁员的时候争取补偿2N+发放对应工作时间的年终奖,具体结果已最终协议为准。
关于裁员补偿,甲骨文今年5月的时候补偿时N+7,对于入职时间不长的员工,是超过2N的。
我记得是说如果满十年或连续两次合同期满,劳动者提出要求但双方一年内没有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视为默认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这一点上,劳动法对劳动者还是持保护立场并给予法理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