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客熙熙

主题:从“宁夏固原派出所工作人员殴打学生”说起 -- 自以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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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文革是一场很复杂的社会运动

里面的人和事都不能简单的用一个好或者坏字来概括,红卫兵运动也不例外。在这里我也不想深入探讨这个问题,只能简单说下我的观点:

不是所有红卫兵都参与打砸抢,也不是所有打砸抢行为都是红卫兵干得,被打死的人里有不少是好人,但是罪有应得的人也不是没有。

家园 法治是怎么回事

先补发:

老规矩,欢迎基于事实与常识参与讨论,有下列爱好者请勿参与

1. 喜欢给人扣帽子(包括但不限于:卖国、买办、被洗脑、五毛)

2. 不谈事实,只会骂人

3. 人身攻击(包括但不限于:辱骂,牵连他人亲属,问人多大了)

4. 阴谋论爱好者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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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各位跟帖。

对警察打学生这事怎么看,取决于如何看待社会规则,如何看待法治。一个社会总是存在某种规则的,法治是一种规则,专权是一种规则,黄金荣杜月笙也是一种规则。当然还有其它类型的规则。没有任何一种规则是完美的,期望完美的规则是不切实际的。我们所能期望的,不过是比较好的。法治为什么是比较好,或者最不坏的规则?第一,法治是明确的,明示的,大家都知道的。第二,法治适用于所有人。第三,法治是可以逐步完善的,而不是原地打转甚至倒退。

天朝现在的法律以及法律的执行情况肯定问题一大堆,对学校霸凌的惩戒过轻甚至变相保护算是其中之一。几个跟帖提到这点,例如

地图炮:我觉得群众支持警察打人也会成为中国法律史上有意义的一幕

梓童: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不满是正当的,但应该对谁不满?如果法律不好,找人大修改法律就是了。当然,在天朝让普通百姓推动人大修法是很难的,很可能自己现就被弄进去了,所以百姓不敢或者不会通过正当的办法解决矛盾,只能寄希望于某些法外的力量,可以是警察,可以是侠客,也可以是小混混碰上大流氓,反正有人揍他们一顿就是了,就可以高兴一下了。如果是这种想法,我倒是理解,虽然无法赞同。

小熊:欺负同学的学生已经不能再叫正常学生了吧?他们的行为已经不受法律保护了。这个说法,从法律上讲是不对的。法律的惩罚是法律的事情,警察无权私下惩罚。就算是死刑犯,法律要剥夺他的生命,但也只能依法执行,狱警私下殴打死刑犯依然是违法的。

大V说

一般电影里的警察角色(主角经常是办案高手且嫉恶如仇但是情绪控制差一点)对上自恃有靠山律师不到不说话的或者作案手段残忍却又拿不到罪证的,观众们都喜闻乐见警察动手敲打一下

电影里可能善恶分明,但现实生活中,你凭什么确认某人就是罪犯?就因为某个警察这么说?

有些河友很相信警察,例如江上渔人

我好好的,人家为什么要打我?

好像警察一个个都是包公附体似的,王立军先把前任送上刑场,然后自己叛逃,两个公安局长里面至少有一个是恶棍了。

红尘无极

警察无辜打人是极少概率

别忘了,这是对警察严格约束之下的结果。而且,如何定义“极少”呢?刑讯逼供的事情好像不少。

对以上两位河友的看法,某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河友说的很到位:

孙志刚之后未再有孙志刚是因为胡温政府及时纠正了制度

正如同这次公安分局及时、正确地处理了违令警察。

特殊性与普遍性是相互依存、相互转换的。千里之堤会溃于蚁穴,懂不懂?这是辩证唯物主义。

看看,法治是如何进步的:废除恶法收容遣送制度,完成天朝法治的一次重大进步。

假设

在中国,打孩子有时可以认为是教育的一部分。只不过通常是家长在行驶这个权力,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成是警察对其进行了“教育”。

这才是法律的正确打开方式。

抱歉,这不是法律的正确打开方式,警察的做法也不可以被看成是教育。警察没有这个权力。打孩子是家长的权力,而警察显然不是孩子的家长。“可以看成”不可以如此乱用的。

燕人举了拜登赦免他儿子的例子。法律最终是要又具体的人执行的,那么这些具体的人在执行法律的时候,既然是凡人,就难免有私心。各种制衡制度的设置可以减少和抑制私心对法律的滥用,但好像还没有任何体制或制度能够根除。前面已经说了,法治算是最不坏的规则了。允许警察随便打人更糟糕。


本帖一共被 2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家园 说了半天核心意思就是你们这也不对那也不对

至于什么是对的,你也说不出来。

抱歉,这不是法律的正确打开方式,警察的做法也不可以被看成是教育。警察没有这个权力。打孩子是家长的权力,而警察显然不是孩子的家长。“可以看成”不可以如此乱用的。

这段话很有趣,按照你的逻辑,哪天你家孩子在动物园里招惹驴子,结果被驴子狠狠踢了一脚,然后你也去和那头驴子理论:你没权力踢我家孩子,打孩子是我们家长的权力?

进一步追问一句,如果你家里养了一条狗,出门遛狗的时候不给狗拴绳。结果这只狗咬伤路人惊吓邻里,弄得四邻不安,闻讯赶来的民警将其打死。你是不是也会继续用你那套逻辑和民警理论:打狗是狗主人的权力,警察不是狗主人,所以没权力打狗?

家园 你是拿畜生当人,还是拿人当畜生?

对于正常人来说,人天生比畜生高级,畜生对人的任何侵犯都是错的。你拿人和畜生相提并论,到底是什么意思?思维混乱到了人畜不分的地步了,怪不得搞不懂法治。

至于你说的警察打狗,是什么情况?如果当时狗正在乱咬,警察当然可以打狗。不仅警察可以打,任何人都可以打,因为狗侵犯人的权利,而狗的主人因为没有尽到管理狗的责任,也丧失了保护狗不被打的权利。

家园 我支持警察教训这个学生,现在的未成年保护法真是恶法

只保护施暴者,不保护被害者。

现在反而是施暴者知道自己能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当挡箭牌,无法无天。老师管不了,警察也管不了。

这个警察真是一个好警察,才趟这摊浑水。为这挨个处分真是不公平。

家园 该不该打放到一边,对立法原则我有个建议

即罪恶惩罚不灭。假设一个人被杀,那凶手该承担的罪恶惩罚,应该是确定的。如果是一个健康成年人杀的,这个罪恶惩罚他来完全承担。如果是未成年人,没有执行力的病人,或者动物杀的,那就由相关人员分担,实在找不到责任人的,就政府分担。

比如一个未成年人故意杀了一个人,本该枪毙;由于他是未成年,就由他和监护人一起承担。若判他无罪,就要枪毙监护人。动物保护也可以,狗咬死人,枪毙主人。这样有完全责任的未成年监护人、狗主人就有动力去严格约束。

这样《未成年人保护法》《动物保护法》只进行罪恶惩罚在监护人和犯罪主体间的分配,而不涉及受害人的公道。

通宝推:潜望镜,
家园 从这个回贴看你根本不懂法治

“法治”是工具而不是目的。古代最“法治”的是秦,然而秦灭亡后刘邦废除秦法代之以“约法三章”,反而是“顺民心”。

法律本身就是绝对不公正的,在实践中某些人又可以钻空子,或者利用权势歪曲法律,使法律更加不公正。这次事件群众叫好就是因为打击了这部分人,实际上是维护了法律和社会的公平。

警察为什么打人?是因为和受害者有亲缘关系,所以打击报复?从报道来看明显不是。从群众反应来看就是这个孩子“该打”。在中国说某个孩子“该打”就是指缺乏教育,这次警察打人还就真的是为了“教育”这个孩子。这是符合中国的道德规范的。这个和警察是不是违纪没关系,而且警察明知“违纪"还是要冒着风险对这个孩子进行了教育,实际上更显得伟大。群众送锦旗的行为已经证明了这点。这和”枪口抬高一厘米“、”药神“是一个道理,公知们不是很推崇的吗?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所以法律不能违背道德。然而实践中法律往往是滞后的,实践中肯定会出现”合法但不合理“的现象,所以在法律修改之前要进行某种形式的修正。比如违法不一定都要处理,处理起来也可以酌情减轻。比如美国不是”零元购“了吗?还有判决有罪但仅仅罚款1美元的案例。这可是”法治“的美利坚在给我们做表率啊。

最后,教育是全社会的责任,其中也包括警察。

教育是需要全民参与的事业

通宝推:潜望镜,唐家山,
家园 前提必须是正常人

人比畜生高级的前提是必须是正常人,在学校敢欺负同学的学生明显不是正常人,被警察“修理”也是合情合理。其实不单单警察可以“修理”他,任何家长或者老师都可以“修理”他。

家园 根本不懂法治的是你

开头一句话

古代最“法治”的是秦,然而秦灭亡后刘邦废除秦法代之以“约法三章”,反而是“顺民心”。

就足以说明你根本不懂得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我也不啰嗦了,请看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的教学。

家园 谁判断正常不正常?

万一有一天有人给你戴个“不正常”的帽子之后随意修理你,不知道你是否会回想起你自己的这个帖子。

希望你不会遇到这种情况。

家园 宝推 -- 有补充

本来想回帖的,看到你发的这个帖子,已经说得很明白了,我就补充两句。

自河友真正的问题是用程序正义否定实质正义,或者说把法律神圣化和绝对化。

另外他的论证存在gap,河友们已经指出,就不啰嗦了。

作者 对本帖的 补充(1)
家园 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在词法上确实不太对仗 -- 补充帖

通常的说法是: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一对互补的概念。但是我对 结果正义 这个说法不太满意,感觉没有把事情说清楚。所以用了 实质正义 这个说法。如果追求概念上的互补,程序正义 应该表述为 形式正义。这样,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就是一对了。

宝推
家园 实质正义?请问谁判断实质?应该踹几脚?用多大力量踹?

请实质一下。

家园 没必要那么恼羞成怒吧

未来的事情不好说,起码现在我可以肯定地说:没人认为你的观点正确,所以你被人“群起攻之”也合情合理。进一步说,西河河友还算讲道理,没说更难听的话,如果你真的跑到大街上或者公开场合宣扬你的观点,我没法想象周围人怎么看你。

俗话说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一件事情发生,先听听大家的意见,如果大多数人都支持或者反对,一定有他们支持或者反对的道理。千万不要摆出一副“众人皆醉我独醒”的样子,还要板起面孔教训别人不懂法治,被人埋汰也不冤枉。

家园 帽子扣错了

我的帖子,哪一篇,哪一句是“恼羞成怒”,请你具体指出来,我送你通宝。我的帖子不多,总共307页,随便哪个帖子找到了我都送。如果没找到,请你说一声没找到就是了。

家园 这个帖子确认了你不懂法治

我也不多说,直接引用百度百科了。

基本含义

(1 [rule of law]∶依法治国 [1]

(2)[rulaw]∶法治 rulaws法治学 法治学的是独立的学科,是社会政治法律发展的结果,是一种全新的系统化社会价值体系。

引证解释

法治,谓根据法律治理国家。与“人治”相对。

《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 桓公 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

《淮南子·氾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

邹韬奋 《抗战以来》六二:“在此种惨酷压迫之情况下,法治无存,是非不论。”

法治是依据法律的治理。

法治实际上包含了许多层面的含义,它是指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亚里士多德就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法治还是指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一种社会理想,指通过这种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的实现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状态。

总的来说就是法治包括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和形式意义上的法治,也就是强调两者的统一,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显而易见,中国公民越来越信奉法律、崇尚法治了。而在过去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人们曾只追求“人治”的完善,将治国理想寄托在“圣人”“明君”身上,但历史的车轮却一次次无情地碾碎了这一幻想……

中国土壤里并非没有过法治的种子,我们有过“奉法者强则国强”的法治宣言,有过“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治原则,但同时也有“刑不上大夫”的法治缺憾。当西方已经大致勾勒出法治框架时,我们才发现,原来法治在守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能发挥如此积极有效的作用。

1、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哲学思想,强调法律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地位。

如代表人物之一商鞅主张:“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史记·商君列传》)需要指出的是,儒法两家在人性和治国理念的方法上表面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实质上两家的观点有着内在的相同之处,即法家的“性恶论”与儒家荀子的“性恶论”接近,法家的“法治论”与儒家的“人治论”在本质上都是“人治”。同西方的“性恶论”和“法治论”相比较,法家“性恶论”的适用范围小于西方的“性恶论”,法家将君主和国家、以及高级别的官吏排除在“性恶”的范围之外,而西方的“性恶论”则包括所有的社会成员;同理,法家的“法治”是“君权至上”、“国权至上”的法治,西方的“法治”是“宪法至上”的法治。

2、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民众的各种事务的一种政治结构。

与先秦法家思想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建立在民主社会的基础之上。法治最早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法治包括两点,一是有优良的法律,二是优良之法得到民众普遍遵守 ,这个思想得到了后来者的发扬,并构成了当代法治思想的核心与精髓。

3、具体含义: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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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习近平总书记这样用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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