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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许霆案,如何在滞后法律的包夹下突出重围?! -- 天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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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是回这个贴的

          http://baike.baidu.com/view/415523.htm

          我觉得您这样用挑衅的语气不好。

          • 家园 很好.法有明文,却不完备.

            多谢给的资料.

            这个法条,没有考虑别人错误付款,银行错误结算,卡被错误地给予授权等等数据结算错误或他人人为错误发生后,持卡人一些特定行为是否犯罪或诈骗犯罪.法条也没有考虑利用信用卡帐户转移隐匿其他非法所得时(例如洗钱)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至于利用信用卡作为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例如赌博结算或卖淫付帐等情形,是否与本法条相关也需要考虑吧?

            • 家园 您说的是

              说个蹩脚的比喻,大部分律师都是法律工程师,而非法律科学家,或曰法律思想家,所以和您思考的角度不一样,从现行刑法看不完备的地方很多,如受贿罪,收十万就要判十年以上(97年的规定,据说为了从严打击腐败),但目前收200万的被判十五年以内的很多,这个就没有显示惩罚的梯度。

              希望大家不要带着气讨论。

              • 家园 谢谢。请看某自己发的帖子,是实质的讨论

                本来写在这里的,后来看还是另跟在那边比较妥当。

    • 家园 我不认为一审判案和量刑有什么不合适的

      虽然从情理上讲判无期是不合适的。

      但法律就是法律。法理无情。既然事儿闹到了法庭上,就得讲法理儿,而不是讲情理。

      如果认为现有的法律滞后了,可以改,但也只能应用到以后发生的案件上。

      这个案件的判决合法理。感情上不能接受,但还得接受。美国戈尔和布什竞选之争最后有最高法院裁决。虽然很多人认为不合情理,但还得接受。因为法律提供了最终和最权威的裁判。

      我对这个问题的最初认识,不是从那一个案件,而是电视剧《编辑部的故事》。故事里《人间指南》编辑部受骗上当,骗子逍遥法外发外,编辑部却被《大众生活》g告侵权。法庭判定编辑部侵权,需赔偿损失。判决结果不合情理。但骗子却道出了事件的实质:合法理儿,法庭上理儿就是这么讲的。不服也得服。

      • 家园 不合适的就应该改,而且最好是当时就改

        “如果认为现有的法律滞后了,可以改,但也只能应用到以后发生的案件上。”按照这个道理,当初FLG闹起来的时候,没有对应的法律,应该放人家一马?可实际上,也是先修改的法律后惩办的FLG那伙人。

        如果新旧法律(或规定或制度)不容易衔接,在一定条件下“旧事旧办法,新事新办法”我倒没意见,可许霆案这个案子不存在这个问题。如果非在类似许霆案这种事情上非得强调“法律滞后了,可以改,但也只能应用到以后发生的案件上。”,我认为这不是“法理无情”,而是死板。

        • 家园 法律有时确实让人感觉死板

          这种死板地感觉实际就是法理无情。

          从我最初从电视剧知道法律会发生这种情况,到前几年我真正能够接受,用了十几年才掰过这个弯儿。

          你所提到的

          先修改的法律后惩办
          在一定条件下“旧事旧办法,新事新办法”

          正是尼伯龙根·蜗藤在他贴子指出的rule by law现象。

          我问过一个美国的律师,她从没有听说过rule by law这个词,这不是一个法律上的专有的词。在google上也查不到,所以可能是尼伯龙根·蜗藤首创。

          rule by law非常精确的说明了对法治的错误概念。举个例子,为了管理我的孩子,我可以随时制定一些规定,也可以随时修改规定。典型的“旧事旧办法,新事新办法”。如晚上九点以前必须上床睡觉、不准剩饭。这些规定对孩子是法律,但对父母没有约束力。也就是说父母超越了对孩子的法律。

          可在法治领域里,法治的根本原则是rule of law,也就是没有人能超越法律。所以rule by law是和法治的根本原则完全对立的。

          承认法律的死板、法理无情。实际上就是对法律权威的尊重。

          对许霆案,如果对量刑感觉不合情理,就改法。那很显然有什么人或机构高于法律。如果认为这是合理的,那法治还有什么意义?还有什么权力要求法治?

    • 家园 我的看法:

        这件事定为盗窃应该是没问题,谁叫许二次回头呢,如果只有第一次,还有定为不当得利的余地。

        但刑期明显过重,法院重审肯定会维持盗窃罪,改变刑期。但这案子影响太大,怎么改拿不准,只好请示。

        请示最高院,最高院就有责任做出答复。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的地方最高院可以受权(受人大委托)做出解释。

        在金额上没有什么变通余地,因为有明确的规定,即使人大做出修改,也只能按案发时的规定办。

        只有ATM机上能有所变通,ATM机虽然属于金融机构,但在现行法律颁布时还不普及,可以算是新生事物,而且盗窃ATM机的危害性明显没有盗窃银行金库大,全搬走了大概也只有十数万元。

        我看最高院最后做出的解释会把ATM机作为金融机构附属物的一个特例来办,刑期可以减档。再把ATM机本身出毛病与直接撬窃ATM机分成两个档,可以合理合法地把许的刑期减到五年以下。

        这个案子的判决是明显的合法不合理,遇到这种情况必然会对现行法律做出修改或细化。

      • 家园 同意,撬窃ATM机和利用ATM的BUG,严重程度却大得多了

        这倒可以往盗窃金融机构上靠而不会引起大的争议

    • 家园 请教老萨,当年你们公司取款机狂吐钱给客人那事怎么办的?

      就是那回取款机被雷劈,突然吐几千万日元出来那次。虽说恰巧出口也一起坏掉,客人最后为了出去不得不做一回拾金不昧的红领巾……如果那扇门没坏呢,客人拿着钱跑路了呢

      我想知道你们公司对这样的预期有什么计划?是告他无期还是自认倒霉?或者是别的?

    • 家园 最新消息

      男子恶意取款案将请示最高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8日03:3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毕征)记者昨日从有关渠道获悉,进入重审程序的“许霆案”将由广州中院逐级呈报至最高法院进行请示。

        《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其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看来已经开始尝试63条了。

      这样的话,“盗窃罪”,且“盗窃金融机构”基本无疑

    • 家园 男子恶意取款案将请示最高法

      2008年02月28日03:3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毕征)记者昨日从有关渠道获悉,进入重审程序的“许霆案”将由广州中院逐级呈报至最高法院进行请示。

        《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其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 家园 还是那句话,

      金融机构!你知罪吗?因为你的恶意出错,害的人家有劳役之灾!再问ATM机你知罪吗?你把你主人的钱乱给人家那个通敌判国是汉奸罪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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