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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杭州飞车案一审判决 -- 浩瀚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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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知足吧 东北宝马撞人那个案子

                  才赔了二十来万

                  二十万一条人命

                  可是他买的那个车牌就是七八万

                  等着吧 将来很有可能出现富人家的一条狗被车压死了赔偿的钱比一个人还多的情况

                • 家园 还是修法吧

                  高速飚车是不尊重生命的表现,这个行为应该从法律上就定义得严厉一些。

                  民事诉讼主要意义是用来弥补事件造成的后果的,但俺觉得这种明显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更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点我觉得可以借鉴德国的立法思路,量刑的时侯不仅考虑结果,也要多考虑一些行为本身是否恶劣,恶劣的行为哪怕没有带来恶劣的后果,也应该重判。省得以后那些飚车族自以为技术好运气好,撞不死人就一直飚,飚到出人命了才判刑,社会付出的代价太大了。

    • 家园 法院在可能范围内重判了

      结合事后的新闻发布会来看。

      法院明显是企图撇清的,所以下手一点没客气,就连为啥没有更重都写在判决书里面。

      当然这个判决离大多数人的期望差的远,不过在现行法律下,这个已经是最重的判决了,估计律师会上诉,但是恐怕改判的可能性不大。

    • 家园 浙江的法官还是偏保守,

      要是这案子在上海或者广东,存在开创性结果的可能性。。

    • 家园 其实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可以讲得通的

      在不是特别典型的案件中,法条主义的逻辑推理是服务于追求的目标的

      如果目标是轻罪,交通肇事罪的整个逻辑没有问题;但如果目标不一样,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逻辑证明也并不是多困难的事情

      这个判决,属于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判决,对于飙车行为的一般预防没什么效果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罪名与法官无关

        检察院提起的是什么就是什么,没有说法院可以想起来就给被告加个罪名的。

        这个案子法院已经是按照最重的标准给了。

        • 家园 刑事诉讼法通说认为,法官有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判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这句话虽然不是很明确,但基本上法学界都解读为法院可以变更指控罪名

          • 家园 受教了。这个说法有点含糊的.

            虽然从意思上来说确实可以改,但是法院这么干就是说检察院的专业素质不靠谱,等于是公开扇检察院的脸。我更倾向于这个条款是留下一个后门做一些微调用的,比如过失杀人和故意杀人,像这种3年上限的交通肇事直接提到死刑级别的危害公共安全,对于法院而言风险是很大的,公众舆论也许会乐观其成,但是整个司法体系的平衡就会被打破了。

            • 家园 这就是我在下面的帖子里说到的法院的政策空间问题

              在现实中,这种后门有,但是对于法官来说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压力,不一定敢于开启

              但是从理论上来讲,我们的刑事诉讼是流水线作业,每一个环节都可以通过自己对于事实真相的发现改变上一个机关的判断,所以谈不上“公开扇检察院的脸”

              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一定要上重刑,我比较倾向于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来判: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再以过失犯罪适用第二款,考虑到自首情节和已经向谭卓家支付高额赔偿,可以判五年左右

              从对胡斌的特别预防来讲,三年刑期或许能够起到作用了。我更关心的是罪名,因为其一般预防作用比较突出。即使胡斌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失条款的最轻标准判三年,也比以交通肇事罪最重标准判三年要好。因为这样可以警告所有飙车爱好者,飙车是一种最高可以导致死刑的危险行为。而仅仅是交通肇事罪的话,所有飙车的人都早有这样的心理准备了,知道反正不是大不了的事情

              • 家园 其实这里面涉及的就是司法系统的平衡

                如果法院贸然作这样的大改,基本上就等于说无视检察系统自由判案了,如果交通肇事这样相对轻的罪都可以改到危害公共安全,那还有什么罪名法院不可以改的?

                这样扩张法院的权限,对于整个司法体系的冲击远远大于个案本身。

                就本案而言可能实现了实质正义,但是程序正义付出的代价太大。

                • 家园 罪名的变更不完全是个轻重问题

                  交通肇事和危害公共安全,在犯罪构成上有相似之处,因而可以改

                  如果交通肇事改成故意杀人的话,就是太随心所欲了

                  而如果两个罪之间差距很明显,即使是轻重程度相当也是改不了的

                  事实上法院变更罪名在现实中不少,例如抢劫和抢夺

      • 家园 所以我希望能加快立法进程

        已经不能适合现在社会发展了,需要新的条款来对付新的情况。

        • 家园 立法者不见得就比司法者高明

          同样会遇到被利益集团控制的问题

          而且在社会转型期,问题的出现和变化都很快,什么事情都等待立法是等不及的,还不如给司法更宽松的政策空间。

          • 家园 您还真够大胆的,难道你以为司法就没有利益集团了

            到时候一个超速就让你倾家荡产。

            • 家园 司法当然也有利益集团

              请注意我说的是“同样会遇到被利益集团控制的问题”

              利益集团的干扰不排除,讨论立法还是司法解决问题本身就意义不大。那么讨论如何抵御干扰的政策空间就比较重要。

              具体到杭州飙车案来说,对于法官来讲,当然很有可能受到了利益集团的干扰,但是也确实缺乏抵御的政策空间。判交通肇事罪最为稳妥,最符合机械的法条主义。而判危害公共安全罪则需要发挥创造性解释,有较大的风险。法官都是普通人,他们不会去干一件既违背法条主义又得罪权贵的事情。但是如果他们不那么严格的被法条主义束缚,就可以更好的以法律为武器对抗权贵了。

              当然,如果不假定法官是普通人,而假定都是腐败分子,那么无论怎样调整制度其实没有意义。或者假定中国的司法仍然完全被权贵控制,没有一点独立性,那也不用讨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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