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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我不反对钓鱼执法 -- 行者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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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我不反对钓鱼执法

    最近有关上海交通执法队“钓鱼执法”的报道和讨论成为了一个热点。

    有网友提出:不“钓鱼”,怎么打击“黑车”的非法营运?,引来不少回帖者的反对。

    其实钓鱼的确是个打击“黑车”和其它各种常发性违法行为的好办法,俺就不反对钓鱼执法!

    但俺坚决反对上海各交通执法大队的这种钓鱼执法!这是一种侵犯人权、陷害无辜、损害社会良善的诱导式钓鱼执法

    “放倒钩”其实就是英美法下所谓的“警察圈套(Police Entrapment)”。这个问题俺没有深入研究过,但大体的理解是在一般的西方法律制度下,执法者可以放钩设套地引诱违法者现身,从而取得其违法的证据。然而,以诱导方式引诱人违法从而取得的证据应该是无效的。

    比如下面这个案例就是典型的美国式的倒钩:

    美国网络侦探伪装成孩子抓捕网上色狼

    这篇报道对这个网络侦探的钓狼过程的细节报道得并不详尽,而有些细节会直接影响该侦探所得证据的有效性,如谁先提议做“那件事”。

    从法理上讲,“警察圈套”、“放倒钩”或(正式点用词)“诱惑侦查”是否合法、依此获得的证据应不应该有效是个复杂的问题。俺找到篇学术性论文,有兴趣的可以读一下(较长):

    诱惑侦查之法律分析——刑事法治视域下的评析与构建

    “钓亦有道”,俺基本不会反对闵行交通执法大队用下面这种方式钓鱼:

    “钩子”拿个重包在路边等车子“上钩”,有人邀其搭车后即上车,让其送到目的地,司机一旦要求收费即钓鱼成功。但其钓鱼成功的必要条件是:1)整个过程有必要的辅助搜证手段(录音、录像等);2)“钩子”不可以是直接利益关系方,即不能是抓一个就得“300元”的职业钩子;3)最关键的是,钩子不能首先提出付款要求

    最后说个俺亲身经历过的“警察圈套”吧!N年前俺在上海参与办理过一个贩毒案,被告有好几个。其中A以贩养吸,首先被警察抓住。警察鼓励A争取立功,要他多揭发和协助抓捕其他吸毒者和毒贩。A供出了吸毒者B。事实上B只是个一般吸毒者,从未卖过白粉(海洛因)。但警察让A打电话给B,提出要向B买白粉。B一开始是拒绝的,但警察让A以“瘾上来了实在受不了”、“就这一次,无论如何帮帮我”的话最终说服了和A关系很好的B同意转卖给他一些B准备自用的白粉。后面的故事大家都猜得到了,当他们碰头交接时,英勇的人民警察出现了......

    B以“贩卖毒品罪”被起诉。审理过程中B的辩护律师一直死咬A的诱使行为,认为他是唆使犯罪,对其严词痛斥。A的律师委屈的说,你干嘛死盯着A骂呢,又不是他自己想这么钓自己的好朋友。B的律师说了一句我至今忘不了的话:“在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我只能骂A了,除了他我还能骂谁呢?

    俺也忘不了B的父母跪在审判员面前,为他们年轻的儿子求情,哭求从轻处理的情景。

    最后法院判决B贩毒罪名成立(俺忘了判了多少年,但大家都知道贩毒是重罪重刑)。

    通宝推:卷心菜,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钓鱼也要分清楚是商业性运营还是偶尔的有偿搭车

      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

    • 家园 管罚分开

      交管只能抓 不能定处罚金额 法院判定处罚金额 银行收罚款直接上缴财政 交了罚款再放车

      现在交管是抓黑车吗 是抓钱罢了

    • 家园 此钓非彼钓
    • 家园 上海的钓鱼其实就是创收

      刚才东方时空里评论员说了,这几年上海交通执法大队罚了5000万呢,这些钱去了哪里。别让钓鱼成为“创业版”。

      依这条路查下去,挺好。

    • 家园 反对!对于某些地方的交管来说,罚款创收才是根本目的
    • 家园 关于钓鱼式执法,你自己的转的文章就有答案了

       

       5 案件的适用范围

        诱惑侦查只适用于靠一般的侦查方法难以获得指控证据而社会危害性又比较大的犯罪,而不是所有刑事案件,同时,这些犯罪也仅限于蓄意且隐蔽性强的直接故意犯罪。这也是保障人权及侦查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在具体犯罪类型方面,一般限于“行为可能连续实施”的犯罪为妥,比如连续的抢劫案件、职业犯罪以及习惯性犯罪等,1也就是说,那些一次性的犯罪没有诱惑侦查的可能或意义不大。

      黑车属于“社会危害性又比较大的犯罪”么?

      • 家园 那篇论文针对的是刑事案件的侦查

        “黑车”经营不是刑事犯罪。

        俺引用这篇文章是想让大家了解一下学术上对“诱惑侦查”的一些见解,无意将其作为能否“钓黑车”的法理依据。

        • 家园 连对刑事犯罪都有严格适用范围的手段,对行政违法行为使用?
          • 家园 刑事取证的要求和限制当然应该是最严的

            在一个法律体系下,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取证要求是可以不同的,其中刑事取证的要求和限制通常是最严的,因为刑事处罚是国家公器对公民最严厉的处分,要用之最慎。

            如在美国,对证据的采信,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要求就不同,前者往往要严得多。举个最出名的例子 - 辛普森杀妻案。辛普森赢了刑事官司,但输了民事官司,其原因就是在同样的事实证据面前,刑事和民事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可被采信性要求不同。

            • 家园 你还是把上海放倒钩的法律依据拿出来吧

              私权利对私权利的民事诉讼和公权对私权的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能混到一起么?

              拿辛普森案的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来类比证明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对证据的要求无异于咬一口西瓜说柠檬是甜的。

              公权力的行使尊循的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高院关于查处毒品犯罪的相关意见和司法解释可以看作查处毒品犯罪用诱惑侦查的授权,请问上海倒钩执法的授权来自于哪部法律文件规定?

              • 家园 公权力的行使尊循的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

                花你这句。

              • 家园 俺从来没有说过民事取证和行政取证的要求是一样的

                俺也没有“拿辛普森案的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来类比证明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对证据的要求”,俺举例要说明的是不同性质的诉讼,其证据要求可以不同。

                不要过度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要授权的是公权力对私权力的限制和干涉职能,如政府应有法律授权才能限制公民的运输经营行为,而对职能授权下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执法取证是不可能以一一列举的方式授权的。按照您的对“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的理解,则交通执法人员还能有什么办法取证呢?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任何交通执法的具体取证方式。

                • 家园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如果倒钩真的有法律依据有关部门也不会死咬不承认自己跟“有正义感的市民”存在联系。实际上,如果乘客出自于行政机关的授意以举报非法营运为目的参与证据搜集,那么乘客本身的身份就不是证人而是受相关机构委托的调查者,这个调查程序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放倒钩的调查方式也不符合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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