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猥亵?我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官字两个口 -- 阳明
醉酒/醉鬼在不少人眼里居然可以是托词。
醉酒/醉鬼的行为是可以原谅或者减轻惩罚吗?或者在某些人眼里可以成为无意行为的借口?
恰恰相反
在判定可能的社会危害性下,醉酒/醉鬼是更容易引发对社会及其成员造成伤害。
在醉酒/醉鬼的状态下,判有还是判无?
在醉酒/醉鬼的状态下,轻判还是重判?
不论醉酒/醉鬼的状态,只看后果来量刑?
各位的意见呢?
当然了,美国人民很不满意。
First-Grader Suspended for Sexual Harassment
6岁似乎太大了,还有4岁的
4-Year-Old Accused of Sexual Harassment
补充:
一个州 Maryland,2005-2006共15个案例。
In my home state of Maryland, state data show that during the 2005-06 school year, 28 kindergartners were suspended for sex offenses, including 15 for sexual harassment.
"It's important to understand a child may not realize that what he or she is doing may be considered sexual harassment, but if it fits under the definition, then it is, under the state's guidelines," school spokeswoman Carol Mowen told the Herald-Mail. "If someone has been told this person does not want this type of touching, it doesn't matter if it's at work or at school, that's sexual harassment."
我的确觉得回复你真是无聊的事,但无聊的事总得有人抗吧。所以,其他看不惯的河友可以去回复点有意义的事,把这件无聊事交给我吧,谁让我也挺无聊泥!
来来来,下面进入我们的“句句”回复模式:
一审法官,二审法官都可以有不同的认定。
但是,我 可不可以 不认可 公安局的认定?
为什么我认定林高官是猥亵儿童,就是坏了人家小姑娘名声?
案件在侦察机关许可下,是可以公开报道的,在保证隐私权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讨论的,我当然可以发表看法。
看看你的主贴吧,哪里是简单的你发表看法,分明你是在强行给姓林的定了个“必须有罪”的基础,然后在此基础上恨不得把所有你以为可以适用的法条全列出来。可惜的是,我按你的罗列逻辑发现你还有很多法条没列明呢。你无法回答“故意伤害”的问题,所以泥,又把故意伤害做为林的一个罪名啦,证据都在后面几页呢,要帮你搬过来吗?
别用公开讨论的自由等同于胡说八道的自由,你的毫无逻辑、强行解释法律、自我理解大过法的自由言论完全是废话。与法官理解不同当然可以的,不过你对法律解读之强行性是把自己等同于法官甚至于法律本身,这样的逻辑你不觉得拿到公众论坛上讲很是浪费资源吗?
你认定姓林的猥亵儿童当然是坏了小姑娘的名声,因为你根本举不出林的猥亵成立的证据,相反,你的“用力过大”倒更像是故意伤害,你说说看,按照你的证据,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大于猥亵儿童,却被你说成一定是猥亵儿童,这不是破坏小姑娘名声又是什么?难道就为了你那“5年以上”?
看看我的问题“你要说人家猥亵,必须得指出他做了什么样的猥亵行为。如果是‘搭在颈处,用力较大’,请问,这为什么一定不是故意伤害或其他,而一定是猥亵?”,喂,分明是你没回答嘛。
最高法院为什么要出司法解释(你看,基本名词都会搞错),就为了你这个拒绝接受正常解读的法盲“小民”的不理解?是不是非要等你理解了才算是“一切要按照法律程序走嘛”?那要等到什么时候啊?一百年?你“小民”发表的不认同的看法哪里是所谓的看法啊?人家公安局的结论不顺你心便一定是不对的,而你自己的理解又完全是在自说自划。
所谓我的你的批判,不是已经回复过你了吗?看这里
你的看法完全是在自行强行解读法律,自娱自乐也就罢了,自己当真了,可就太好笑了。
你把这句单独拎出来不是在博同情吧,看飞马萧多霸道啊~~~,可惜啊,你到现在还搞不明白我为什么这么说。法盲不要紧,嘴上说自己是法盲,心里认为自己是凌驾于法律、基本理解力的“小民”就可笑啦!
当然,就你这样把公众场所的空气当作“众”的人来说自然是这样的,反正“官官相护”嘛,就好象“民煮石油”一样啊,万能膏药啊。
我把他们的话列出来,是要说明,我这个法盲也不是无的放矢。
喂,非要当一堆烂泥里没那么烂的泥并不是一个好追求。
不要乱用成语,他们用“强奸未遂”就成为你可以用“猥亵”的背书啦?真是强大的逻辑!
陈家8人--包房--农业部
林高官2人--涉嫌小三--交通部
中央--广东--深圳--诸侯(肖X,一条线)
你列这个是啥意思?这个线有什么意思啊?你又可以破案啦?证据,拿来再说,别像个神汉一样,什么都知道。
你咬定啥呀,你的事实?你的真理?原来法律和基本理解力就是挡你路的“绕”啊?你干脆反复粘贴这句算了,反正你不需要论证嘛
深圳市公安局立案,移交检察院,我认了。
我期待的是:
检察院公诉,高院《司法解读》,无论结果如何,我拥护。
现在是深圳市公安局一周内定性,我不认可。
你认啥呀,你又不是苦主。还底线呢,就当作立案了吧,万一检察院不认同呢,你还认啊,你不是咬定了吗?
司法解释啊,小学语文课的功能你可不能代劳啊。
有多少人期待 将来 高院 能 《司法解读》
名词搞正确,不要浪费河里资源,不要期望大家都要补习小学语文。
再有啊,不要把擅自归纳
这种情况下,不算“非礼”(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法制科科长刘平)
人家可从来没这么说过,你破坏完人小姑娘的名声又要来诽谤另一人啦?
最后一帖吧,我实在是觉得跟您没法交流了
一审法官,二审法官都可以有不同的认定。
但是,我 可不可以 不认可 公安局的认定?
为什么我认定林高官是猥亵儿童,就是坏了人家小姑娘名声?
案件在侦察机关许可下,是可以公开报道的,在保证隐私权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讨论的,我当然可以发表看法。
看看你的主贴吧,哪里是简单的你发表看法,分明你是在强行给姓林的定了个“必须有罪”的基础,然后在此基础上恨不得把所有你以为可以适用的法条全列出来。可惜的是,我按你的罗列逻辑发现你还有很多法条没列明呢。你无法回答“故意伤害”的问题,所以泥,又把故意伤害做为林的一个罪名啦,证据都在后面几页呢,要帮你搬过来吗?
别用公开讨论的自由等同于胡说八道的自由,你的毫无逻辑、强行解释法律、自我理解大过法的自由言论完全是废话。与法官理解不同当然可以的,不过你对法律解读之强行性是把自己等同于法官甚至于法律本身,这样的逻辑你不觉得拿到公众论坛上讲很是浪费资源吗?
你认定姓林的猥亵儿童当然是坏了小姑娘的名声,因为你根本举不出林的猥亵成立的证据,相反,你的“用力过大”倒更像是故意伤害,你说说看,按照你的证据,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大于猥亵儿童,却被你说成一定是猥亵儿童,这不是破坏小姑娘名声又是什么?难道就为了你那“5年以上”?
看看我的问题“你要说人家猥亵,必须得指出他做了什么样的猥亵行为。如果是‘搭在颈处,用力较大’,请问,这为什么一定不是故意伤害或其他,而一定是猥亵?”,喂,分明是你没回答嘛。
哗,用戳穿啊,你承认你是在胡说啦?你是说你可以胡说八道?
你的贴子和lala的不同,他是实时和我辩论,我当时在网上就实时回应,还做了直播。
你不是很介意别人改帖子嘛。所以我原话都没删,在修改的时候,只是单独加了这句 回复过快,没看清你的行政诉讼。
你不满意?
我怎么会不满意!你这可不是改帖子,而是应该改没有改,就像写字错了不划掉。我的天,原来你在敲字时根本不会用delete!
法官当然可以不认同我的解读,可以有法官自己的解读。
难道我连自己解读法律的权利也没有吗?
请问,法律是写给谁看的?
原来是我破坏了小姑娘的名誉?
请问,我破坏在了哪里?
这个案件报道是公开的,并且保护隐私权的,我这种讨论就是破坏了小姑娘的名誉?
你等小民当然可以解读法律啊,可把自己扭曲的解读当真理那也太好笑啦,你不是要通过自己解读的法律把姓林的关进去吗?这与你自己辩护可不一样,你自己辩护说什么都没关系,可你把自己解读的意思当法律规定,那也太扯啦。
法律写给大家看,可不是每个人要遵循自己解读的法律。
说你破坏了小姑娘的名声是建立在你不能解释“用力大”不是故意伤害而是猥亵上的,你不能做答,当然是破坏人家名声啦。
你以为公开讨论案件就不涉及破坏人家名声啊?你瞧,又法盲了不?
糯米园子同学,是你先提的美国,我就找了美国人民的例子。
对比一下,要知道我们这位林高官当时还是醉酒,摸了10多秒,11岁陈MM当时还没有监护人在场,而且惊恐万分。
第一个6岁的案例,是6岁男孩和女同学玩耍,从背后用手戳了女同学的背。
"The girl said my son touched her waistband. That's what the girl said to the principal. My son said, no, he touched her back, just on her shirt, because the girl touched him first.
"He was crying and said, 'Mommy, why this is a big deal? What is this? I thought we were all sisters and brothers in class.'"
"I feel terrible," said Dorinvil. "He feels terrible. He keeps telling me 'Mommy, are the police going to arrest me?' He's very emotional."
第二个案例是4岁男孩被控,性骚扰成年校车员工
这个4岁男孩甚至于还不会拼Harassment这个单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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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美国人民,或者神经病的校长们,是在什么样的社会环境下,作出了这种神经病的判定呢?
很抱歉,我又和你抬杆,骚扰你了。
首先,他们受到的处理,都是行政处理,而非“犯罪”,就好像林最后被免职一样
其次,既然不是司法处理,标准偏差自然比较大,换一个校长,可能情况就不一样。而且在新闻里明显看得出,校长的处置并不能说被广泛认可。
再次,触摸的位置不同,小姑娘说那小孩摸得是她的“waistband”,小孩说自己摸得是“back”,waistband是一个什么样的位置,肩膀能比么?
最后,这明显是校长的自保策略,免得小姑娘的家长找他要赔偿,怎么在你看来,这就变成有释法效力的司法判决了?
最后的最后,就算他们做得一切合适,当事人受到的处理跟林受到的处理也是一个水平上的,为啥你揪着不放,似乎林不进去蹲几年就损害了社会正义?
把醉酒的林高官的案子和6岁,4岁的男童比。你认为美国人民会不会广泛认可林高官的无“非礼”行为(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法制科科长刘平)?
如果那些校长们指控醉酒的林高官摸10多秒是猥亵,你还会认为是神经病吗?
6岁和4岁男童的指控是要跟着他们走的,也就是说在将来的读书,工作时,在填写Security Clearance时,是要如实填写的。这个污点是擦不掉的。
修改,谢谢landlord的指正:
看到这句,实在是忍无可忍了,一点儿常识都没有,和你辩论简直是浪费时间,也浪费西西河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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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
深圳市公安局可以给林高官定猥亵儿童并故意伤害,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可以驳回故意伤害。
猥亵儿童身体触摸10秒,因陈MM反抗,最后一秒变成了掐。陈MM反抗成功,犯罪中止。
林高官到底犯了多少罪,我不是公安局,没有侦察,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根据深圳市公安局的公布资料,我认定是猥亵儿童罪。你要加上故意伤害,谢谢,我没有注意,可以加上。
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公诉,法院受理。在一审中,法院判定猥亵儿童罪不成立。
检察院上诉,二审法官判定猥亵儿童罪成立,判林高官5年。
这样的过程有问题吗?
原来我浪费了西西河的资源。
我很抱歉,我有罪。那么,请西西河设立版主审查制度,我不反对,好比国内论坛一样。审查通过才可以发表看法。
不行啊,这样会浪费版主的精力的。
那么,我闭嘴?
同上,我不反对加上故意伤害。至于是否是猥亵儿童,我解释的很清楚了吧。
最高法院当然可以不作出司法解释。
而我当然可以要求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我当然可以对最高法院不作出司法解释,发表不满的看法。
有问题吗?
我发表我的看法就是凌驾于法律?
请问,我是如何凌驾于法律?
不要乱用成语,他们用“强奸未遂”就成为你可以用“猥亵”的背书啦?真是强大的逻辑!
我并没有背书,我指出的是那些“教授”“精英”们也有同样的看法,有些看法甚至超过了我。
请注意,我从来没有提到黑幕,黑幕和陷害说/碰瓷说的源头请不要找我。
我说过的是“官字两个口”,而我在主贴里也明确指出这就是同样的结果可以有不同的解读,比如彭羽案。
我在随后的回贴中指出,我不认可深圳市公安局的解读和结论。
我认定的证据已经反复贴过了,深圳市公安局和你不认为是证据。你为什么还要反复来绕?
司法解释啊,小学语文课的功能你可不能代劳啊。
我不是苦主,但我能不能发表我的看法和认定?
我可不可以用我自己的想法来归纳?
我可不可以不采用深圳市公安局的归纳?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法制科科长刘平任定不是“非礼”,他有他的归纳和认定。
我有我的归纳,认为他的归纳是错误的,可不可以?
Last December, a kindergartner was accused of sexual harassment after he pinched a classmate's bottom at Lincolnshire Elementary School in Hagerstown, according to the local paper, the Herald-Mail. The charge will remain on his record until he enters middle sch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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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明明就不打算要和你交流。人家是来宣传gcd一万个该死的。
虽然,人家也不知道打死gcd之后会是什么样。虽然,人家也不知道也不想知道谁可以比gcd做的更好。虽然。。。。
可是,你却在这里反复讲道理。如果讲理有用,他会写这些贴吗?
所以,我认为你有问题!我要批评你!
我对楼主的建议是去凯迪和猫扑。那里他的同类更多,西西河显然不是他的类型。
我觉得你有问题! [ 赫然 ] 于:2008-11-14 08:49:39
人家明明就不打算要和你交流。人家是来宣传gcd一万个该死的。
虽然,人家也不知道打死gcd之后会是什么样。虽然,人家也不知道也不想知道谁可以比gcd做的更好。虽然。。。。
可是,你却在这里反复讲道理。如果讲理有用,他会写这些贴吗?
所以,我认为你有问题!我要批评你!
我对楼主的建议是去凯迪和猫扑。那里他的同类更多,西西河显然不是他的类型。
这是什么逻辑?——让你看得更清楚,免得我说你回帖不快?我什么时候说过你回帖不快或有这方面的忧虑啦?我让你代替我忧虑啦?
深圳市公安局可以给林高官定猥亵儿童并故意伤害,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可以驳回故意伤害。
这也叫逻辑?这叫赤果果的生造法律!哪个法条告诉你可以这么操作的?麻烦你看看书吧~~~
猥亵儿童身体触摸10秒,因陈MM反抗,最后一秒变成了掐。陈MM反抗成功,犯罪中止。
林高官到底犯了多少罪,我不是公安局,没有侦察,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根据深圳市公安局的公布资料,我认定是猥亵儿童罪。你要加上故意伤害,谢谢,我没有注意,可以加上。
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公诉,法院受理。在一审中,法院判定猥亵儿童罪不成立。
检察院上诉,二审法官判定猥亵儿童罪成立,判林高官5年。
这样的过程有问题吗?
你到底疯了没?到底是猥亵还是故意伤害?还是其他?
犯罪什么时候开始的?怎么就认定是犯罪啦?就凭那“用力较大”?先定罪,然后乱找罪名,不顾法律,如此强大的思维,西西河之罕见啊~~~
你是在梦中完成检察院、法院的系列动作吧,这叫哪门子审判啊?连个证据都收不齐全,剧本倒是编好了,荒枪走板。
我很抱歉,我有罪。那么,请西西河设立版主审查制度,我不反对,好比国内论坛一样。审查通过才可以发表看法。
不行啊,这样会浪费版主的精力的。
那么,我闭嘴?
你当然是浪费河里的资源。什么审查啊,浪费斑竹精力啊,闭嘴啊,都好矫情啊,怪不得说自己是法盲一点都不妨碍乱解法律,很幽默啊?这笑话真冷。
你不反对啊?可是这有违法律啊,你以为加上就加上了?你自己行法的?至于是否是猥亵,连是否是故意伤害都区分不清楚,你怎么就解释清楚啦?
而我当然可以要求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当然可以对最高法院不作出司法解释,发表不满的看法。
有问题吗?
哦,那你去要求啊,光在这里说有什么用啊?我建议你与其去要求最高院,还不如去要求小学语文老师给你补补课。终于把最高院与司法解释写对了,怎么不谢谢我啊。
我之前说过好多遍啦,你有权发表议论,无权强行解释法律,在公众论坛胡说八道实在很丢人也浪费资源。你可以说,别人也可以说你乱讲。
请问,我是如何凌驾于法律?
你整篇不停在扭曲法律,给整个案件过程套上你的逻辑你的法律,怎么就不是凌驾法律了?难道我还得说你是尊重法律?其他的问题你怎么就不回答了?像我这样每句都答,多实诚啊~~~
我说你用他们背书,不是说你背书,这两回事,明白否?你只指出了烂泥不止一堆,没有最烂,只有更烂。
我说过的是“官字两个口”,而我在主贴里也明确指出这就是同样的结果可以有不同的解读,比如彭羽案。
我在随后的回贴中指出,我不认可深圳市公安局的解读和结论。
请注意,你就在本页的帖子里说了“黑幕、陷害”说,源头不是你,你就没说过了?文字还不是你发明的呢,你写什么字啊?
什么是官字两个口啊?姓吕的人还两个口呢!毫无逻辑。是“彭宇”不是“彭羽”,麻烦你认真点,也不要东拉西扯,你哪有在主帖中不同的解读啊?你满帖都是罪罪罪。
你认定的“证据”不能构成证据,你反复贴也成不了证据,而且真没看出来你有哪些证据,“用力较大”是猥亵的证据?公共场所的空气是证据?我哪里有来绕你,请问?我不厌其烦地告诉你,不要强行解释法律,你一点也听不懂。
你不是在说认不认吗?你不是苦主,有啥好认不认的?这与你是否能发表看法不是一回事啊,我看你累得慌,一会做苦主一会公检法。你的认定,我之前就说了,胡说八道可以收一收,一点价值都没有,浪费资源。
我可不可以不采用深圳市公安局的归纳?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法制科科长刘平任定不是“非礼”,他有他的归纳和认定。
我有我的归纳,认为他的归纳是错误的,可不可以?
哗,这个造谣又是赤果果的。人家刘平可没有说过“从你的醉酒,无监护人,未满14周岁的小女孩可以从背后乱摸她的双肩。也可以诱导她为你上厕所带路。这种情况下,不算‘非礼’”!
你用自己归纳的情况加上“不算非礼”变成了刘的言论了,人家根本不是这么论证的。
造谣啊,造谣!
赶紧去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