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猥亵?我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官字两个口 -- 阳明
过去在老舰船的时候讨论广东孙志刚事件,一些人洋洋洒洒,引经据典得出的结论就是孙身上的伤是他自己摔的。
适用于猥亵,并适用于故意伤害,那么立案,移交检察院。由检控官公诉时决定起诉罪名。我认为是猥亵,检控官认为是故意伤害。林高官认为是谢谢小女孩拍了肩膀。都可以。
深圳市公安局认定,林高管的行为没有刑事责任。
我不认可,行不行?
请看原文:
当然这个众也可以有两个口,几人算众?我说过了,司法解释或法院判定。
我可不可以发表我的看法?在我的看法里,我可不可以使用 当然可以 这个词?
原文:
我是在你发文同时回了你的文,回文过快,没有注意到行政诉讼是法院立案。并且立即修改了帖子。省得有人说我改帖子,所以只是单独加了这句 回复过快,没看清你的行政诉讼。
那可不是我的观点,而是你喜欢列法条,我看你还漏了一点,提醒你一下。你的理解力的确不好。
需要你认可或不认可吗?你要坚持走刑法,你有那个权利吗?
我没有权力不认可深圳市公安局的认定吗?
我没有权力发表我的看法,坚持走刑法吗?
你在当场对“我”指责,注意是刑事指控“我”猥亵儿童。
“我”可以请你报警,或者“我”直接报警。
请问,这个在案发现场是不是正确的做法?
当然,警方到达现场,给我上手铐,带回警局,或直接在现场做笔录。
请看我原文:
“我”实话实说。
警察也会对“你”录口供。
警察押“我”回警局,立案,将案件文本移交检察院。
经过警局电脑查档,“我”无犯罪记录,有正当职业,当时的解释正常。警察允许保释,“我”打电话,找夫人/朋友作保,付了保金5000元(例),回家,继续工作,但保持随叫随到。
嫌疑犯并不是案底。
那么就请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自己的言行。没有人逼迫林高官去诱导11岁的林MM带自己上厕所,没有人逼迫林高官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从背后双手摸林MM的双肩。
否则就学阿扁,高举双手,“政治迫害”“司法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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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旭红(深圳大学法学院):从客观方面讲,如林对女孩子实施了掐脖子,可视为强制拥抱,是司法实践认定的一种猥亵行为。
郝劲松(中国政法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以目前证据,警方已经足够刑事立案。并表示,林嘉祥已不只是涉嫌猥亵,而是涉嫌强奸。
李克杰(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难道认定林嘉祥猥亵女童的证据还不足吗?要认定林嘉祥对小兰实施了猥亵还需要多少直接证据呢?猥亵事实的存在还有疑问吗?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从法律上看,“涉嫌猥亵幼女”当然是宗刑事案件。警方称,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林某有猥亵行为,所以未以刑事案件立案,这实则是流行于司法实践中的“不破不立”在作怪。已让上级和地方双重难堪的“林高官”恐怕有必要去研究一下于司法实践中明滋暗长的“法罪错位”了。这条被称为“犯事于东,获罪于西”的潜规则,在司法经验中有一个被默认的指导原则——“以人立案”。“法罪错位”以往多被运用在经济犯罪领域,比如沈太福因为高息集资、扰乱中央金融政策被捕,却以贪污和行贿罪名被起诉;铁本案起初涉嫌的是“贷款诈骗”和“偷税漏税”,戴国芳等有关当事人却被指控“虚开发票”等等。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林和11岁女童的陈述成为认定该案核心事实的直接证据,详细分析两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当时有侵害女童合法权利的事实发生。
重要的是证据,而不是你的想象
罗旭红(深圳大学法学院):从客观方面讲,如林对女孩子实施了掐脖子,可视为强制拥抱,是司法实践认定的一种猥亵行为。
搂抱肩膀和性骚扰之间也没有一定关联
这是你的自由。
无论你愿意对谁辩白--
有一个名叫“阳明”的成年男人看到有个小朋友一个人在马路上走,你走过去拍拍小朋友的肩膀,小朋友一看吓一跳,哇地枯起来。
OK,我觉得你对小朋友实施了猥亵。足够公安立案,移交检察院了。
虽然在你来说,你可能是将之错认为邻家的小孩,也可能是只是想问问她是否迷路。
你想辩白吗?
小朋友一个人走在马路上--无监护人的环境,对吗?
你拍过小朋友肩膀了--对小朋友有身体接触,对吗?
小朋友哭了--你使其惊恐了,对吗?
什么?你说你没有醉酒?--错了,没有醉酒恰恰证明你更有可能实施猥亵了,因为醉酒的人认错人的可能性更大,没见过有醉酒的人抱着电线杆子叫honey的么? 而你既然没有醉酒,说明你意识清醒,有充足的判断能力,怎么可能认错人?
条件都满足了,所以,你--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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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蓝字部分都是你自己开列出来的,你认为根据这些,就足以认定是“猥亵”了。
现在,在这个模拟的情境里,我也认为你--“阳明”实施了“猥亵”。
我期待看到你的辩白,而不是问你将在何时辩白,因为无论是面对警方的询问,还是在你被提起公诉后站在法庭上;无论你是通过律师,还是自辩,最终你都要为自己“辩白”--除非,你真的打算“默认”了--认罪--猥亵罪。
所以,面对上述的情境,虽然只是模拟的,我仍然期待看到你为情境中的“阳明”进行辩白。
当然,如果你认为自己能够辩白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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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原文你看不看?
“我”可以请你报警,或者“我”直接报警。
“我”实话实说。
“我”应诉,“我”请律师,在法院为自己辩护,律师/“我”会找各种理由,为“我”开脱罪行。
法官判定,“我”由于无端有了 双手 背后 掐/摸 小女孩的行为,有目击证人,判定“我”猥亵儿童罪名成立。
“我”不认罪,上诉。律师/“我”会找各种理由,继续为“我”开脱罪行。
我已经明确的说了,这种证据下就是猥亵。
公安局立案,移交检察院。
你看不看帖子?
“我”如何辩白?
“我”要和律师商量:各种理由
比如,
林高官:我谢谢她,不是掐。
你相信了,我不信,可不可以。
“我”可以用林高官的同样的辩解来辩白,但“我”自己都不信。
如果律师说,“我”就该这么说,那么“我”照做。死马当作活马医呗。
我的观点从头至尾都很明确:
醉酒,无监护人,未满14周岁的小女孩不要从背后乱摸她的双肩。也不要诱导她为你上厕所带路。
这种情况下,摸了就是猥亵。
我的观点很难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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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这个角色来说,我只是一个举报者,剩余的,你主要要去面对警方,或者法院。
至于你是否和律师商量,是当场辩白,还是向警方辩白,抑或保持沉默直到在法庭上辩白,这都不是我关心的问题。
我关心的是--你如何为自己辩白--
小朋友一个人走在马路上--无监护人的环境
你拍过小朋友肩膀了--对小朋友有身体接触
小朋友哭了--你使其惊恐了
根据你的逻辑,满足这三项条件者,已属于“猥亵”
此外,还要加上你处于清醒的状态--所以你不会认错人。
在同时满足这几项条件的情况下,我向警方指认你实施了“猥亵”的行为。
你可以一直沉默,可以和你的律师商量,可以等到上法庭,但是,你最终还是要为自己辩白。
现在,我期待的不是看到你的结论,而是看到你如何为自己辩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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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劲松要是真说这种话,我只能说,他读书读进了屁眼里,已经可以给他一个耳光了==“以目前的证据”--什么证据?
“涉嫌强奸”--我靠。
请郝劲松同学拿出证据来谈谈到底怎么“涉嫌强奸”了。
从许霆案开始,我就已经发现许多所谓的律师和法学家实在是--
“证据还不足吗?”--拜托,我倒要请问这位李教授,您老有啥证据?有没有证据还两说呢,还“还不足”?
“还需要多少直接证据”--拜托,李老师,您麻烦拿出点“直接证据”给大家看看。
那回子王教授大谈特谈“罪刑法定”,这回子还没见他就案情分析出个什么头绪呢,已经开始谈什么“‘不破不立’在作怪了。”
不知道这位王教授想破的是什么,想立的又是什么?
合着没照着他的心思作出判断,就是““法罪错位””?王教授,您以为您是谁啊?
法学原理和司法实践中有很重要的一条--不能仅凭口供定罪,何况还没有口供。这位何所长就凭“陈述”定罪了?
“可视为强制拥抱”?什么叫做“强制拥抱”?有没有标准的定义?哦,你说“可视为”就“可视为”了?
更何况,所谓的“掐脖子”都还没证据认定呢,就已经“可视为‘强制拥抱’”了?我靠,这个逻辑还真不是一般的强大。
---唉,真是语不惊人死不休啊。为了博出位,真是啥都敢说啊。
“我”可以请你报警,或者“我”直接报警。
“我”实话实说。
“我”实话实说。
实话实说?
“我”不知道,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我”为什么要从背后摸这个小女孩的双肩?
请“你”告诉“我”为什么要和小女孩身体接触?
对了,你说过:
那么就用“这个辩白”如何?
“我”实话实说。
OK?
OK?
OK?
OK?
------------------
另一个你,认定了深圳市公安局的结论。
是不是?
另一个我,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的结论是错误的。
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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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后实行。
拿他去衡量七八十年前的事情,合适吗?
莫若你拿现在的婚姻法去套套太祖在延安时期的行为?我想,重婚罪一定是逃不了的。
呵呵,这些东西你都好意思拿出来做证据啊 [ laska ] 于:2008-11-12 08:46:47
郝劲松(中国政法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以目前证据,警方已经足够刑事立案。并表示,林嘉祥已不只是涉嫌猥亵,而是涉嫌强奸。
郝劲松要是真说这种话,我只能说,他读书读进了屁眼里,已经可以给他一个耳光了==“以目前的证据”--什么证据?
“涉嫌强奸”--我靠。
请郝劲松同学拿出证据来谈谈到底怎么“涉嫌强奸”了。
李克杰(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难道认定林嘉祥猥亵女童的证据还不足吗?要认定林嘉祥对小兰实施了猥亵还需要多少直接证据呢?猥亵事实的存在还有疑问吗?
从许霆案开始,我就已经发现许多所谓的律师和法学家实在是--
“证据还不足吗?”--拜托,我倒要请问这位李教授,您老有啥证据?有没有证据还两说呢,还“还不足”?
“还需要多少直接证据”--拜托,李老师,您麻烦拿出点“直接证据”给大家看看。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从法律上看,“涉嫌猥亵幼女”当然是宗刑事案件。警方称,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林某有猥亵行为,所以未以刑事案件立案,这实则是流行于司法实践中的“不破不立”在作怪。已让上级和地方双重难堪的“林高官”恐怕有必要去研究一下于司法实践中明滋暗长的“法罪错位”了。这条被称为“犯事于东,获罪于西”的潜规则,在司法经验中有一个被默认的指导原则——“以人立案”。“法罪错位”以往多被运用在经济犯罪领域,比如沈太福因为高息集资、扰乱中央金融政策被捕,却以贪污和行贿罪名被起诉;铁本案起初涉嫌的是“贷款诈骗”和“偷税漏税”,戴国芳等有关当事人却被指控“虚开发票”等等。
这位王琳同学从许霆案开始就上窜下跳,说了不少不着四六的话。
那回子王教授大谈特谈“罪刑法定”,这回子还没见他就案情分析出个什么头绪呢,已经开始谈什么“‘不破不立’在作怪了。”
不知道这位王教授想破的是什么,想立的又是什么?
合着没照着他的心思作出判断,就是““法罪错位””?王教授,您以为您是谁啊?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林和11岁女童的陈述成为认定该案核心事实的直接证据,详细分析两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当时有侵害女童合法权利的事实发生。
法学原理和司法实践中有很重要的一条--不能仅凭口供定罪,何况还没有口供。这位何所长就凭“陈述”定罪了?
罗旭红(深圳大学法学院):从客观方面讲,如林对女孩子实施了掐脖子,可视为强制拥抱,是司法实践认定的一种猥亵行为。
“可视为强制拥抱”?什么叫做“强制拥抱”?有没有标准的定义?哦,你说“可视为”就“可视为”了?
更何况,所谓的“掐脖子”都还没证据认定呢,就已经“可视为‘强制拥抱’”了?我靠,这个逻辑还真不是一般的强大。
---唉,真是语不惊人死不休啊。为了博出位,真是啥都敢说啊。
他是要用 清朝 的 尚方宝剑,穿越时空 去斩 明朝 的官。
一句话:
认为 没有证据也可以告人有罪的,有搏出位嫌疑.
你希望你自己的未来怎么过吧.今天你可以靠没有证据去告别人,明天别人也能没有证据把你送进看守所.这么简单的事情,你就可着劲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