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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略论我们对伊斯兰教应持的态度——回江城孤舟兄 -- 镭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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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不觉得伊斯兰教基督教犹太教有什么本质区别

      如果有,那也是历史造成的。伊斯兰教信徒作为商人的时候是宽容的,作为战士的时候是不宽容的。基督教犹太教也是如此。

    • 家园 如此邪恶的宗教

      让我们把他们从肉体和精神上都彻底消灭吧。

    • 家园 还是得花,仿佛又见当年天涯大战马阿訇

      不过现在这样就学术多了,争论看着都顺眼。

      那几个为印尼猴子辩护的鳖孙儿现在怎么样了?

      天涯没那帮孙子念经,过得都没什么劲儿了

    • 家园 两位兄弟,就此打住吧

      文化上面的事情,由于大家切入点不同,观点难免有所差异,那就求同存异吧。

      俺的观点是,世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主义,更不会有十全十美的宗教,任何一家独大都不是好事。

    • 家园 贵贴已阅,作个回复

      我无意多作争论。只想总结性的说一句,阁下和我观察问题的角度是不同的。

      比如说,我认为阿拉伯各国中世俗政党执政的国家根本不止伊拉克和叙利亚,阿拉伯国家有22个,埃及、黎巴嫩、利比亚、苏丹、也门等等无不是现代政治制度,社会风气也很世俗化。相反,如海湾六国那样政教合一的国家才是特例。而您却认为不是。

      我认为对伊斯兰教与阿拉伯人应该用历史辨证法,客观的评判其地位和作用,而您认为我没作到。

      我认为“阿拉伯帝国对异教徒的态度比中世纪欧洲宽松”,可你认为不是。那好,伊斯兰教和基督教都是闪族一神教信仰的分支,阿拉伯帝国内允许基督教徒的存在以及保证其信仰自由,可难道中世纪的欧洲允许穆斯林的存在并保证其信仰自由?你说《伟嘎耶教法经》规定阿拉伯人不允许叛教和信仰佛教,那请问中世纪时哪个欧洲国家允许其臣民叛教或改信其他宗教的?

      我认为在许多人对阿拉伯以及伊斯兰除了知道石油、自杀性爆炸、伊拉克和巴勒斯坦等几个名词外,对其历史上的辉煌和地位一无所知时,为他们补补课,说说阿拉伯人的好话并无不可,就如这里也有一直在为佛教和佛学说好话的一般,只要这好话有历史依据即可。这不是误导,而是回归历史的本来面目。伊斯兰教如果真是那么不宽容、不知变通的,它也不能发展成今日的规模,成为一种世界性宗教。

      关于民族问题,我是坚信以和为贵的,非但尊重国内少数民族的合法宗教信仰,而且认为在与少数民族交往时,应该以中华民族整体利益为出发点,求同存异,而非刻意宣传各民族间历史与现实中的矛盾。这不是什么政治正确的大帽子,而是我一以贯之的主题思想。像上次我在阎崇年事件中的表态,便是如此。

      写文章可以争辩,我也欢迎不同意见的存在。您无论何时如果觉得我的文章中有什么问题,尽管提出来。但就此问题的进一步讨论,我希望就此打住,因为双方的立场早已经预先设定,像一场辩论赛中的正反双方,这样的辩论是没可能辩出结果的。请给我时间和精力去写其他的,与伊斯兰教无关的贴子,谢谢。

      • 家园 消灭宗教!

        消灭国家、民族、阶级,

        大同世界一定会实现

      • 家园 我的回答

        我认为“阿拉伯帝国对异教徒的态度比中世纪欧洲宽松”,可你认为不是。那好,伊斯兰教和基督教都是闪族一神教信仰的分支,阿拉伯帝国内允许基督教徒的存在以及保证其信仰自由,可难道中世纪的欧洲允许穆斯林的存在并保证其信仰自由?你说《伟嘎耶教法经》规定阿拉伯人不允许叛教和信仰佛教,那请问中世纪时哪个欧洲国家允许其臣民叛教或改信其他宗教的?

        1、这涉及到“异教徒”这个概念。我要强调指出一点:与基督教视伊斯兰教为“异教”不同,伊斯兰教并不认为犹太教和基督教是“异教”。这是因为伊斯兰教认为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是一回事,只不过前两者的信徒不够“与时俱进”,不肯承认上帝的新使者穆罕默德,和他带来的新经典《古兰经》罢了。因此,伊斯兰教对犹太教和基督教的态度,不能用来说明伊斯兰教对待异教的态度。要了解伊斯兰教对待异教的态度,必须看伊斯兰教对三大一神教之外的其它宗教,比如佛教的态度。关于这一点,《伟嘎耶教法经》已经很明确的告诉了我们:阿拉伯人中的佛教徒,要么皈依,要么处死,没有别的选择。

        2、我们是中国人,不是欧洲人。欧洲的事情和我们没有关系。因此,如果你要说明伊斯兰教是宽容的、尊重其他信仰的,最好的办法,是将阿拉伯帝国与同时代的中国唐朝比一比,看看谁更宽容。

        比如说,我认为阿拉伯各国中世俗政党执政的国家根本不止伊拉克和叙利亚,阿拉伯国家有22个,埃及、黎巴嫩、利比亚等等无不是现代政党政治制度,社会风气也很世俗化。相反,如海湾六国那样政教合一的国家才是特例。而您却认为不是。

        正如你所说,世俗化的阿拉伯国家的阿拉伯人比较宽容和开放,而坚持伊斯兰传统的海湾六国则比较保守和狭隘。这正可说明伊斯兰教在文化领域的作用到底是什么样的,是促进开放、宽容,还是促进了保守和封闭?我想结论不言自明。

        我认为在许多人对阿拉伯以及伊斯兰除了知道石油、自杀性爆炸、伊拉克和巴勒斯坦等几个名词外,对其历史上的辉煌和地位一无所知时,为他们补补课,说说阿拉伯人的好话并无不可,就如这里也有一直在为佛教和佛学说好话的一般,只要这好话有历史依据即可。这不是误导,而是回归历史的本来面目。伊斯兰教如果真是那么不宽容、不知变通的,它也不能发展成今日的规模,成为一种世界性宗教。

        从历史上来看,中世纪的阿拉伯文化的确辉煌过,但是,它们都已经消失在历史长河中了。也就是说,它们是伊斯兰教发展历史上的歧出,而非主流。今天的伊斯兰教与它们之间并没有传承关系。对它们一无所知,不会影响我们对今天的伊斯兰教的认知。

        另外,再次强调:不要用“中华民族整体利益”之类的大帽子来压人,更不要用它作为你歪曲历史和现实的借口。

        • 家园 说过了不再和您争辩,只是想请您把一句话给改掉

          您再次提出:

          “伟嘎耶教法经》已经很明确的告诉了我们:阿拉伯人中的佛教徒,要么皈依,要么处死,没有别的选择。”

          那么请问,您在引用翻译后的文章时,能否确定那就是阿拉伯文原文的本意?不会自己已经先被“歪曲”了认识而不自知吧?

          请看这个关于《伟嘎耶教法经》的链接:

          外链出处

          “制定人口税,对阿拉伯人的偶像崇拜者、对叛教者只接受奉教或杀死。”

          应该是同一句吧?请问,为何这里就是“偶像崇拜者”而不是“佛教徒”?原文到底是怎么写的?到底谁才是正确的?误翻的那一方,到底是否加入了个人的私货进去?在没有确切的证据前,请您把这句话给改掉。谢谢。

          而我曾举出的那个埃及异教徒叛军首领带着灵石觐见哈里发的例子,已经证明即使是偶像崇拜者,也未必都判死刑的。盖因伊斯兰教法是个庞大的体系,但它并不是像现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那种成文法典,你把《伟嘎耶教法经》提到那个地位上,才真的会给现代读者一种误导。

          举个例子,伊斯兰教法史上,有个“大象之家判例”。公元835年,一宅主女儿的孩子因被外公剥夺居住权,向伊斯兰法庭起诉。马立克教派法官哈伦,据该派教法惯例驳回起诉,判定“后代居住权”不适用于外亲。10年后,一位哈乃斐派法官,据该派惯例,作出了支持原告的判决。数年后,该判决又被马立克派法官哈利思推翻。为此,原告上诉到哈里发那里,哈里发在综合意见后,才作出支持原告的最终判决。

          如果《伟嘎耶教法经》代表的哈乃斐教法真有那么一言九鼎的法律效力,以上那个判例哪用得着那么折腾?

          不好意思,总觉得阁下不是在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来看待问题的。比如说到哈乃斐教法,就用一本书来把它固化成一个一成不变的铁框架,比如说到伊斯兰教对文化的促进和阻碍作用,就完全无视历史背景和实际情况。现代的伊斯兰教大多数教派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已经阻碍了社会文化的进步,可不能由此否认历史上的伊斯兰教曾经起到过积极和进步的作用。这是基本的历史唯物论观点嘛!

          • 家园 古时和中国人有接触的基督教徒和伊斯兰教徒

            写下的游记普遍都认为中国人是偶像崇拜者。对于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佛教的佛像和道教的神像都属于偶像崇拜之列。

          • 家园 既然已经写了,为了避免影响上下文的连贯性,就不改了

            这个地方可能是我引用的译者有误。因为按照无花果的说法,中国很多阿訇分不清“佛像”和“偶像”的区别,“佛教”和“偶像崇拜宗教”的区别,因此出错也是可能的。

            但无论是“佛教”还是“偶像崇拜者”,“只接受奉教或杀死”的规定是写的明明白白的。你引用那个埃及异教徒叛军首领带着灵石觐见哈里发的例子,恰恰说明了阿拉伯帝国对非三大一神宗教的宗教迫害的存在。因为如果伊斯兰教真的主张信仰自由,那么就根本不会有人提出要“惩罚”那个埃及异教徒叛军首领,或者即使提出了也不会被重视,需要哈里发来亲自裁决。

            至于那个“大象之家判例”,恰恰说明了哈乃斐教法的权威性——它能被阿拉伯帝国的教法法官引用作为判决依据。至于当时的阿拉伯帝国同时还存在其它会被法官认可的教法学派,那是另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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