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略论我们对伊斯兰教应持的态度——回江城孤舟兄 -- 镭射
兄的原贴见链接出处。按惯例,我该在尊贴的后面跟帖我的回复,但因为这个问题比较重要,所以我决定新开一贴,对兄此贴作如下评论和回复:
1、无论是什么宗教或文化,我们都应以客观的态度来审视。但你不是这样做的。你自己说的很清楚:
这句话说明,你的确不是在客观的叙述历史,而是在有意识的为阿拉伯与伊斯兰文化“说好话”。也许你不在意这种做法对你的文章的价值的损害,但你的这种做法很可能对你的读者——特别是对阿拉伯和伊斯兰文化知之不多的读者——造成严重的误导。对此我不能不指出。
2、如果你引用叙利亚人和伊拉克人说的话,是想证明“阿拉伯民众中绝大多数在宗教问题上根本没有那么极端和夸张”,那么我要说,你完全没有达到这个效果。因为我们都知道,叙利亚和伊拉克是阿拉伯国家中世俗化程度最高的,这是因为它们都是(或曾经是)世俗的阿拉伯复兴社会党执政的国家。也正因为如此,它们在阿拉伯国家中是特例,不具有普遍代表性。
3、你说我“好像一直只盯着白纸上的黑点不放”,很遗憾,我不这么认为。我倒是看到,你一直在对伊斯兰教作一种一厢情愿的美化式的描述甚至歪曲(比如我已经指出过的所谓“阿拉伯帝国对异教徒的态度比中世纪欧洲宽松”之类)。我认为,做学问首先要做到的,是实事求是,对一个事物进行不偏不倚的介绍和叙述。我只是在对你的这种美化式的描述和歪曲进行纠正。
4、关于“民族”问题,我只想说一句话:在西西河,政治正确的大帽子吓唬不了任何人。你提起它只能降低你的文章的价值。
本帖一共被 7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我无意多作争论。只想总结性的说一句,阁下和我观察问题的角度是不同的。
比如说,我认为阿拉伯各国中世俗政党执政的国家根本不止伊拉克和叙利亚,阿拉伯国家有22个,埃及、黎巴嫩、利比亚、苏丹、也门等等无不是现代政治制度,社会风气也很世俗化。相反,如海湾六国那样政教合一的国家才是特例。而您却认为不是。
我认为对伊斯兰教与阿拉伯人应该用历史辨证法,客观的评判其地位和作用,而您认为我没作到。
我认为“阿拉伯帝国对异教徒的态度比中世纪欧洲宽松”,可你认为不是。那好,伊斯兰教和基督教都是闪族一神教信仰的分支,阿拉伯帝国内允许基督教徒的存在以及保证其信仰自由,可难道中世纪的欧洲允许穆斯林的存在并保证其信仰自由?你说《伟嘎耶教法经》规定阿拉伯人不允许叛教和信仰佛教,那请问中世纪时哪个欧洲国家允许其臣民叛教或改信其他宗教的?
我认为在许多人对阿拉伯以及伊斯兰除了知道石油、自杀性爆炸、伊拉克和巴勒斯坦等几个名词外,对其历史上的辉煌和地位一无所知时,为他们补补课,说说阿拉伯人的好话并无不可,就如这里也有一直在为佛教和佛学说好话的一般,只要这好话有历史依据即可。这不是误导,而是回归历史的本来面目。伊斯兰教如果真是那么不宽容、不知变通的,它也不能发展成今日的规模,成为一种世界性宗教。
关于民族问题,我是坚信以和为贵的,非但尊重国内少数民族的合法宗教信仰,而且认为在与少数民族交往时,应该以中华民族整体利益为出发点,求同存异,而非刻意宣传各民族间历史与现实中的矛盾。这不是什么政治正确的大帽子,而是我一以贯之的主题思想。像上次我在阎崇年事件中的表态,便是如此。
写文章可以争辩,我也欢迎不同意见的存在。您无论何时如果觉得我的文章中有什么问题,尽管提出来。但就此问题的进一步讨论,我希望就此打住,因为双方的立场早已经预先设定,像一场辩论赛中的正反双方,这样的辩论是没可能辩出结果的。请给我时间和精力去写其他的,与伊斯兰教无关的贴子,谢谢。
1、这涉及到“异教徒”这个概念。我要强调指出一点:与基督教视伊斯兰教为“异教”不同,伊斯兰教并不认为犹太教和基督教是“异教”。这是因为伊斯兰教认为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是一回事,只不过前两者的信徒不够“与时俱进”,不肯承认上帝的新使者穆罕默德,和他带来的新经典《古兰经》罢了。因此,伊斯兰教对犹太教和基督教的态度,不能用来说明伊斯兰教对待异教的态度。要了解伊斯兰教对待异教的态度,必须看伊斯兰教对三大一神教之外的其它宗教,比如佛教的态度。关于这一点,《伟嘎耶教法经》已经很明确的告诉了我们:阿拉伯人中的佛教徒,要么皈依,要么处死,没有别的选择。
2、我们是中国人,不是欧洲人。欧洲的事情和我们没有关系。因此,如果你要说明伊斯兰教是宽容的、尊重其他信仰的,最好的办法,是将阿拉伯帝国与同时代的中国唐朝比一比,看看谁更宽容。
正如你所说,世俗化的阿拉伯国家的阿拉伯人比较宽容和开放,而坚持伊斯兰传统的海湾六国则比较保守和狭隘。这正可说明伊斯兰教在文化领域的作用到底是什么样的,是促进开放、宽容,还是促进了保守和封闭?我想结论不言自明。
从历史上来看,中世纪的阿拉伯文化的确辉煌过,但是,它们都已经消失在历史长河中了。也就是说,它们是伊斯兰教发展历史上的歧出,而非主流。今天的伊斯兰教与它们之间并没有传承关系。对它们一无所知,不会影响我们对今天的伊斯兰教的认知。
另外,再次强调:不要用“中华民族整体利益”之类的大帽子来压人,更不要用它作为你歪曲历史和现实的借口。
您再次提出:
“伟嘎耶教法经》已经很明确的告诉了我们:阿拉伯人中的佛教徒,要么皈依,要么处死,没有别的选择。”
那么请问,您在引用翻译后的文章时,能否确定那就是阿拉伯文原文的本意?不会自己已经先被“歪曲”了认识而不自知吧?
请看这个关于《伟嘎耶教法经》的链接:
“制定人口税,对阿拉伯人的偶像崇拜者、对叛教者只接受奉教或杀死。”
应该是同一句吧?请问,为何这里就是“偶像崇拜者”而不是“佛教徒”?原文到底是怎么写的?到底谁才是正确的?误翻的那一方,到底是否加入了个人的私货进去?在没有确切的证据前,请您把这句话给改掉。谢谢。
而我曾举出的那个埃及异教徒叛军首领带着灵石觐见哈里发的例子,已经证明即使是偶像崇拜者,也未必都判死刑的。盖因伊斯兰教法是个庞大的体系,但它并不是像现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那种成文法典,你把《伟嘎耶教法经》提到那个地位上,才真的会给现代读者一种误导。
举个例子,伊斯兰教法史上,有个“大象之家判例”。公元835年,一宅主女儿的孩子因被外公剥夺居住权,向伊斯兰法庭起诉。马立克教派法官哈伦,据该派教法惯例驳回起诉,判定“后代居住权”不适用于外亲。10年后,一位哈乃斐派法官,据该派惯例,作出了支持原告的判决。数年后,该判决又被马立克派法官哈利思推翻。为此,原告上诉到哈里发那里,哈里发在综合意见后,才作出支持原告的最终判决。
如果《伟嘎耶教法经》代表的哈乃斐教法真有那么一言九鼎的法律效力,以上那个判例哪用得着那么折腾?
不好意思,总觉得阁下不是在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来看待问题的。比如说到哈乃斐教法,就用一本书来把它固化成一个一成不变的铁框架,比如说到伊斯兰教对文化的促进和阻碍作用,就完全无视历史背景和实际情况。现代的伊斯兰教大多数教派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已经阻碍了社会文化的进步,可不能由此否认历史上的伊斯兰教曾经起到过积极和进步的作用。这是基本的历史唯物论观点嘛!
这个地方可能是我引用的译者有误。因为按照无花果的说法,中国很多阿訇分不清“佛像”和“偶像”的区别,“佛教”和“偶像崇拜宗教”的区别,因此出错也是可能的。
但无论是“佛教”还是“偶像崇拜者”,“只接受奉教或杀死”的规定是写的明明白白的。你引用那个埃及异教徒叛军首领带着灵石觐见哈里发的例子,恰恰说明了阿拉伯帝国对非三大一神宗教的宗教迫害的存在。因为如果伊斯兰教真的主张信仰自由,那么就根本不会有人提出要“惩罚”那个埃及异教徒叛军首领,或者即使提出了也不会被重视,需要哈里发来亲自裁决。
至于那个“大象之家判例”,恰恰说明了哈乃斐教法的权威性——它能被阿拉伯帝国的教法法官引用作为判决依据。至于当时的阿拉伯帝国同时还存在其它会被法官认可的教法学派,那是另一个问题。
文化上面的事情,由于大家切入点不同,观点难免有所差异,那就求同存异吧。
俺的观点是,世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主义,更不会有十全十美的宗教,任何一家独大都不是好事。
不过现在这样就学术多了,争论看着都顺眼。
那几个为印尼猴子辩护的鳖孙儿现在怎么样了?
天涯没那帮孙子念经,过得都没什么劲儿了
让我们把他们从肉体和精神上都彻底消灭吧。
写下的游记普遍都认为中国人是偶像崇拜者。对于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佛教的佛像和道教的神像都属于偶像崇拜之列。
如果有,那也是历史造成的。伊斯兰教信徒作为商人的时候是宽容的,作为战士的时候是不宽容的。基督教犹太教也是如此。
阿拉伯人或者伊斯兰教虽然不能说有多邪恶,可窃以为反过来也不是一个好的做法,同样会造成歪曲。
伊斯兰教作为现代的主要一神教之一,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其经典直接对世俗生活作出具体的规定。
错了就是错了,为避免以讹传讹,还是做些修改比较合适.在西西河的辩论不是以争胜负为目的
不是教义。只不过是政治和宗教结合起来,总是有那些搞政治的王八蛋故意把教义里王八蛋的部分拿出来,作为自己王八蛋行为的理论根据。
耶稣说的话,最长的是那段《登山宝训》——虚心的人有福了,怜悯人的人有福了,但是宗教裁判所不会引用这段,而是去引用其它的东西。
如果哪个国家是佛国,那么估计天天要说——我佛难免要做狮子吼。
而且,无神论的国家,政治也不是不丑陋。
因为伊斯兰教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政治与教义的合一。它的教义,就是当时(公元6世纪)的阿拉伯人的政治主张宗教化的产物。
如果不接受真主派遣天使长加百列传授《古兰经》给穆罕默德的说法,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古兰经》是穆罕默德专门针对基督教和东罗马人而撰写的:
针对基督教徒自称是“上帝的选民”,伊斯兰教声称,穆罕默德是上帝在人间挑选的新使者,只有皈依他,才算选民;
针对当时东罗马的基督徒对没文化的阿拉伯人的鄙视,伊斯兰教声称,阿拉伯语是天堂的语言和上帝进行末日审判时所使用的语言,只有学会阿拉伯语,才有可能通过末日审判,进入天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