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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河南女法官王佳佳被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党志军死刑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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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不吐不快前您看过一审判决的认定事实吗

        之前一审没判,事件的整个过程没有出来,凭着之前的网络传言得出你现在的结论,确实很正常,包括我之前也曾认为法官判案有瑕疵。但现在整个案件过程都出来了,你要还是说什么假设传言确实为真,那就是选择性无视事实了

        这个案子我是从河里知道的,为了查证还去裁判文书网上翻过相关判例。通报出来之后还是想说几句。

        案发之初有传言是:党某无辜被撞(对方全责),索要18000元赔偿,保险公司愿意赔12000元,超出部分的赔偿需要通过法院来判,最后王法官判9000元。

        从通报的行文来看,我个人相信这个传言是真的,具体的文案就不分析了。

        我只是想说一点,我国对于精神赔偿这一块的立法和执法还是比较滞后的。假设传言确实为真,党某无辜被撞,只获得9000元赔偿,对他来说确实是不公平的。换句话说,如果让王法官在18000元和不被撞之间两者二选一,我不知道她会怎么选,我是肯定选不被撞的。

        斯人已逝,就不多说了。希望此事能够促进法律的公平性和法官判案时的同理心,也不枉两条人命的付出。

        如果你是那个女法官,审理党某的赔偿起诉,发现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要5000赔偿双方未达成一致,然后住院半月后挂床,提交个假证据主张自己的皮衣损失2900,购买电动车价格1800,索赔18000,结果庭审调查发现事故发生时党某未穿皮衣、电动车也不是他买的,住院费也并非他主张的那样,你还要判保险公司赔偿他18000吗?事实上王法官判保险公司赔偿9300,包括就医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已经远远超出党某当初索要的5000元了,毕竟皮衣、电动自行车的损失都是虚构的、所谓的住院都是挂床且只开了止疼药。判赔9300已经基本涵盖了党某的住院费用及当初索要的5000元,(索要5000+车衣损失4700+29天住院费用9100多点=18800元,半个月住院费用4600左右)如果法官还要支持党某18000的索赔额,真当保险公司的法务是吃干饭的吗?当初5000都不愿意赔,住院挂床后赔了9300,如果法官再把皮衣电动车的损失甚至挂床的钱都要保险公司出,试问你站在保险公司的角度会同意吗?那才是真正的枉法了。

        从整个事实来看,党某的起诉就是故意讹人,交通事故后索要5000不成,就找了个小医院住了半个月又挂床半个月(之所以说是小医院,是因为一般的大医院也不会任由不需治疗的病人挂床半个月的,甚至有可能是党某与医院医生熟悉才挂床的),然后提供虚假证据说皮衣损坏、车辆损失,索赔18000多,结果没想到保险公司对医院调查后发现了其挂床的事实并提交了法庭,并对他皮衣损失、电动车损失不予认可,所以法官判决时没有采信党某的一家之辞。而党某聪明反被聪明误,因为挂床的事实保险公司不认可并进行了调查、虚构的皮衣、电动自行车的损失被发现、自己挂床住院29天的费用9000多还得自己出,虽然判赔9300,但还是相当于竹篮打水一场空(如果他住院半个月后不继续挂床,赔偿的9300其实就相当于他当初主张的5000元+住院的4600元,也满足了他当初的意愿。而根据后来法院的调查,党某根本就没住过院,这也是一个虚假事实),这才恼羞成怒下怪罪到法官身上故意杀人。

        事实如此清楚的情况下,法官支持了党某最初索赔5000元的要求,只是对他3个虚假证据不支持明显虚假的2个半而已,如果还要说什么加强法官判案时的同理心,不知道您想要法官如何去同理一个讹人的原告?如果是这样,法官岂不是助纣为虐了?

        通宝推:淡淡忧伤,
                            • 家园 讨论问题还是要讲究先来后到的

                              这是网络上的基本礼节。

                              现在争论的核心是你认为“案发之初的传言不真”。我已经把传言分成了三段,方便进一步确认。第三段已无异议,后续我就不再确认了。

                              自然语言肯定不如形式语言那样精确。第一段的表述,我在上一贴已经精确化了一些,“(1)党某无辜被撞(对方全责),党某在起诉书里向保险公司索赔18000元”。如果你还想再精确一些,可以在表述里加上肇事方。

                              先确认一下,这样的表述你没有异议吧。或者你认为我的这个新的表述 跟 最初版本 有明确差别,那也算是有异议。那请你把明确差别之处说出来,我可以再解释。

                              你现在明确否定的是第二段。我是想搞清楚,你否定的理由是

                              “保险公司收到票据后,从来都没有给出一个建议性的赔偿金额”

                              还是

                              “保险公司收到票据后,给出了一个建议性的赔偿金额,但是这个数值不是12000元”。

                              这是两个在本质上不同的论述。

                              或者两者都不是,你还有别的理由。

                              或者你认为传言的第二段中保险公司愿意赔12000元为真,只是反对我的个人脑补,说超出部分的赔偿需要法院来判?

                              我觉得确认了这件事后,我们的讨论应该就能出结果了。

        • 家园 我本来想发补充帖的

          你既然上门了,那我就直接回复吧。

          我看了你贴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全文,并没有发现跟传言存在逻辑不一致的情况。

          23日下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全文如下 :

          2024年12月1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党志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并于12月23日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党志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

          ·2024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党志军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李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剐蹭事故。交警主持现场调解时,党志军要求对方赔偿5000元,双方未能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党志军遂到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

          ·次日,交警部门根据现场执法情况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未认定党志军有财产损失,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均签字确认。

          ·5月3日,党志军办理了出院手续。

          2024年7月4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党志军诉李某某及天安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党志军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某及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其住院29天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以及衣服和电动自行车损失等共计18832.93元。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结合党志军的伤情、住院病历和医嘱,2024年7月23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1103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判令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党志军各项损失共计9384.89元。在民事诉讼中,党志军提交了花费2899.5元购买皮衣的网购截图和破损的皮衣照片,以及花费1800元购买案涉电动自行车的手写收据、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手写证明材料等证据,要求被告方原价赔偿损失。

          经查:

          ·交警交通事故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事故发生时党志军并未穿着其在民事诉讼中提交的网购截图中的皮衣;

          ·党志军雇主的证言及购车和修车支付凭证证实,党志军所骑电动自行车系其雇主购买,事故发生后,该车由其雇主花费75元进行了维修,且并未向党志军追偿修车费用。

          ·党志军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皮衣受损、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证据均系虚假证据;

          ·根据党志军的供述,其自办理住院手续至出院,均未实际住在医院,存在“挂床”住院现象;党志军的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党志军入院半个月后,医院评估认为党志军已符合出院条件。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参照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相关规定,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并无不当。

          2024年7月24日,党志军收到民事判决书,发现其伪造证据虚增的财产损失未得到满足而心生怨恨,决意杀害承办法官王佳佳泄愤,先后购买了两把剔骨刀预谋作案。

          ·8月6日18时许,党志军通过跟踪、踩点确定王佳佳所住小区及停车位。

          ·8月7日17时48分许,党志军携带两把剔骨刀进入王佳佳所住小区地下车库伺机作案。

          ·18时20分许,党志军见到王佳佳下班返回后,持刀连续猛刺王佳佳心脏、肝脏等部位20余刀,后又切割王佳佳颈部、捅刺大腿动脉部位,致王佳佳当场死亡。

          ·作案后,党志军迅速逃离现场,途中将其作案用的剔骨刀和备用剔骨刀分别抛弃,回到家中自杀未遂。

          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党志军对伪造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证据、发生事故时未穿着上述皮衣、未实际住在医院以及杀害王佳佳的事实等予以供认,但庭审中对预谋杀人及作案过程等重要情节以“不记得了”予以回避。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党志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党志军因其无理诉求未得到满足,不反思其提供虚假证据的不诚信行为,无端猜疑王佳佳法官偏袒对方,继而恼羞成怒,杀人泄愤。党志军采取极端手段报复杀人,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且拒不认错悔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坏,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党志军当庭表示上诉。

          应被告人党志军及其辩护人申请,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参加的7人合议庭,并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切实保障了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专家学者、律师代表、被告人和被害人亲属及公民代表旁听了案件庭审及宣判。

          第一,党某跟保险公司的诉求是18000元,不是5000元。如果党某的诉求本来就是5000元,那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就行,根本用不着上法院。对于这种和保险公司打交道的事,我有亲身经历,所以说5000元的说法只是障眼法。传言中要求赔偿18000元,跟通报不矛盾。

          第二,王法官判决是9000元,你我应该都无异议。除非你想说是9000余元,估计你不会那么无聊。这一点传言跟通报也不矛盾。

          下面就是关键的第三点了。传言中保险公司只答应赔偿12000元,两者无法达成一致,保险公司要求党某走法律程序,按照判决来赔付。这一点通报没提及,无法判断跟通报是否矛盾。能确定的一点是党某跟保险公司肯定没达成一致。至于通报为什么不提及保险公司跟党某的诉求分歧细节,我不是安阳市中级法院,我不知道也不想去猜测原因。

          对于第三点,我确实没有证据。但是根据我和保险公司打交道的经验来看,我个人相信为真。如果党某在跟保险公司交涉后,心理预期还是5000元,案子判下来之后,党某主要矛头对准的应该是保险公司,而不是王法官。

          下面是各说各话的地方。

          根据党志军的供述,其自办理住院手续至出院,均未实际住在医院,存在“挂床”住院现象;党志军的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党志军入院半个月后,医院评估认为党志军已符合出院条件。

          这一段,我的解读是党某符合住院条件。别忘了前面还有一段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结合党志军的伤情、住院病历和医嘱,2024年7月23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1103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判令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党志军各项损失共计9384.89元。

          如果党某一点伤都没有,就算找关系住院估计都没有人敢收。

          剩下的,就是我要说的。我不介意再重复一遍。

          我只是想说一点,我国对于精神赔偿这一块的立法和执法还是比较滞后的。假设传言确实为真,党某无辜被撞,只获得9000元赔偿,对他来说确实是不公平的。

          斯人已逝,就不多说了。希望此事能够促进法律的公平性和法官判案时的同理心,也不枉两条人命的付出。

                          • 家园 真搞不清你的自信哪来的

                            尤其是你还反复强调自己是有交通事故保险处理亲身经历的

                            (2)保险公司愿意赔12000元,超出部分的赔偿需要通过法院来判

                            你如果真是如自己说的有交通事故保险处理亲身经历的,岂会说出这么荒唐的话。

                            假如按你的推测,党某提供所有票据,保险公司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定的赔偿金额是12000,那就是对方的态度跟底线了,如果党某认同,那就转账,如果不认同,那就是双方协商未果,告知党某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让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判决。这是真实的交通肇事理赔过程,而这时候即使前面有过按照12000赔偿的协商,哪怕是15000/17000,当党某起诉的时候,也是等于双方没有达成协议。这也是我之前说的,这个12000是否存在都没有意义。到了法庭上,保险公司已经浪费了法务资源,律师必然是斤斤计较,原来协商时的退让就要变成寸步不让。党某主张的18800,里面衣服电动车的损失4700,保险公司肯定是不认的,剩下的14000多如果变成12000,双方的分歧估计是同意报销后14天的住院费,但护理费之类的因为他挂床,应该是不同意给。可以说保险公司基本上已经满足了党某的意愿。但在党某不同意的情况下,那这个协商就作废了,在法庭上保险公司的律师肯定要据理力争了,之前的让步就变成了斤斤计较。

                            而你,则是强行在这个事实上要脑补一个荒唐的结论,即前面保险公司认定愿意赔偿的的12000保留,作为保险公司赔偿的最低线,法院在这基础上多判多少钱保险公司就理赔多少。然后在这基础上你强行发挥,指责王法官判9300,引发党某的不满。

                            就这种荒唐的推论,不知道你哪来的自信吹嘘自己有交通事故保险处理亲身经历的?这需要有什么样的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会得出这样荒谬的结论。什么保险公司会把之前的协商作为赔付的起始线?

                            还是那个问题,如果你是那个女法官,面对党某提交的证据,你会怎么判?

                            你会不会支持党某的请求,把他虚构的衣服车的损失都认同,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他18800元?

                            通宝推:淡淡忧伤,
          • 家园 一审调查事实这么清楚,还认为没有发现跟传言存在逻辑不不一致的

            情况,这嘴也够硬的。对事实你都是选择性无视的吗?

            第一,党某跟保险公司的诉求是18000元,不是5000元。如果党某的诉求本来就是5000元,那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就行,根本用不着上法院。对于这种和保险公司打交道的事,我有亲身经历,所以说5000元的说法只是障眼法。传言中要求赔偿18000元,跟通报不矛盾。

            通报中“交警主持现场调解时,党志军要求对方赔偿5000元,双方未能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党志军遂到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这句话没看到吗?你所谓“如果党某的诉求本来就是5000元,那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就行,根本用不着上法院。”是不是被事实否定了?

            第二点上你又在揣着明白装糊涂了,属于无中生有的问题。

            下面就是关键的第三点了。传言中保险公司只答应赔偿12000元,两者无法达成一致,保险公司要求党某走法律程序,按照判决来赔付。这一点通报没提及,无法判断跟通报是否矛盾。能确定的一点是党某跟保险公司肯定没达成一致。至于通报为什么不提及保险公司跟党某的诉求分歧细节,我不是安阳市中级法院,我不知道也不想去猜测原因。

            对于第三点,我确实没有证据。但是根据我和保险公司打交道的经验来看,我个人相信为真。如果党某在跟保险公司交涉后,心理预期还是5000元,案子判下来之后,党某主要矛头对准的应该是保险公司,而不是王法官。

            这不就是无视事实吗?事实是事故发生时党某索要5000元,保险公司不同意,所以党某就办理住院手续,出院后伪造了证据索要18000万多的赔偿。而提交的证据又被证明是假的。试问保险公司5000都不认可,如何会有认可12000的可能?郾城法院跟安阳中院两次的通报都没写过12000的事,一审判决后的新闻报道也没有这个事,你却发出个灵魂拷问“至于通报为什么不提及保险公司跟党某的诉求分歧细节,我不是安阳市中级法院,我不知道也不想去猜测原因。”所为何来?

            根据党志军的供述,其自办理住院手续至出院,均未实际住在医院,存在“挂床”住院现象;党志军的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党志军入院半个月后,医院评估认为党志军已符合出院条件。

            这个事实,王法官的判决已经认定了,前面15天给予党某赔偿,后面14天因为医院评估认为党志军已符合出院条件,所以法院认定是挂床,不予认可。这里哪来的各说各话?

            而你的最后剩下的话,恕我直言,才是最可笑的

            我只是想说一点,我国对于精神赔偿这一块的立法和执法还是比较滞后的。假设传言确实为真,党某无辜被撞,只获得9000元赔偿,对他来说确实是不公平的。

            斯人已逝,就不多说了。希望此事能够促进法律的公平性和法官判案时的同理心,也不枉两条人命的付出。

            党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才要了5000元的赔偿,但被保险公司拒绝了,因为人身跟财产损失都很轻微。修理电动自行车74元、党某身上的衣服没有破损、交警事故认定时党某也同意没有财产损失,不知道你作为司机碰到这样的人,要你5000元赔偿你认不认可?

            到了他住院、挂床、伪造事实跟证据起诉,王法官甚至支持了他最初索要的5000赔偿加住院15天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的补偿,只是对他提供的虚假证明不认可、对后面挂床14天的补偿不认可,你就得出个“党某无辜被撞,只获得9000元赔偿,对他来说确实是不公平的”的结论,那么问题来了,你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公平?对他伪造的皮衣损失赔偿、对他伪造的购买电动自行车的损失赔偿、对医生已经认定他不需住院了还挂床的行为赔偿,这就是你嘴里的公平了?那这样的判决对保险公司公平吗?这样的判决岂不是鼓励造假作伪证骗保吗?

            如果连基本的客观事实都不去尊重,只凭个人好恶去评判法律判决,甚至谈什么公平,那这个世界哪会有什么公平?

            通宝推:淡淡忧伤,
            • 家园 不知道是谁在硬拗

              通报中“交警主持现场调解时,党志军要求对方赔偿5000元,双方未能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党志军遂到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这句话没看到吗?你所谓“如果党某的诉求本来就是5000元,那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就行,根本用不着上法院。”是不是被事实否定了?

              这个车祸事故是有人受伤的,现场调解时后续的治疗费用都还不清楚,各种材料和单据都不齐,保险公司就能确定给5000元赔付一口价?是我没有常识,还是你没有常识?按照你的逻辑,你是不是认为党某没伤装伤,或者认为党某在碰瓷?

              你如果说是当事双方的调解意向,肇事方愿意出5000元,后续再找保险公司报销,那还差不多。但这跟党某向保险公司索要18000元的赔偿不冲突。

              你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公平?

              我说了两遍了,精神赔偿,你的眼睛看不见吗?或者我说的更明白一些,精神损失赔偿,这下能看见了吧。

              如果考虑到这种赔偿选项,党某就不用非得住院才能拿到更多赔偿,也不需要为了拿到更多的赔偿造假了。

              我认为中国在这个方面立法和执法都是滞后的。欧美那种天价精神损失赔偿费固然不可取,但是完全忽视精神损失赔偿也失于人文关怀。怎么去界定合适的精神损失赔偿是法律界应该考虑的事,而不是天天把“废死”和“保护未成年罪犯”放在嘴边。

              • 家园 那就再讨论下到底是谁在硬拗

                这个车祸事故是有人受伤的,现场调解时后续的治疗费用都还不清楚,各种材料和单据都不齐,保险公司就能确定给5000元赔付一口价?

                这5000不是保险公司给党某赔付的一口价,而是党某自己要求的,而保险公司是拒绝给这些钱的。

                你把保险公司在车祸现场拒绝给党5000元,说成是保险公司直接给党某5000元来一次性解决事故赔偿,然后党某不同意,这不是颠倒黑白吗?要么就是阅读理解能力弱。看不懂交警主持现场调解时,党志军要求对方赔偿5000元,双方未能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党志军遂到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这句话什么意思。但我觉得你不会是后者。

                你如果说是当事双方的调解意向,肇事方愿意出5000元,后续再找保险公司报销,那还差不多。但这跟党某向保险公司索要18000元的赔偿不冲突。

                在看你这句话,我发现我错了,对你的阅读理解能力高看了。因为你根本就没看懂交警主持现场调解时,党志军要求对方赔偿5000元,双方未能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党志军遂到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这句话什么意思。

                帮你翻译下,这句话的意思就是你上面讲的,警察对当事双方进行了条件,而且保险公司也到现场了,可能是愿意出4000或者3000,总之比5000低,党某不同意。随后党某就办理住院手续,又伪造了购买电动自行车的收据,并谎称皮衣在事故中被撞坏了。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18000.。

                如果你还看不明白,那再给你解读下,党某起诉索赔是三方面,第一是身体受伤了,索要医药费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相关费用,证据就是住院29天;第二是皮衣购买发票和破损照片,索赔全额赔偿;第三是电动自行车,伪造购买收据,全额索赔。这三方面保险公司都不认可,因为所谓住院29天,其实一天都没住过,而且15天后医生就说没有继续住院的必要;皮衣不认可是因为事故当天他并未穿皮衣;电动自行的索赔更是搞笑,因为损坏可以说是及其轻微,因为车主维修只花费75元,而且党某还并非车主,75元的维修损失却要1800的全车款,显然保险公司不会同意。

                这件事的整个过程不过就是党某开始要5000未果,于是虚构了损失、伪造了证据增加近5000的索赔额,一天院没住只是挂床却索要29年住院的补偿14000,加一起一共18800多。最后判决时没有全部满足他的愿望,由此对法官行凶报复。这件事的本质就是党某一厢情愿地以为自己虚构个事实拿出手写的收据,只要拿出住院的收据保险公司就会认可了,根源就是不懂法,因为法律根本不会支持没伤却住院这种近乎讹人的行径。当然更不会支持他伪造的损失证明了。

                你不能只考虑党某一方的情况,而不考虑肇事司机吧。虽然最终的赔偿金是由保险公司出,但超过交强险赔付数额的要影响第二年的保险费用,数额过高的话其实是把损失转移到肇事司机身上了。如果所有的交通事故都按你的脑补全要无原则偏向一方,必然会导致更大的不公平出现。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岂不是成为了空话?

                而你反复说什么精神赔偿,本质跟党某一样,都是缺乏法律意识下的自以为是。因为法律早就规定了精神赔偿的内容,但前提是伤害导致了精神伤害。但本案中显然没有这种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当行政机关或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时,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试问你要是肇事司机,开车碰到一个骑电动自行车的人,车辆基本没啥损失,毕竟75元的维修费也就是换个后视镜而已。人没破皮衣服没坏,张口就要5000,请问你会直接给吗?你不同意给5000,对方直接说去住院,然后一个月后起诉你要18000,理由是皮衣损坏要赔偿近3000,电动车损坏要全额赔1800,一天院没住却要按照29天住院去赔偿医药费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相关费用。你的想法是什么?不就是碰到无赖了吗?如果你碰到这样的情况还能如网上这般高谈阔论说对方要少了,应该还索赔精神赔偿金。那我敬你是条汉子。

                • 家园 你在扯什么

                  我上一贴就说过了,你是自带有色眼镜,认为党某无伤装伤,有故意碰瓷嫌疑的前提下的发言。我发言的前提是党某无辜被撞,确实受伤了,而且不是什么简单的破皮擦伤,回去自己涂点碘伏就没事的那一类。我们发言的出发点就不一致,那就谈不到一起去。

                  我说过,我是有交通事故保险处理亲身经历的。在我看来,党某的第一次要求赔偿5000元,是跟肇事者谈的,不是跟保险公司谈的。他是想在不考虑后续治疗的前提下,拿5000元赔偿就行了,算自己倒霉。他是那种手停口停之人,毕竟不像你我,能随便坐在电脑前闲扯。而且党某这种人,当时估计对交通事故后怎么走保险流程都不清楚。

                  但是我猜肇事方是跟保险公司沟通后,说需要走保险流程,不能答应5000元一口价,所以才第一次调解失败。党某后续既然选择了住院,住院费用等是需要他先垫付的,所以他的后续要求赔偿金额和心理预期是肯定要超过5000元的。我不知道你为什么在这个地方如此缺乏常识。

                  下面是关键之处了。按照我的经验,如果正式走保险流程,那么当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交各种单据后,保险公司根据这些单据,会有一次和受害者协商的程序,提出这次的赔偿金额是多少。如果受害者能接受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会让受害者在协议上画押签字,理赔就此生效,受害者也不再继续索赔。如果协商失败,才会进入后续打官司流程。但是无论是8月份的通报,还是12月份的通报,都没有提到这件事。我不知道也不想猜测背后的原因。

                  综上所述,我还是认为案发之初的传言为真。

                  另外,我吐槽的帖子本来就不是给你这种“有四十年上网经历”的ID看的,是你自己非要凑过来回复,那我说的精神损失赔偿的事情也没必要跟你说。如果审度这种能看懂我的帖子的河友有兴趣,我倒是愿意跟他展开讨论一下。@ 审度

                  通宝推:大胖子,
                  • 家园 扯这么多也没看你扯出什么有用的

                    就问你一个问题,如果你是那个女法官,面对党某提交的证据,你会怎么判

                    你会不会支持党某的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他18800元?

                    这个问题回答不了,扯别的都没用,无论打着什么旗号,不过是混淆是非罢了。

                    • 家园 不是我在扯

                      是你在扯。我讨论问题不喜欢发散,没有时间扯这些有用没用的。

                      我在主贴就说了两件事。

                      一件是我认为案发初期的传言是真的。

                      一件是我认为我国在精神损失赔偿方面的立法和执法都比较滞后。

                      第二件事你认为我在扯淡,我也认为你在扯淡。而且我不想跟你继续浪费时间扯淡,所以先放下。

                      但是第一件事情属于真假判断,这个必须得扯清楚。否则你兴匆匆地来打脸,结果没打着,你不是白来了吗。

                      上我的原帖:

                      案发之初有传言是:党某无辜被撞(对方全责),索要18000元赔偿,保险公司愿意赔12000元,超出部分的赔偿需要通过法院来判,最后王法官判9000元。

                      分为3部分:

                      (1)党某无辜被撞(对方全责),索要18000元赔偿。

                      (2)保险公司愿意赔12000元,超出部分的赔偿需要通过法院来判。

                      (3)最后王法官判9000元。

                      第(3)部分你没有异议吧。

                      第(1)部分的后半句话,你有一个5000元赔偿的异议。那我表述再清晰一点,党某在案件诉求中向保险公司索要18000元赔偿。这样说你应该也没有异议了吧。

                      第(2)部分我确实没有实锤的证据。但是根据我跟保险公司打交道的经验,我认为应该有这样的一个跟保险公司协商的过程。而且这个12000元的数值,在我看来也是合理的,能解释不少事情。

                      下面来扯这个5000元的淡。首先,这个5000元肯定不是党某在向法院诉求中的数值,否则起诉书中的18000元不成了笑话了吗?

                      再看这个5000元的出处:

                      交警主持现场调解时,党志军要求对方赔偿5000元,双方未能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党志军遂到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

                      我认为这个对方是指的肇事方,不是保险公司。党某提出的这个诉求,是在不考虑后续治疗的情况下,拿到这个钱后就自认倒霉,不再继续追究。这个只是党某诉求的心理底线。也就是说党某认为在自己没有后续支出的情况下,无论公了私了,至少要拿到5000元的赔偿。所以这个5000元,与党某在案件诉求中向保险公司索要的18000元没有直接关系。跟我的表述也不矛盾。

                      在走正式保险流程之后,党某住院一定会产生相当多的费用。所以在“党志军遂到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后,党某的心理底线肯定要大于5000元。

                      最后是这个12000元,应该是党某破防的导火索。我猜测跟保险公司协商后,党某的心理底线是12000元。这是第(2)部分的内容,我承认没有直接的证据,这一部分你如果能拿出反驳我的证据,欢迎来打我的脸。

                      • 家园 这逻辑混乱的,真是逻辑智障 -- 有补充

                        唐家山:保险公司愿意赔12000元的传言唐家山判断为真(对此判断唐家山承认“确实没有证据“)。

                        “没有证据“就判断一个事实——你逻辑无敌了。

                        唐家山:

                        (2)保险公司愿意赔12000元,超出部分的赔偿需要通过法院来判。

                        ......

                        第(2)部分我确实没有实锤的证据。但是根据我跟保险公司打交道的经验,我认为应该有这样的一个跟保险公司协商的过程。而且这个12000元的数值,在我看来也是合理的,能解释不少事情。

                        作者 对本帖的 补充(1)
                        家园 唐家山第二处逻辑错误 -- 补充帖

                        唐家山:保险公司愿意赔12000元的传言唐家山判断为真(对此判断唐家山承认“确实没有证据“)。

                        他人:唐家山“没有证据“就判断不对。

                        唐家山:你不是也没有实锤的证据来否定吗?

                        举例:

                        唐家山:小六子吃两碗粉的传言唐家山判断为真(对此判断唐家山承认“确实没有证据“)。

                        他人:唐家山“没有证据“就判断不对。

                        唐家山:你不是也没有实锤的证据来否定小六子吃两碗粉吗?

                        (所以小六子只有剖腹了。)

                        通宝推:寄意寒星,
                      • 见前补充 5038825
                      • 匿名 办理住院不等于一定要在医院居住

                        家里就有糖尿病患者办理住院但并不真正住在医院, 因为这样开药可以开一个长周期,免去经常跑医院开药,不少住院病人如果不需要密切观察的,又不喜欢医院环境,生活不便,很多都在附近宾馆居住或者回家居住。党一天没在医院居住,不代表没有得到治疗,或者没有花钱,这大概也是法官判定15天住院的依据,说党办住院就是为了讹钱,没有具体细节就这么说,太武断。

                        • 家园 真服了你这样的,脑补后下结论之前却不会搞清事实

                          然后就来一句“说党办住院就是为了讹钱,没有具体细节就这么说,太武断。”你这全凭脑补不看事实的岂不是更武断?

                          一审查证的事实:·根据党志军的供述,其自办理住院手续至出院,均未实际住在医院,存在“挂床”住院现象;党志军的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党志军入院半个月后,医院评估认为党志军已符合出院条件。

                          王法官之前的判决并未因为他前15天没在医院住而不算他住院,后14天医院评估了他已经符合出院条件,你觉得保险公司会认可后面的14天算住院吗?

                          如果这样算,以后全国所有的交通事故伤者都可以挂床在医院了,有本事的可以挂一年。这就是你们想要的?

                          • 匿名 就不服你的杠法

                            从整个事实来看,党某的起诉就是故意讹人,交通事故后索要5000不成,就找了个小医院住了半个月又挂床半个月(之所以说是小医院,是因为一般的大医院也不会任由不需治疗的病人挂床半个月的,甚至有可能是党某与医院医生熟悉才挂床的)

                            党住院30天,如果15天可以出院,但医院为啥不办出院,是不是你自己脑补党和医生勾连,你有实锤吗?脑洞这么大,做漏勺啊,谁告诉你挂床就不算治疗。

                            如果这样算,以后全国所有的交通事故伤者都可以挂床在医院了,有本事的可以挂一年。这就是你们想要的?

                            交通事故伤者去医院治疗,挂床与否,只不过是个人意愿,只要不影响治疗就行,按你的脑补,需要长期住院都算有本事的,以后没本事的都别去长期住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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