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标准要统一,俄方无大错--“新星号”沉没事件之我见 -- laska
谢谢两位,一位提供了更新更详细的事件过程;一位在武器知识上做了指正和补充。
通过前面(一)(二)(三),以及大秦猛士等河友的补充讨论,事件过程概貌应该是比较清晰了,如果要对之进行修正,还需要有新的证据出现。
现在可以对事件作一些分析了--
一个首要首要的问题是--俄艇的行为是否“违法”(违反国际法)
先来看一段央视专题节目中那位专家的观点--
张新军:这肯定是不符合,从一般法理上来看,事实上俄罗斯的边防警察,是进行执法,并不是进行惩治,所以不能随意的,我不追上就把你击沉,毕竟 “新星”号,也只不过是违反了俄罗斯的出入境的法规,而且也没有对俄罗斯的边防艇,造成任何他们安全上的威胁,所以我们觉得没法理解,没办法接受。
主持人:从法理上来探讨的话,他们合理的执法行为应该是什么呢?
张新军:合理的执法行为,应该就是采用警告射击,或者是采用一些低限度的武力手段,来使船舶停航。
主持人:您认为像俄边防警这样一个执法活动,确定违反了国际法?
张新军:我认为在这样的一种,超出正常的合理的这种执法限度,并且已经造成船只的沉没和人员伤亡,这样后果的情况下,确定俄罗斯违法,应该是毫无疑问的。
主持人:那您觉得按照国际惯例,俄方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应该是一个什么态度呢?
张新军:我觉得俄罗斯首先,还是应该严肃地对待中方要求调查,交涉的这些要求,能够比较诚实地进行调查,有必要的话应该是邀请中方一起参加相应的调查情况,在事实确定情况下,如果俄罗斯是在追击不上,故意的击沉新星号情况下,我觉得这个责任,完全是在俄方。
我觉得这位专家的观点是有一定代表性的,也符合(或者说“迎合”)我在其他一些网站论坛上看到的网民观点。我不是学法律出身的,更不是学国际法和海洋法的,但是,我仍然在听到这些观点的第一时间,就感觉这种观点只能说是似是而非,经不起推敲。由于这种观点具有一定代表性,所以,就以此为例,试作分析:
当主持人问“俄方在鸣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最终炮击了这艘货船,这样的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这位专家很肯定--
我觉得这里谈的“法理”与事实是不符的。从目前已知的事实,看不出俄艇是追上来进行“惩戒”的,也看不出其有“因为追不上你,所以要打沉你”的企图,从前面一些关键的时间节点来看,也不足以支撑这种俄艇是“追上来进行惩戒”的判断。而最后的事实是,新星号并未被击沉,而是放弃了继续逃跑的意图,在俄艇的押解下返航了,只是在返航途中,由于创损无法排除而弃船,随后沉没。
这就好比警察追捕逃跑的嫌疑犯,当警察鸣枪示警后,嫌疑犯仍然继续逃跑,逼使警察将其击伤并押返,只是由于嫌疑犯伤重,且当时客观上不具备救治的条件,在押返路上嫌疑犯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警察违反了什么法?警察在警告无效后开枪击伤嫌疑犯意图阻止其继续逃跑,难道是“惩戒”?
死者家属大致是会说的:就算再怎么犯法,也不能这么追上去一枪打死啊~~
死者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问题是,这种心情"符合法理"吗?普通人说"不能理解,不能接受"可以理解,但一个国际法专家把自己等同于普通人,我认为是有失水准的。
(待续)
前面alarm也提到,对于有违法嫌疑的船只,当事国是可以行使"紧追权"的,比如,这次新星号从俄国港口逃离,在俄国领土上涉嫌违法了,俄国的执法部门就可以追,追到公海上也没问题,除非把新星号追进了朝鲜或者中国的领海,才必须终止。
而对于行使紧追权的过程中是否可以使用武力,目前似乎没有国际法对之有明确的禁止规定,所以其开火不能算是违反国际法,再问的深一点--违法了哪一条国际法呢?
当然是否该一刀切另说了,见布什最后的
赦免
http://www.guardian.co.uk/world/2009/jan/20/george-bush-barack-obama-inauguration
从船员叙述看,不尽力抢救总是事实了。
俄国边防这次讨厌就在过度执法,加见死不救,
事后还试图掩盖。没准还有一开始官商勾结,
准备黑人一笔的嫌疑。
至今为止所见到的比较专业中肯的说法,供参考:链接出处
这是我的部分结论:
有的问题,在法律上是是非明确的问题(道德上又是另一回事),并不存在您提到的“尽可能的去抠法律条文来维护同胞的利益祖国的尊严”的空间。毫无疑问,我们当然要尽一切可能、百分之百的努力来维护同胞的利益祖国的尊严,但是,并不表示我们要颠倒黑白,罔顾基本的法理,否则有双重标准之嫌,法律的尊严何在?今后恐无法以理服人。提请您注意的是,即使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在流失文物所有权被侵害的中国本国,那位律师首次在中国洛阳人民法院起诉,追索洛阳龙门石窟佛首的案子,也被洛阳法院判定为“主体不适格”而告失败!您能够说洛阳的法官没有“抠法律条文来维护同胞的利益祖国的尊严”吗?
对于专业的问题,需要专业人士以专业的眼光来处理,大家固然有再好的出发点、再急切的心情、再高尚的理由,有时意气用事和想当然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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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于本主贴提到的问题,我认为,俄罗斯军方的做法显属执法过当,违反了“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什么程度的违法行为,要施以相应程度的执法手段。对于(可能违反了边境管理规定的)民用商船,施以炮击并致人死亡并疏于救助,一来极大地违反了“比例原则”,二来非常粗暴且不人道。且事后推卸责任,存在过错,理应受到谴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本上次在东海打沉北韩的特务艇行使过一次。不过北韩的特务艇可是武装反抗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http://www.un.org/chinese/law/sea/)第二二五条明文规定:
第二二五条
行使执行权力时避免不良后果的义务
在根据本公约对外国船只行使执行权力时,各国不应危害航行的安全或造成对船只的任何危险,或将船只带至不安全的港口或停泊地,或使海洋环境面临不合理的危险。
第八十七条
公海自由
1.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公海自由是在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行使的。公海自由对沿海国和内陆国而言,除其他外,包括:
(a) 航行自由;
(b) 飞越自由;
(c)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的限制;
(d) 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的限制;
(e) 捕鱼自由,但受第二节规定条件的限制;
(f) 科学研究的自由,但受第六和第十三部分的限制。
2. 这些自由应由所有国家行使,但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并适当顾及本公约所规定的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权利。
这老毛子500发30口径就打沉了一艘三千吨的船;
当年八六海战打消耗鱼雷19枚,37毫米炮弹4737发,25毫米炮弹2467发,枪弹632发才干掉两艘千吨小船;
新星号真中彩了。
当年八六海战打消耗鱼雷19枚,37毫米炮弹4737发,25毫米炮弹2467发,枪弹632发才干掉两艘千吨小船;
新星号真中彩了。
不过86海战打的是军舰,应该还是有区别吧
而且货轮说的吨位,似乎一般指的是载重吨,也就是说连船带货最大3000吨。而军舰的吨位,除了自身的补给物资之外,就是实打实的装甲了。
就好比一辆载重10来吨的卡车,和一辆自重十来二十吨的步兵战车,防弹能力,肯定不是一个级别的。
我可能没有明确完整的表达出我的意思。
我说的抠法律条文,并非是指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强辩曲解而证明我方的正确性。我只是想LASKA在寻找支持俄罗斯行为合法的法律依据的同时,也找一下是否存在有利于中方申诉的法律条文存在。
比如柳寒江网友提供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http://www.un.org/chinese/law/sea/)第二二五条明文规定:
第二二五条
行使执行权力时避免不良后果的义务
在根据本公约对外国船只行使执行权力时,各国不应危害航行的安全或造成对船只的任何危险,或将船只带至不安全的港口或停泊地,或使海洋环境面临不合理的危险。
这里的正确性我不参与讨论,留给专业人士和业余爱好者。
再次感谢您的回复。也希望您能理解我的想法。有时候见解的区别其实只差毫厘。和LASKA的对话于我来说很轻松,因为我了解他,自作多情的也认为他很了解我,彼此不会为辩而辩。
譬如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