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我不反对钓鱼执法 -- 行者孙
这个问题决不仅是个执法水平的问题。
但没有执法水平,就是目的方向都对了,也会把好事(打击黑车)办成坏事(冤枉无辜)。
人家想的就是赚钱,如何高效率赚钱是首要考虑的。抓黑车不划算,可能受伤,可能被报复,可能有保护伞,抓平民百姓就不同了,完全没有还手之力。
精辟
私权利对私权利的民事诉讼和公权对私权的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能混到一起么?
拿辛普森案的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来类比证明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对证据的要求无异于咬一口西瓜说柠檬是甜的。
公权力的行使尊循的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高院关于查处毒品犯罪的相关意见和司法解释可以看作查处毒品犯罪用诱惑侦查的授权,请问上海倒钩执法的授权来自于哪部法律文件规定?
俺也没有“拿辛普森案的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来类比证明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对证据的要求”,俺举例要说明的是不同性质的诉讼,其证据要求可以不同。
不要过度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要授权的是公权力对私权力的限制和干涉职能,如政府应有法律授权才能限制公民的运输经营行为,而对职能授权下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执法取证是不可能以一一列举的方式授权的。按照您的对“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的理解,则交通执法人员还能有什么办法取证呢?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任何交通执法的具体取证方式。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如果倒钩真的有法律依据有关部门也不会死咬不承认自己跟“有正义感的市民”存在联系。实际上,如果乘客出自于行政机关的授意以举报非法营运为目的参与证据搜集,那么乘客本身的身份就不是证人而是受相关机构委托的调查者,这个调查程序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放倒钩的调查方式也不符合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专门去查了《行政处罚法》的调查取证条款,比俺认真啊!
但俺仍然认为“钓鱼执法”是可以合理合法实施的。您引用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并不能完全证明俺主张的钓鱼执法方式是违法的。在俺的主贴里,俺主张钓鱼取证合理性的前提是:
俺提出这些前提条件就是为了符合“全面、客观、公正”的取证原则要求。其中“‘钩子’不可以是直接利益关系方”的要求和您的这个贴里的主张是一致的。
当然俺注意到一个争议点,即俺主张的钓鱼方式可能会不符合第三十七条中“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的要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的要求很容易做到,放两个钩子一起行动即可)。但俺认为该要求不应适用于“全面、客观、公正”的方式进行的暗访方式,包括俺主张的钓鱼方式,不然目前常见的各种有效的行政执法的不公开取证手段(如暗中录影录像的手段)就都不能采用了。
最后再澄清一点,俺痛恨并坚决反对上海这些区交通执法大队的钓鱼式执法及其它任何形式诱导违法的取证方式。在这点上您可能对俺有误会。
也就是说,不能对调查对象进行实施违法行为的诱惑。没有鱼饵,就不能叫钓鱼。
其实这件事里面,不仅有钓鱼执法,还有栽赃执法。后者更为恶劣。
你说的这种程序,能解决问题,不过不能称作钓鱼。
花你这句。
交管只能抓 不能定处罚金额 法院判定处罚金额 银行收罚款直接上缴财政 交了罚款再放车
现在交管是抓黑车吗 是抓钱罢了
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
我本来想跟着拍砖的,回头去看了一下楼主的主贴,发现不能乱拍,是一个濠沟里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