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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邓案律师 -- 闻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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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哦哦,确实是有头像……

等等我先找找头像去,等下再来回复您~

恩,回来了。

如果您认同辩方律师应该摈弃巴东鉴定,那么在没有有效鉴定的情况下必须缺省的假设邓玉娇没有精神病。所有的司法行为都应该按照邓玉娇具备完全责任能力进行

这话没错,现在开庭都还没开庭,根本谈不上“将邓姑娘视同精神障碍处理”啊。我刚刚粗略放狗查了下,最近一次有关精神鉴定的官方新闻还是10天前的,说已经送去鉴定了,但没有提及结果,如果您搜到结果了麻烦贴一下。

值得提出的是

在辩方提出鉴定要求之前,技术上邓玉娇不是精神病

这一现状首先不等于邓姑娘确实无病,

最重要的是,这一现状绝对绝对不等于夏律师有资格断言邓姑娘无病。更不等于夏律师这么宣称就是有利于邓姑娘的。

另外这句话有法律常识上的错误,并不是在辩方提出鉴定要求前,而是“鉴定结果为有病”这一证据被法庭采信之前。精神鉴定结果并非法庭必须采信的。

我认为夏律师没有将抗议的重点放在精神鉴定的合法性上,而是放在结果上,是非常不妥的。因为:

1,他是律师,只能论证精神鉴定是否合法,或者质疑精神鉴定的结果并要求重新鉴定,而不能凭主观感受断言精神鉴定的结果是对是错。

2,如果夏律师要推翻精神鉴定的结果,说服法庭拒绝采信,那么有效做法是推翻精神鉴定的合法性或要求重新鉴定,而不是声称自己能鉴定出一套完全不同的结果。

3,如此不容置疑地声称邓姑娘“绝对没病”会使人相信这一结论是有事实依据的,但其实夏某除了主观感受外,并没有事实依据。而在未来的审理过程中,不排除辩方提出鉴定结果为有病的情况,那么当这一鉴定书(很可能是挽救邓姑娘的重要证据)呈上法庭的时候,控方律师完全可以以“鉴定结果不可信”说服法庭不予采信,除非夏律师承认自己曾经有过混淆事实误导舆论的行为,两种情况均十分不利。

邓玉娇具备完全责任能力,打消了巴东取消或减弱邓玉娇听证能力的企图

精神病会削弱正当防卫无罪辩护

这两句放在一起回复。

首先明确,邓姑娘在本案中是嫌疑人。上法庭以后,她是被告人,不是证人。

因此,邓姑娘在法庭上的供述是为被告人供述,而非旁证证词。被告人供述和旁证证词在采信上有区别。

我国的审判原则是“重证轻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也就是说,如果旁证证明邓姑娘无罪,她即使自己承认有罪也没罪,如果有确凿的旁证证明邓姑娘有罪,那她的辩护词被采信的可能极低。

有一种情况下邓姑娘的辩护词会被部分采信。即其他证据不全面,或出现矛盾,无法通过旁证了解事实,此时法官可以通过自由心证采信邓姑娘的部分辩护词。而此时,公安局给她做出过什么鉴定都不重要,重要的只是法庭是否采信精神鉴定。而如何说服法庭拒绝采信对邓姑娘的不利结果,我前面已经说过了,有效的方法是在庭审中质疑鉴定的合法性,或要求重新鉴定,或提供结论相反的鉴定结果,而绝对不是通过主观感受断言鉴定结果一定是错的。

家园 把我的回答集中了一下

马大善人:这些指控大部分不成立

关与精神病的看法马大善人:邓玉娇的精神鉴定,只能由辩护方提出及后续讨论马大善人:这就是问题所在了

您问我夏律师的思路,我不是他肚子里的蛔虫。但是我根据现有的观察猜测一下。这种东西,只能证伪,不能证实。但如果我的猜测逻辑自恰,事实兼容,就可以接受了。如果我的猜测有否漏请您指出。

目前来看有三种可能。

一是和您说的一样,夏律师一开始就打算人治对人治,挟舆论以令司法。

二是夏律师在代理邓玉娇案的过程中接触到大量细节。但是因为物理证据的缺失对走正常法律途径没有信心,遂发动舆论以挟法制。

三是夏律师在代理邓玉娇案的过程中接触到大量细节。因为案情对情绪的冲击很大,且夏律师缺乏律师的专业素养,激动之下向媒体暴料。

三种可能我心中有不同的权重,但没有过硬的证据不想对夏律师妄加褒贬。因为不管是那种情况,到目前为止夏律师客观上至少没有对邓玉娇不利。我的感觉是在给邓玉娇一个公道或补偿上夏立功了,即使他的代理已经解除。

另外一个我想提醒大家,只有以代理律师的资格,外界才可以更邓玉娇进行相对自由的接触。希望大家思考的时候不要忘记这一点。

另外二个我想提醒大家,夏律师的暴料从目前来看至少不能排除真实的可肯性:上学不迟到:回复希望大打夏律师耳光的时候悠着点,万一打的是自己就不好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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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飞将我要严肃的批评你

首先,你的理解和逻辑大有问题。前面良心一帖,你怎么看出我是把地主案和邓案相提并论的?

警方的现场描述怎么会对邓玉娇有利。他们的目的是想把邓玉娇整成精神病,从而了结这命案而不冲击当地的吏治。他们最不愿意做的事情就是从正当防卫扯到官员嚣张的逛窑子。再往深里翻不知道还有什么拍案惊奇呢。你觉的网上的流言都是假的?

夏律师的第一现场和警方的第二现场不冲突。抛开推坐的细节不谈,夏律师的暴料补充了更多更完整的性侵犯的流程。你可以说他的爆料很难被法庭采用,但至少他没有削弱原有的证据,如果有的话。

在第一个现场--水疗室--是一对一的局面,既无人证,也无物证,用什么证明黄德智有试图强奸的行为?不能证明这一点,如何说明黄、邓在第二个现场--休息室--的行为,是水疗室的继续?不能证明黄、邓的行为是水疗室的继续,又如何证明黄、邓有实质性强奸行为?

如果不能做实第一现场的性侵犯,的确不能认定在第二现场的继续。但这并不削弱第二现场的性侵犯。再次强调我的说法,夏律师的现场描述没有削弱正当防卫的无罪辩护。

如果你的意思是夏律师不应该为邓玉娇做无罪辩护,因为胜算很小,这是另外的话题。照着这个思路,你最后的一段话,我也有想过,之前回帖的时候犹豫了一下。这个细节太多,你我都不是律师不要在这上面纠缠了。即便你是对的还有上诉不是?

另外提醒一点,夏律师的爆料有可能是真实的。上学不迟到:回复

您和闻砾的对话我没细看,同感您讨论的细节太多了。既然不具备专业知识和详细的案件资料我不建议继续深入。您不一定能接受我的看法,但是您应该领会到您对夏律师在邓案上表现的攻击至少是有争议的。我感觉您在这个事情上是先有论点再找论据,对夏律师和他后面的组织先入为主,所以感觉强烈负面。

这里是我目前的看法总汇:马大善人:把我的回答集中了一下

家园 先花再说。

你们的争辩是不会有结果的,有点像鸡同鸭讲。一种是一种政治化处理。一种是司法化处理。你们是两种不同的角度看问题。看问题的结果自然大大不同。精神鉴定是不是在司法上对当事人有利是一个问题,政治上对当事人是否有利这就是另一个问题。不同的角度看同一件问题,结果是迥异的。

他们担心的什么,担心的是邓玉娇通过了精神鉴定。其实是在保护那几位官员。完善了官员行为的正当性。他们因为邓玉娇的精神鉴定可能影响黄的判刑。(当然对舆论的影响也是他们关注的)这是他们关注的。也可以这么说,在黄坐牢问题上,他们的关注的比邓玉娇更多,关注更多的原因,因为他们的意识里,邓玉娇应该马上无罪释放。当时警察一到现场一看,马上宣布无罪释放。这才是公正的。正是由于这种逻辑关系,形成了这种观点。

是不是精神鉴定以后会影响邓玉娇的正当性。那就是另一个问题了。这种讨论不会有任何结果。谁也说服不了谁。成了精神病。怎么做英雄呢?比较有趣的杨佳最后选择精神鉴定,而官方不肯给你。

家园 此言甚好。 但这不是后悔。 呵呵

作为一个8平方的积极参与者,我承认,经过20年的思考和生活,我基本拥护现行制度和法律,体制外解决不在我考虑问题范围内.

家园 关于衣物的另一种说法:证物并未被清洗,且夏律师当时在场

女服务员刺死官员续:邓玉娇母亲称仍有力证

对于外界称张树梅在律师提出保护证据后清洗掉女儿的衣物,张树梅表示,她清洗掉的只是与本案无关的衣物,关键证据胸罩并没有清洗。

她告诉记者,她到恩施州优抚医院为女儿洗澡时,换掉了女儿内衣、内裤等。当时,她随手将衣物丢在地上,从而沾了水。回家后,她将女儿的衣物放在洗衣机内准备清洗,但看到胸罩上有红色痕迹,怀疑是血迹,便特意把胸罩拿了出来。

此后,她因办理律师委托手续赶到巴东,衣物就忘了清洗。后来,野三关派出所所长请她回老家拿女儿喝药的盒子,以确定是什么药。她才赶回家,发现衣物已经臭了,就清洗了。“但胸罩一直没有清洗。”她说。次日,警方就将这些衣物连同胸罩都拿走做鉴定。“当时,夏律师他们都在现场,并且签了字。”

两种矛盾的说法,你相信哪一个,接受哪一个?为什么?

我的话,谁的话我都打个问号先。

家园 洗证据的事从头到尾都是姓夏的炒作

姓夏的自己说了强奸并没有成功,内衣上没有对方的体液。那么内衣上能有什么证据可洗?内衣上提取不了指纹是常识,姓夏的又自己说了没有体液,那这内衣上有什么证据?

家园 嗯我是法盲

这一现状首先不等于邓姑娘确实无病,

最重要的是,这一现状绝对绝对不等于夏律师有资格断言邓姑娘无病。更不等于夏律师这么宣称就是有利于邓姑娘的。

您认同技术上邓MM还不是神经病就好。她具体的健康状况,和合法的精神鉴定,你我说了不算,警察说了不算,夏律师说了也不算。

另外这句话有法律常识上的错误,并不是在辩方提出鉴定要求前,而是“鉴定结果为有病”这一证据被法庭采信之前。精神鉴定结果并非法庭必须采信的。

虽然我是法盲,我的话也不算错,因为提出鉴定要求前是鉴定结果为有病的子集。 不影响我的结论吧。

巴东的精神病鉴定很无厘头,夏律师要是以代理律师的身份用专业的语言语气指出当然更好。但是以普通人的身份表示义愤不行吗?这个算是我在抬扛,夏律师在这里没有表现出应有的专业素质。但我的核心观点同上,夏律师没有鉴定邓精神状态的专业资格,所以他的话不会对可能的鉴定产生影响。

关于邓的精神鉴定是否影响她的证词的可信度,您这是专业意见么?我感觉您很可能是对的,因为辩护律师没有精神病,他的辩护不应该被告人的精神病削弱。但是难道作为被性侵犯的当事人邓玉娇的直接感受在法律上无关紧要?这一点存疑。

谢谢您的理性交流。我们不一定能够接受对方的全部观点,但我想有一点我们大约可以达成共识:夏律师的做法或可商榷,但贸然攻击他对邓玉娇强烈不利,是不负责任或别有用心的做法。这是闻砾本帖的核心观点。

家园 我们是鸡鸭的话

您就是恐龙了。走不走纯法律途径是个问题,但我和好风的讨论内容完全在纯法律框架内。

家园 恕我眼拙

难道关于精神鉴定你不是政治考量,是考量当事人的司法权益。这就比较奇怪了。难道不做精神鉴定在司法上更能保护邓玉娇?

有一点我就更不懂了,说鸡同鸭讲,跟我是不是恐龙有啥关系。难道你以为有人说对牛弹琴。就是指责对方是牛。我可没有想做这个延伸。不要误解。

家园 这个是29日出来的

新鲜热辣。律师的说法是23日。其实你不必要拿这个来质问我,今天之前我只能够看到一个说法而且没有人来辟谣。

既然有矛盾说法,那等着后续律师的说法。

说实话,我对现在的说法报怀疑态度。

1个星期后邓母才出来辟谣.也许政府工作都已经做好了吧。能够理解邓家的选择,不能够强求。

坦白的说,我对政府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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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去看夏律师的原始材料吧

那里有解释。

家园 没有所谓尽信网络的事情

网络之上,泥沙俱下。信息基本上能够做到自由流通,如果不是盲目,你不可能相信网络上的所有,因为信息本身往往是矛盾的。你得自己去甄别。

周老虎不是网络打死的?在此事件中你信政府还是网络?

家园 什么样的压力,能让邓母主动破坏可以令女儿无罪的证据衣物?

这些衣物上有撕裂之类可以强烈证明出邓贵大对邓玉娇有撕扯衣物、或者内衣内裤上有指纹、血迹的话,无疑坐实了邓贵大意图强奸邓玉娇,而邓玉娇是不折不扣的正当防卫。这样,邓玉娇无罪的可能性极高。抑郁症什么的,连做鉴定都不需要。

衣物证据直接指向对邓玉娇最好最有利的结果。

灭失、甚至毁坏这些证据,则是将对邓玉娇最有利的证据的破坏。必须用更多的力气证明邓贵大的强奸意图。

如果证明不了,那么邓玉娇正当防卫很难成立,还得做是否是抑郁症的精神鉴定。

舍近求远,舍易求繁,舍轻就重。

你看,我真的理解,邓家可能受到政府的压力,不得不违心也违背事实地反对夏律师x2的说法。

只不过,你能否告诉我,政府提出了什么作为交换,来迫使邓母主动破坏可以令女儿无罪的证据呢?

邓母为什么放弃或者破坏女儿无罪的证据链条,却继续聘用律师来寻求女儿应得的法律保护和援助呢?

如果有压力,为什么政府不直接压到邓家低头、承认邓玉娇是个武疯子;或者邓玉娇没有精神病,于是被判一个故意杀人罪吃十年牢饭呢?

压到这样一个不上不下的尴尬境地,政府也好,邓母也罢,他们双方图的是什么呢?

家园 您发言之前能不能看看

我们在讨论什么内容?

我给您做个小结:

好风认为夏否认邓是精神病的说法对邓在司法上不利,我认为对邓在司法上有利。经过讨论后好风认同我的一部分观点,即巴东的精神鉴定主观恶意,司法无效,但坚持认为夏对精神病发表的具体意见对邓在司法上不利。我继续反驳她的坚持,但在听取了她的一部分输入后在司法有利这点上有所保留,但无害的底线未动摇。

鸡,鸭和恐龙在进化上有共同的祖先。但鸡鸭的亲缘关系要比恐龙近的多。我的意思是如果我和好风的交流是鸡对鸭讲的话您的理解就远到恐龙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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