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邓案律师 -- 闻砾
但警方不是你我,警方属于司法人员。
司法人员和普通人的区别您总是明白的吧——警察可以抓犯人,你我的话,就算知道对方是犯人也不能铐走他,那不成私刑了。
这叫什么逻辑?司法精神鉴定过程是否合法,关系到相关证件完整,该到场的要到场,鉴定机构要有资质……司法精神鉴定在法庭上是以证据出现的,其内容是否影响审理结果,取决于法庭是否采信,如果一份精神鉴定书出现在法庭上,您作为律师,站起来说“鉴定书是假的,因为这个精神鉴定是警察带她去做的”——这叫什么话?
我可以说不行吗
不在其位,不谋其政。
但是他在法庭上可以说:这个鉴定书是无效的云云
得律师拿出更多的事实证明,如果一旦不能证明这个邓女的罪就重了。从现在所公布的案情看定强奸证据不足,作为邓女的辩护律师不能拿这个来赌运气。
同样,把邓女辩成神精病也不影响她对强奸的正当防卫。所以那位大律师说邓女没有神精病纯粹是在害她。
这个分论点里我们讨论的是“精神鉴定由警方提请是否意味着非法鉴定”,这个我已经解释清楚了。
这跟夏大律师嚷嚷了什么没有关系。夏大律师嚷嚷的内容将如何对审理过程和结果产生影响,我在前面的其他回复中解释了。
“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这话真是有趣,警方办案的过程中,取证行为成了“不谋其政”了?倒是夏律师有不少“在其位而不谋其政”的行为呢。
最后,建议您不要动不动就自称法盲,这不是给夏律师难堪么:认为他行为在法律上对邓姑娘有利的,居然是法盲,这叫一个“西南政法毕业,从业20余年”的大律师情何以堪哪。
我再解释一下我们鸡对鸭讲的地方
这不是被告人是什么?她的供述不是被告人供述是什么?
你开了这个口子试试,以后所有的被告人供述如与其他证据发生矛盾,一律由法官自由心证。
很好,很伟大的法治!
如果能保证他为什么要借助舆论的力量?自己都没把握先把对邓女非常有用的东西扔了,这是为邓女着想?
就算辩成了正当防卫,那邓女有神精病在这个案子上对她有什么害处?难道能增加罪名?
我说我是法盲是因为我知道自己对法律的条文细节不清楚。是不是非法鉴定到此为止吧。您也认同被告可以不接受巴东鉴定,而且到目前为止邓在技术上不是精神病。这个共识我已经满意了。
我是法盲跟夏律师有什么关系?您三千妩媚在一身也不妨碍有丑人对您青眼有加啊。不要扯远了。
补充一点我对您污蔑我偷换论点很不满意
如果一份精神鉴定书出现在法庭上,您作为律师,站起来说“鉴定书是假的,因为这个精神鉴定是警察带她去做的”——这叫什么话?
什么话,废话。夏律师嚷嚷邓不是精神病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效力,以为他不具备鉴定资格。
但是他在法庭上可以说:这个鉴定书是无效的云云
夏律师在其位不谋其政,律师兄已经在说,有道理的我不反对。 我驳斥的是网上辱骂夏律师的几个主要论据, 胡喷夏律师罪大恶极的有几个是脑子清楚的?马大善人:这些指控大部分不成立 我们讨论了那么久,您不会不知道吧。
名词上较什么劲啊。您那只眼睛看见我说她不是被告?证人利害与证词可信的相关性不劳您老人家科普。您要觉得精神病不影响无罪辩护直说啊。
巴东警方处于什么地位,有什么权力,出于什么目的替辩护方代劳??? 我的猜测,是警方想捂盖子:把邓玉娇说成精神病,是给这起人命案一个合情合理的解释,并不冲击当地官场的唯一途径。至于要给邓玉娇一个公道,还是要邓玉娇一点颜色,不是巴东所关心的。
您的第一段,我同意,很同意,我也这么想。
夏律师的做法或可商榷,但贸然攻击他对邓玉娇强烈不利,是不负责任或别有用心的做法。
是么,那我问问,怀疑巴东警方对邓玉娇不利,这算不算“贸然攻击”?算不算“不负责任或别有用心的做法”?
1.警方和律师的不当行为对普通公民的威胁程度
2.警方和律师的行为对邓可能的有利程度
3.警方和律师的行为对邓可能的损害程度
4.证据的强弱和攻击的程度
看见短发叫人叔叔,看见JJ叫叔叔都不合适,XY染色体还凑合。
即便是夏律师在法庭外举牌子又怎么的。我认为他不专业,但他在法庭外不专业行为不影响司法,如果从纯法律的角度。要说感官舆论的话可说道的多了去了。
用你回复我的话来回复你:我只是指出你在法律知识上的错误,并没有说你是法盲,“如果您做出这样的推定,法庭是不会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