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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猥亵?我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官字两个口 -- 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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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放在前面是为了让我看得更清楚,免得你说我回贴不快

            看看你的主贴吧,哪里是简单的你发表看法,分明你是在强行给姓林的定了个“必须有罪”的基础,然后在此基础上恨不得把所有你以为可以适用的法条全列出来。可惜的是,我按你的罗列逻辑发现你还有很多法条没列明呢。你无法回答“故意伤害”的问题,所以泥,又把故意伤害做为林的一个罪名啦,证据都在后面几页呢,要帮你搬过来吗?

            逻辑:

            深圳市公安局可以给林高官定猥亵儿童并故意伤害,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可以驳回故意伤害。

            猥亵儿童并故意伤害?哦,我是不是疯了?

            猥亵儿童身体触摸10秒,因陈MM反抗,最后一秒变成了掐。陈MM反抗成功,犯罪中止。

            林高官到底犯了多少罪,我不是公安局,没有侦察,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根据深圳市公安局的公布资料,我认定是猥亵儿童罪。你要加上故意伤害,谢谢,我没有注意,可以加上。

            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公诉,法院受理。在一审中,法院判定猥亵儿童罪不成立。

            检察院上诉,二审法官判定猥亵儿童罪成立,判林高官5年。

            这样的过程有问题吗?

            别用公开讨论的自由等同于胡说八道的自由,你的毫无逻辑、强行解释法律、自我理解大过法的自由言论完全是废话。与法官理解不同当然可以的,不过你对法律解读之强行性是把自己等同于法官甚至于法律本身,这样的逻辑你不觉得拿到公众论坛上讲很是浪费资源吗?

            原来我浪费了西西河的资源。

            我很抱歉,我有罪。那么,请西西河设立版主审查制度,我不反对,好比国内论坛一样。审查通过才可以发表看法。

            不行啊,这样会浪费版主的精力的。

            那么,我闭嘴?

            你认定姓林的猥亵儿童当然是坏了小姑娘的名声,因为你根本举不出林的猥亵成立的证据,相反,你的“用力过大”倒更像是故意伤害,你说说看,按照你的证据,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大于猥亵儿童,却被你说成一定是猥亵儿童,这不是破坏小姑娘名声又是什么?难道就为了你那“5年以上”?

            同上,我不反对加上故意伤害。至于是否是猥亵儿童,我解释的很清楚了吧。

            最高法院为什么要出司法解释(你看,基本名词都会搞错),就为了你这个拒绝接受正常解读的法盲“小民”的不理解?是不是非要等你理解了才算是“一切要按照法律程序走嘛”?那要等到什么时候啊?一百年?你“小民”发表的不认同的看法哪里是所谓的看法啊?人家公安局的结论不顺你心便一定是不对的,而你自己的理解又完全是在自说自划。

            最高法院当然可以不作出司法解释。

            而我当然可以要求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我当然可以对最高法院不作出司法解释,发表不满的看法。

            有问题吗?

            你把这句单独拎出来不是在博同情吧,看飞马萧多霸道啊~~~,可惜啊,你到现在还搞不明白我为什么这么说。法盲不要紧,嘴上说自己是法盲,心里认为自己是凌驾于法律、基本理解力的“小民”就可笑啦!

            我发表我的看法就是凌驾于法律?

            请问,我是如何凌驾于法律?

            喂,非要当一堆烂泥里没那么烂的泥并不是一个好追求。

            不要乱用成语,他们用“强奸未遂”就成为你可以用“猥亵”的背书啦?真是强大的逻辑!

            我并没有背书,我指出的是那些“教授”“精英”们也有同样的看法,有些看法甚至超过了我。

            你列这个是啥意思?这个线有什么意思啊?你又可以破案啦?证据,拿来再说,别像个神汉一样,什么都知道。

            请注意,我从来没有提到黑幕,黑幕和陷害说/碰瓷说的源头请不要找我。

            我说过的是“官字两个口”,而我在主贴里也明确指出这就是同样的结果可以有不同的解读,比如彭羽案。

            我在随后的回贴中指出,我不认可深圳市公安局的解读和结论。

            你咬定啥呀,你的事实?你的真理?原来法律和基本理解力就是挡你路的“绕”啊?你干脆反复粘贴这句算了,反正你不需要论证嘛

            我认定的证据已经反复贴过了,深圳市公安局和你不认为是证据。你为什么还要反复来绕?

            你认啥呀,你又不是苦主。还底线呢,就当作立案了吧,万一检察院不认同呢,你还认啊,你不是咬定了吗?

            司法解释啊,小学语文课的功能你可不能代劳啊。

            我不是苦主,但我能不能发表我的看法和认定?

            再有啊,不要把擅自归纳 人家可从来没这么说过,你破坏完人小姑娘的名声又要来诽谤另一人啦?

            我可不可以用我自己的想法来归纳?

            我可不可以不采用深圳市公安局的归纳?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法制科科长刘平任定不是“非礼”,他有他的归纳和认定。

            我有我的归纳,认为他的归纳是错误的,可不可以?

            • 家园 喂,赤果果的造谣

              放在前面是为了让我看得更清楚,免得你说我回贴不快

              这是什么逻辑?——让你看得更清楚,免得我说你回帖不快?我什么时候说过你回帖不快或有这方面的忧虑啦?我让你代替我忧虑啦?

              逻辑:

              深圳市公安局可以给林高官定猥亵儿童并故意伤害,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可以驳回故意伤害。

              这也叫逻辑?这叫赤果果的生造法律!哪个法条告诉你可以这么操作的?麻烦你看看书吧~~~

              猥亵儿童并故意伤害?哦,我是不是疯了?

              猥亵儿童身体触摸10秒,因陈MM反抗,最后一秒变成了掐。陈MM反抗成功,犯罪中止。

              林高官到底犯了多少罪,我不是公安局,没有侦察,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根据深圳市公安局的公布资料,我认定是猥亵儿童罪。你要加上故意伤害,谢谢,我没有注意,可以加上。

              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公诉,法院受理。在一审中,法院判定猥亵儿童罪不成立。

              检察院上诉,二审法官判定猥亵儿童罪成立,判林高官5年。

              这样的过程有问题吗?

              你到底疯了没?到底是猥亵还是故意伤害?还是其他?

              犯罪什么时候开始的?怎么就认定是犯罪啦?就凭那“用力较大”?先定罪,然后乱找罪名,不顾法律,如此强大的思维,西西河之罕见啊~~~

              你是在梦中完成检察院、法院的系列动作吧,这叫哪门子审判啊?连个证据都收不齐全,剧本倒是编好了,荒枪走板。

              原来我浪费了西西河的资源。

              我很抱歉,我有罪。那么,请西西河设立版主审查制度,我不反对,好比国内论坛一样。审查通过才可以发表看法。

              不行啊,这样会浪费版主的精力的。

              那么,我闭嘴?

              你当然是浪费河里的资源。什么审查啊,浪费斑竹精力啊,闭嘴啊,都好矫情啊,怪不得说自己是法盲一点都不妨碍乱解法律,很幽默啊?这笑话真冷。

              同上,我不反对加上故意伤害。至于是否是猥亵儿童,我解释的很清楚了吧。

              你不反对啊?可是这有违法律啊,你以为加上就加上了?你自己行法的?至于是否是猥亵,连是否是故意伤害都区分不清楚,你怎么就解释清楚啦?

              最高法院当然可以不作出司法解释。

              而我当然可以要求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当然可以对最高法院不作出司法解释,发表不满的看法。

              有问题吗?

              哦,那你去要求啊,光在这里说有什么用啊?我建议你与其去要求最高院,还不如去要求小学语文老师给你补补课。终于把最高院与司法解释写对了,怎么不谢谢我啊。

              我之前说过好多遍啦,你有权发表议论,无权强行解释法律,在公众论坛胡说八道实在很丢人也浪费资源。你可以说,别人也可以说你乱讲。

              我发表我的看法就是凌驾于法律?

              请问,我是如何凌驾于法律?

              你整篇不停在扭曲法律,给整个案件过程套上你的逻辑你的法律,怎么就不是凌驾法律了?难道我还得说你是尊重法律?其他的问题你怎么就不回答了?像我这样每句都答,多实诚啊~~~

              我并没有背书,我指出的是那些“教授”“精英”们也有同样的看法,有些看法甚至超过了我。

              我说你用他们背书,不是说你背书,这两回事,明白否?你只指出了烂泥不止一堆,没有最烂,只有更烂。

              请注意,我从来没有提到黑幕,黑幕和陷害说/碰瓷说的源头请不要找我。

              我说过的是“官字两个口”,而我在主贴里也明确指出这就是同样的结果可以有不同的解读,比如彭羽案。

              我在随后的回贴中指出,我不认可深圳市公安局的解读和结论。

              请注意,你就在本页的帖子里说了“黑幕、陷害”说,源头不是你,你就没说过了?文字还不是你发明的呢,你写什么字啊?

              什么是官字两个口啊?姓吕的人还两个口呢!毫无逻辑。是“彭宇”不是“彭羽”,麻烦你认真点,也不要东拉西扯,你哪有在主帖中不同的解读啊?你满帖都是罪罪罪。

              我认定的证据已经反复贴过了,深圳市公安局和你不认为是证据。你为什么还要反复来绕?

              你认定的“证据”不能构成证据,你反复贴也成不了证据,而且真没看出来你有哪些证据,“用力较大”是猥亵的证据?公共场所的空气是证据?我哪里有来绕你,请问?我不厌其烦地告诉你,不要强行解释法律,你一点也听不懂。

              我不是苦主,但我能不能发表我的看法和认定?

              你不是在说认不认吗?你不是苦主,有啥好认不认的?这与你是否能发表看法不是一回事啊,我看你累得慌,一会做苦主一会公检法。你的认定,我之前就说了,胡说八道可以收一收,一点价值都没有,浪费资源。

              我可不可以用我自己的想法来归纳?

              我可不可以不采用深圳市公安局的归纳?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法制科科长刘平任定不是“非礼”,他有他的归纳和认定。

              我有我的归纳,认为他的归纳是错误的,可不可以?

              哗,这个造谣又是赤果果的。人家刘平可没有说过“从你的醉酒,无监护人,未满14周岁的小女孩可以从背后乱摸她的双肩。也可以诱导她为你上厕所带路。这种情况下,不算‘非礼’”!

              你用自己归纳的情况加上“不算非礼”变成了刘的言论了,人家根本不是这么论证的。

              造谣啊,造谣!

              赶紧去自首!

              • 家园 你可以认定我造谣,劝我去自首

                没有关系。

                你也可以对我进行任何指控。

                这些都是你的权利。

                回了你这么多帖子,我这里就再说几句。

                这几天我有空,所以我还是会继续发表我的看法。

                如果西西河系统自动让我闭嘴,我当然也认。

                这样的答复你满意吗?

    • 家园 这么个破事儿,您扯这么久累不累啊?

      还总是有人给顶上来,想不看都不成。

      楼下的帖子俺就没看几个,看您这个主帖俺对您就算是了解的够了。

      先看这个标题:“猥亵?我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官字两个口”您说的那些行为基本上可以定您一个猥亵儿童了,够无耻!问题是那位姓林的好像没干这些啊?不知您扯这些是啥意思?

      在看您这个红字:“高官有没有必要”--当然没必要啊,可那是个酒鬼!看不明白这和“高官”有啥关系,叫林酒鬼得了。

      至于下面那句红字,前面那句您看到了么:“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

      对于“醉酒后身体接触”这么个“P大的事”(您的原话),俺的看法:林酒鬼显然行为不当,尤其是对一个未成年女童来说更是过分;俗话说“酒醉三分醒”,他这种行为也反映了他平时的人品。这样的人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但说到犯罪,俺并不觉着他犯罪了,也就是个疑似猥亵,道德上应该被谴责,法律上还没够格--至少还没触犯刑法,民法可能还有一说。

      对于您提的那几位“教授”“精英”,俺只能说您加引号是完全正确的,水平真是不敢恭维。尤其那位郝硕士,还“涉嫌强奸”呢?笑死人了,就这水平,简直是给中国政法大学抹黑。突然想起来了,他虽是“中国政法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但也可能不是学刑法的吧,如果那样,算俺冤枉政法大学了

    • 家园 应该还林高官一个清白,醉酒后身体接触算啥P大的事

      但是这并不够,更没有像通常情况那样、还林谦详一个清白

      阳明:应该还林高官一个清白,醉酒后身体接触算啥P大的事

    • 家园 混入社会主义的“教授”“精英”

      郝劲松(中国政法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以目前证据,警方已经足够刑事立案。并表示,林嘉祥已不只是涉嫌猥亵,而是涉嫌强奸。

      李克杰(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难道认定林嘉祥猥亵女童的证据还不足吗?要认定林嘉祥对小兰实施了猥亵还需要多少直接证据呢?猥亵事实的存在还有疑问吗?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从法律上看,“涉嫌猥亵幼女”当然是宗刑事案件。警方称,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林某有猥亵行为,所以未以刑事案件立案,这实则是流行于司法实践中的“不破不立”在作怪。已让上级和地方双重难堪的“林高官”恐怕有必要去研究一下于司法实践中明滋暗长的“法罪错位”了。这条被称为“犯事于东,获罪于西”的潜规则,在司法经验中有一个被默认的指导原则——“以人立案”。“法罪错位”以往多被运用在经济犯罪领域,比如沈太福因为高息集资、扰乱中央金融政策被捕,却以贪污和行贿罪名被起诉;铁本案起初涉嫌的是“贷款诈骗”和“偷税漏税”,戴国芳等有关当事人却被指控“虚开发票”等等。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林和11岁女童的陈述成为认定该案核心事实的直接证据,详细分析两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当时有侵害女童合法权利的事实发生。

      如果你说你不赞同警方的调查结果,也没问题,你可以指出嘛,不过,还是提醒你--证据,证据很重要。

      重要的是证据,而不是你的想象

      罗旭红(深圳大学法学院):从客观方面讲,如林对女孩子实施了掐脖子,可视为强制拥抱,是司法实践认定的一种猥亵行为。

      而抠摸、搂抱,这里都挨不上。

      搂抱肩膀和性骚扰之间也没有一定关联

      • 家园 呵呵,这些东西你都好意思拿出来做证据啊

        郝劲松(中国政法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以目前证据,警方已经足够刑事立案。并表示,林嘉祥已不只是涉嫌猥亵,而是涉嫌强奸。

        郝劲松要是真说这种话,我只能说,他读书读进了屁眼里,已经可以给他一个耳光了==“以目前的证据”--什么证据?

        “涉嫌强奸”--我靠。

        请郝劲松同学拿出证据来谈谈到底怎么“涉嫌强奸”了。

        李克杰(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难道认定林嘉祥猥亵女童的证据还不足吗?要认定林嘉祥对小兰实施了猥亵还需要多少直接证据呢?猥亵事实的存在还有疑问吗?

        从许霆案开始,我就已经发现许多所谓的律师和法学家实在是--

        “证据还不足吗?”--拜托,我倒要请问这位李教授,您老有啥证据?有没有证据还两说呢,还“还不足”?

        “还需要多少直接证据”--拜托,李老师,您麻烦拿出点“直接证据”给大家看看。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从法律上看,“涉嫌猥亵幼女”当然是宗刑事案件。警方称,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林某有猥亵行为,所以未以刑事案件立案,这实则是流行于司法实践中的“不破不立”在作怪。已让上级和地方双重难堪的“林高官”恐怕有必要去研究一下于司法实践中明滋暗长的“法罪错位”了。这条被称为“犯事于东,获罪于西”的潜规则,在司法经验中有一个被默认的指导原则——“以人立案”。“法罪错位”以往多被运用在经济犯罪领域,比如沈太福因为高息集资、扰乱中央金融政策被捕,却以贪污和行贿罪名被起诉;铁本案起初涉嫌的是“贷款诈骗”和“偷税漏税”,戴国芳等有关当事人却被指控“虚开发票”等等。
        这位王琳同学从许霆案开始就上窜下跳,说了不少不着四六的话。

        那回子王教授大谈特谈“罪刑法定”,这回子还没见他就案情分析出个什么头绪呢,已经开始谈什么“‘不破不立’在作怪了。”

        不知道这位王教授想破的是什么,想立的又是什么?

        合着没照着他的心思作出判断,就是““法罪错位””?王教授,您以为您是谁啊?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林和11岁女童的陈述成为认定该案核心事实的直接证据,详细分析两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当时有侵害女童合法权利的事实发生。

        法学原理和司法实践中有很重要的一条--不能仅凭口供定罪,何况还没有口供。这位何所长就凭“陈述”定罪了?

        罗旭红(深圳大学法学院):从客观方面讲,如林对女孩子实施了掐脖子,可视为强制拥抱,是司法实践认定的一种猥亵行为。

        “可视为强制拥抱”?什么叫做“强制拥抱”?有没有标准的定义?哦,你说“可视为”就“可视为”了?

        更何况,所谓的“掐脖子”都还没证据认定呢,就已经“可视为‘强制拥抱’”了?我靠,这个逻辑还真不是一般的强大。

        ---唉,真是语不惊人死不休啊。为了博出位,真是啥都敢说啊。

        • 家园 放着,别丢了

          呵呵,这些东西你都好意思拿出来做证据啊 [ laska ] 于:2008-11-12 08:46:47

          郝劲松(中国政法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以目前证据,警方已经足够刑事立案。并表示,林嘉祥已不只是涉嫌猥亵,而是涉嫌强奸。

          郝劲松要是真说这种话,我只能说,他读书读进了屁眼里,已经可以给他一个耳光了==“以目前的证据”--什么证据?

          “涉嫌强奸”--我靠。

          请郝劲松同学拿出证据来谈谈到底怎么“涉嫌强奸”了。

          李克杰(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难道认定林嘉祥猥亵女童的证据还不足吗?要认定林嘉祥对小兰实施了猥亵还需要多少直接证据呢?猥亵事实的存在还有疑问吗?

          从许霆案开始,我就已经发现许多所谓的律师和法学家实在是--

          “证据还不足吗?”--拜托,我倒要请问这位李教授,您老有啥证据?有没有证据还两说呢,还“还不足”?

          “还需要多少直接证据”--拜托,李老师,您麻烦拿出点“直接证据”给大家看看。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从法律上看,“涉嫌猥亵幼女”当然是宗刑事案件。警方称,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林某有猥亵行为,所以未以刑事案件立案,这实则是流行于司法实践中的“不破不立”在作怪。已让上级和地方双重难堪的“林高官”恐怕有必要去研究一下于司法实践中明滋暗长的“法罪错位”了。这条被称为“犯事于东,获罪于西”的潜规则,在司法经验中有一个被默认的指导原则——“以人立案”。“法罪错位”以往多被运用在经济犯罪领域,比如沈太福因为高息集资、扰乱中央金融政策被捕,却以贪污和行贿罪名被起诉;铁本案起初涉嫌的是“贷款诈骗”和“偷税漏税”,戴国芳等有关当事人却被指控“虚开发票”等等。

          这位王琳同学从许霆案开始就上窜下跳,说了不少不着四六的话。

          那回子王教授大谈特谈“罪刑法定”,这回子还没见他就案情分析出个什么头绪呢,已经开始谈什么“‘不破不立’在作怪了。”

          不知道这位王教授想破的是什么,想立的又是什么?

          合着没照着他的心思作出判断,就是““法罪错位””?王教授,您以为您是谁啊?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林和11岁女童的陈述成为认定该案核心事实的直接证据,详细分析两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当时有侵害女童合法权利的事实发生。

          法学原理和司法实践中有很重要的一条--不能仅凭口供定罪,何况还没有口供。这位何所长就凭“陈述”定罪了?

          罗旭红(深圳大学法学院):从客观方面讲,如林对女孩子实施了掐脖子,可视为强制拥抱,是司法实践认定的一种猥亵行为。

          “可视为强制拥抱”?什么叫做“强制拥抱”?有没有标准的定义?哦,你说“可视为”就“可视为”了?

          更何况,所谓的“掐脖子”都还没证据认定呢,就已经“可视为‘强制拥抱’”了?我靠,这个逻辑还真不是一般的强大。

          ---唉,真是语不惊人死不休啊。为了博出位,真是啥都敢说啊。

          • 家园 谁在搏出位?

            ---唉,真是语不惊人死不休啊。为了博出位,真是啥都敢说啊。

            一句话:

            认为 没有证据也可以告人有罪的,有搏出位嫌疑.

            你希望你自己的未来怎么过吧.今天你可以靠没有证据去告别人,明天别人也能没有证据把你送进看守所.这么简单的事情,你就可着劲闹吧.

            • 家园 我的观点从头至尾都很明确

              我的观点从头至尾都很明确:

              醉酒,无监护人,未满14周岁的小女孩不要从背后乱摸她的双肩。也不要诱导她为你上厕所带路。

              这种情况下,摸了就是猥亵。

              我的观点很难理解吗?

              阳明:"我"的辩白和观点

              阳明:原来你能自动过滤红字?

              完整版:

              阳明:laska指控“我”猥亵儿童,“我”该如何呢?-直播更新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这是你的理解,不是法律的解读

                如果现行法律什么时候改成了你的解读,我立刻给你上花.我支持法律改成你的理解,能更好保护未成年人.

                但,本案适用的法律,还不能按你的意思解读吧.

                • 家园 谢谢理解,由高院作《司法解读》困不困难呢?

                  从我的主贴,到我后来不断的回贴,我认为我的观点很明确的表达了出来。但是有人不断地和我绕,这有啥好绕的?我的观点还不明确吗?

                  深圳市公安局当然可以有他们自己的解读。

                  我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的解读和结论是错误的,就这么简单。

                  如果现行法律什么时候改成了你的解读,我立刻给你上花.我支持法律改成你的理解,能更好保护未成年人.

                  那么我们就促使高院作出《司法解读》。

                  但,本案适用的法律,还不能按你的意思解读吧.

                  只要高院作出《司法解读》,就可以适用于本案。

                  • 家园 呵呵,不是我要和你挑刺

                    我觉得本案应该是个比较典型的例子.

                    我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的解读和结论是错误的,就这么简单。

                    那么我们就促使高院作出《司法解读》。

                    我想,这应该是本案可能的突破口.

                    我是非常支持从法律上,严格限定对未成年人的肢体接触,并从严处理犯法者的.本案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法律本身的条文,就让林X无法为他的行为,受到该有的处分.在这里执着于有没有证据,好象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有没有官官相互,就更难找到有力的证据.而那些打算告强奸未遂的,我觉得他们只能把水搞混,使事情更难走上正确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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